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一、全市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名單(111個)
電白區(21個):水東街道辦事處、陳村街道辦事處、電海街道辦事處、高地街道辦事處、南海街道辦事處、黃嶺鎮、小良鎮、霞洞鎮、旦場鎮、沙瑯鎮、林頭鎮、那霍鎮、觀珠鎮、沙院鎮、坡心鎮、羅坑鎮、樹仔鎮、望夫鎮、嶺門鎮、麻崗鎮、馬踏鎮
信宜市(19個):東鎮街道辦事處、鎮隆鎮、水口鎮、丁堡鎮、池洞鎮、貴子鎮、懷鄉鎮、茶山鎮、洪冠鎮、白石鎮、大成鎮、錢排鎮、合水鎮、新寶鎮、平塘鎮、思賀鎮、金垌鎮、硃砂鎮、北界鎮
高州市(28個):
石仔嶺街道辦事處、山美街道辦事處、金山街道辦事處、潘州街道辦事處、寶光街道辦事處、謝雞鎮、新垌鎮、雲潭鎮、分界鎮、根子鎮、泗水鎮、鎮江鎮、沙田鎮、南塘鎮、荷花鎮、石板鎮、大井鎮、潭頭鎮、大坡鎮、平山鎮、深鎮鎮、馬貴鎮、古丁鎮、曹江鎮、荷塘鎮、石鼓鎮、東岸鎮、長坡鎮
化州市(23個):河西街道辦事處、東山街道辦事處、下郭街道辦事處、南盛街道辦事處、石灣街道辦事處、鑒江街道辦事處、長岐鎮、同慶鎮、楊梅鎮、良光鎮、笪橋鎮、麗崗鎮、新安鎮、官橋鎮、林塵鎮、合江鎮、那務鎮、播揚鎮、寶圩鎮、平定鎮、文樓鎮、江湖鎮、中垌鎮
濱海新區(代管,2個):電城鎮、博賀鎮
高新區(代管,1個):七逕鎮
二、調整由鎮街實施的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有關事項
(一)第一批調整由鎮街以其自身名義行使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生態保護、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鎮區和鄉村治理、農業技術推廣使用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事項共858項(不含縣域副中心鎮,詳見附屬檔案1),其中茂南區171項、電白區172項、信宜市194項、高州市151項、化州市170項。縣域副中心鎮的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事項共764項(詳見附屬檔案2),其中電白區沙瑯鎮172項、信宜市錢排鎮214項、高州市長坡鎮198項、化州市合江鎮180項。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111個鎮街全部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三)電城鎮、博賀鎮、七逕鎮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參照第一批調整由電白區鎮街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執行,具體起始時間由電白區人民政府一併公告。
(四)相關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行使後,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鎮街與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支持推進改革工作。
(五)各鎮街應當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使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和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台執法。
(六)鎮街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廣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履行職責。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屬檔案:1.茂名市調整由鎮街實施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第一批)
2.茂名市調整由縣域副中心鎮實施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第一批)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解讀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關於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要求,市政府印發了《茂名市人民政府關於鎮街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公告》相關的背景和依據
(一)背景。根據省委《關於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的部署要求,我市於今年2月份全面啟動我市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體制改革工作;8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發布,《公告》授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重點在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生態保護、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鎮區和鄉村治理、農業技術推廣使用等領域梳理縣級的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調整由鎮街行使,並確定我市鎮街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予以公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中共廣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的部署要求,市司法局在各區、縣級市梳理出來的行政執法事項基礎上,經研究覆核及在該局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徵求市直相關部門的意見,形成了我市第一批擬調整由鎮街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並起草了《茂名市人民政府關於鎮街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
(二)依據。《公告》主要有如下四項依據。
一是《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根據該《公告》的第二條規定“根據本公告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名單以及相應的職權調整事項目錄,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並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省政府授權各地以上市人政府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和行政執法事項調整進行公告。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的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四是《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全市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名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要求,公布我市行政區域內111個鎮街全部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二)調整由鎮街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有關事項
1.關於第一批擬調整由鎮街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的範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除專業性和技術性強、鎮街無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較小、由縣級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項外,按照實際需要、宜放則放的原則,調整由鎮街實施,第一批重點調整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生態保護、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鎮區和鄉村治理、農業技術推廣使用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對縣域副中心鎮根據實際情況賦予更多的縣級行政處罰權。公安等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有明確規定實行非屬地管理部門涉及的領域除外。行政處罰權調整實施後,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鎮街一併實施。由於涉及行政執法事項數量龐大,按照省的公告明確的“實際需要、宜放則放”的原則,以及我市“積極穩妥、分批推進、鎮街接得住和實施得好”的工作思路,初步確定了第一批擬調整由鎮街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事項範圍。
2.關於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要求,我市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3.關於濱海新區、高新區三個鎮的行政執法事項調整。一是濱海新區和高新區沒有自己的行政處罰權事項。經在“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中查詢,濱海新區和高新區的在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生態保護、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鎮區和鄉村治理、農業技術推廣使用等領域的沒有行政執法事項。
二是關於濱海新區的電城鎮、博賀鎮和高新區的七逕鎮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執法事項調整。電城鎮、博賀鎮和七逕鎮現在是由濱海新區和高新區代管,在行政區域劃分上,三個鎮還是在電白區的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根據我市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工作的總體推進部署,全市一盤棋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思想,電城鎮、博賀鎮和七逕鎮的綜合行政執法按電白區調整由鎮街實施的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的行政執法事項進行承接,具體實施時間納入電白區一併統一公告。濱海新區和高新區管委會均來函,要求三個鎮的行政執法事項按照電白區擬調整由鎮街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執行。
4.相關縣級行政機關與鎮街行政執法權的劃分。相關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行使後,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查處。鎮街與縣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5.要求鎮街應當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三項制度。使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和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台進行執法。
6.關於建設和推廣套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和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台的情況說明。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第五條“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部署要求,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和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廣東省司法廳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和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台建設實施方案(2020-2021年)》的檔案規定,到2020年12月,在各地級以上市、實行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鎮街必須建設完成和推廣套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和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台(以下簡稱“兩平台”),到2021年,實現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行政執法主體全面套用“兩平台”,力爭實現移動辦案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