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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建立多層次、立體化行政執法監督體系,促進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最佳化營商環境,為高質量發展護航。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從本市各行業、各領域社會公眾中聘請的對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是指在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指導下,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參與的對行政執法的合法性、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糾錯問責等制度的落實情況的監督活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在市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管理工作,具體職能如下:
(一)制定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日常工作規則和活動方案;
(二)組織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參加有關會議和相關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三)組織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參加行政執法培訓活動;
(四)建立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檔案,對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必要的社會信用記錄等事項進行記錄、保存和管理;
(五)為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
(六)了解和匯總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對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意見及監督線索,聽取對各行政執法主體的評價;
(七)負責對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反映的行政執法違法案件進行查處;
(八)負責對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履職情況進行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向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推薦單位通報其履行職責情況,對積極履職、成績突出的人員予以表彰。
第四條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工作方式採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辦法,兼顧本職工作和監督員工作,工作性質為義務監督,無工作報酬。
第五條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採取個人自薦、單位推薦、定向邀請等方式,從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民營企業家、法律工作者、社會團體、行業團體、基層自治組織、新聞媒體等各界人士的有關人員中選聘。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在選聘之列。
第六條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相應的法律、政策知識和能力或熟悉相關行政執法領域業務,熱心支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關注支持法治政府建設,能客觀公正地進行行政執法監督,依法履行職責,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三)在本市連續居住滿五年以上,年滿18周歲、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四)無刑事處罰、黨紀處分記錄,或者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記錄,以及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較強的法治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善於聽取和反映民眾的意見,敢於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按照以下程式進行聘任: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發布選聘公告或者向有關單位定向發函,明確選聘條件、方式、期限等相關事項和流程;
(二)對應聘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後擇優提出擬聘人選,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三)公示期滿,對無爭議的擬聘人選,報市政府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正式聘任,頒發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聘書並向社會公告。
應聘人員應當如實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聘任人數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設定,同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人數進行遞補。
第八條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實行聘任制,每屆聘任期為五年,可以連續聘任,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九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在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組織下,主要參與以下活動:
(一)參加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
(二)參加本市行政執法現場觀摩、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爭議協調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調研等活動,針對行政執法主體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裁決等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建議;
(三)參與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相關的工作,反映民眾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受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委託就全市範圍內行政執法主體、執法程式及執法過程的合法性問題進行專題調研並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五)營造優良法治營商環境及高質量發展需要,站在企業
立場針對惠企政策落實效果不定期進行集體研討並提出監督建議;
(六)承擔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委託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任務。
第十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履行職責時行使以下權利:
(一)對有關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及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知情權;
(二)參與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對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詢問、了解案件情況;
(三)收集反映民眾和企業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針對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最佳化政務服務環境、營商環境,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行政執法領域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提出監督建議;
(四)應邀參加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檢查活動,接受行政執法主體邀請,參與重大行政執法案件集體討論、行政執法聽證會、論證會等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關的權利。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掌握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知識;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履行工作職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及時準確地記錄、反映發現的違法問題和有關情況;
(三)不得以權謀私,不可主觀臆斷,不得妨礙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正常的行政執法等公務活動,不得損害行政相對人利益;
(四)對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涉及違法或者明顯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提出批評和改正建議;
(五)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泄露;
(六)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得以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名義參加與履職無關的社會活動,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七)未經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同意,不得就參與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擅自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不得通過任何自媒體、社交平台對外發布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情況;
(八)正確使用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證件,不得轉借或者另作他用;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親屬關係,或與本人有直接利益關係的組織的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應當佩戴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統一配發的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證,表明身份,亮證開展監督工作,需要查閱執法案卷和相關檔案資料的,應報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調取案卷。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支持、配合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開展工作,為其開展工作提供方便,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人員干擾、阻擾、拒絕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能的,隱瞞、偽造、毀滅相關證據的,對要求改正事項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的,或者對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打擊報復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並暫扣相關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對相關責任人員移交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對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意見、建議及違法線索,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查證行政機關存在《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二條情形
之一的,向有關行政執法單位發出《行政執法督察建議書》,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議;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予以糾正或者責令改正。
相關問題的處理結果應當向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反饋。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和社會公眾有權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舉報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在履職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或反饋對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活動的意見或建議,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應調查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對查證屬實的違法違紀行為情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移交相關部門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予以解聘: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黨紀處分,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形比較嚴重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2次不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不履行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工作職責和義務的;
(四)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移居外地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
(五)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在聘任期內書面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辭任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在聘期內辭職或被解聘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應當收回相應的聘書、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證件。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