玉溪市人民政府實施四項制度特邀監督員工作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玉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玉政發〔2008〕18號)和《玉溪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貫徹<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行政機關推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玉政發〔2008〕28號)等有關規定,充分發揮人民民眾對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政府直屬單位、市直各企事業單位的監督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人民政府實施四項制度特邀監督員工作辦法(試行)
  • 監督員條件1:擁護並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
  • 監督員條件2:具有較強的書面或口頭表達能力
  • 監督員條件3: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特邀監督員,條例,

特邀監督員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玉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玉政發〔2008〕18號)和《玉溪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貫徹<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行政機關推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玉政發〔2008〕28號)等有關規定,充分發揮人民民眾對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政府直屬單位、市直各企事業單位的監督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條例

第一條
第二條 市政府實施四項制度特邀監督員由市貫徹實施四項制度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在黨政機關、民主黨派、企事業單位和離退休幹部中聘請;聘請特邀監督員須與主管單位協商,徵得被聘人所在單位同意和本人自願,經市貫徹實施四項制度領導小組審定,報市政府批准並頒發“玉溪市政府實施四項制度特邀監督員”聘書和特邀監督員證。
第三條 特邀監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並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當地和本行業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有相應的文化水平、政策理論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
(三)熱心四項制度監督工作,願意義務承擔特邀監督員職責,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實事求是,公正廉潔, 作風正派,與民眾關係密切;
(四)身體健康,思路清晰,具有較強的書面或口頭表達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四條 特邀監督員每屆任期三年。聘任期滿後,因工作需要可以續聘,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五條 特邀監督員按下列規定解聘
(一)本人要求解聘的,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貫徹實施四項制度領導小組研究批准後,書面通知特邀監督員本人和所在單位;
(二)任期內發生違紀違法行為,不適合繼續擔任或者無特殊原因,一年內不參加監督業務活動的,經市貫徹實施四項制度領導小組研究批准後,書面通知特邀監督員本人和所在單位;
(三)聘任期滿不再續聘的。
第六條 市貫徹實施四項制度領導小組對任期屆滿的特邀監督員,應對其在聘任期內的工作情況作出鑑定,並函告特邀監督員所在單位。
第七條 特邀監督員的職責
(一)根據四項制度的要求,了解和反映承擔政府公共職能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發現並反映工作人員隊伍中有礙四項制度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二)了解和反映行政問責辦法貫徹執行情況;了解和反映不嚴格履行服務承諾和履行服務承諾不到位的情況;了解和反映不嚴格執行首問責任制,辦事推諉扯皮,敷衍了事,在民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了解和反映不能按承諾辦結時限辦結事項以及民眾投訴符合問責要求的行為,並依據事實提出問責的建議;
(三)負責監督服務管理職能部門和“視窗”服務單位做好社會評議和民眾評議工作,通過採納和吸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提出考核評估意見和要求;
(四)參與研究建立健全推動實施四項制度的體制和機制,參與制定行政機關績效評估辦法,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揚建議,對工作不力的單位提出通報批評或問責建議;
(五)了解和反映人民民眾對實施四項制度的意見和要求;
(六)辦理市貫徹實施四項制度領導小組委託的其他監督事項。
第八條 特邀監督員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並可獲得有關的學習資料,參加監督理論業務知識的學習和培訓;
(二)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了解實施四項制度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
(三)了解其所反映的情況或問題的辦理情況;對其所提供的信息或線索,給予適當獎勵;
(四)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須的工作條件。
第九條 特邀監督員的義務
(一)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依法監督;
(二)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同違反四項制度的行為作鬥爭;
(三)遵守工作紀律,廉潔奉公;
(四)遵守市貫徹實施四項制度領導小組工作制度,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條 特邀監督員的管理
(一)市監察局負責特邀監督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特邀監督員工作座談會,通報四項制度監督工作情況,總結研究安排特邀監督員工作;
(三)結合特邀監督員參與的業務活動,不定期組織特邀監督員參加學習、培訓;
(四)為特邀監督員提供有關學習資料;
(五)對特邀監督員工作進行登記、考核。
第十一條 特邀監督員參與監督工作時,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持,保證其參與監督工作所需的時間。
第十二條 對忠於職守,成績突出的特邀監督員,由市貫徹實施四項制度領導小組給予表彰,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特邀監督員證的使用
(一)特邀監督員持證參與所有與實施四項制度有關的監督工作;可向全市各級各部門實施四項制度領導小組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二)禁止持特邀監督員證從事或受理與監督業務無關的事宜;
(三)證件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須立即報告發證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后進行補辦。
第十四條
特邀監督員的工作保障
(一)特邀監督員受聘期間,不脫離原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等由原單位負責,特邀監督員參加監督業務工作時間計入本人工作量,特邀監督員晉級、晉職及其他待遇不因其參加特邀監督員工作而受影響;
(二)特邀監督員參與監督活動所需費用(含差旅費)列入每年的財政預算,由市監察局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三)對於打擊報復特邀監督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貫徹實施四項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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