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4年1月9日,《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實施細則》(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1月26日,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印發《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以下簡稱《獎勵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營造鼓勵創新的環境,努力造就和培養世界一流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一線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
第三條 《獎勵規定》第一條中所稱“個人、組織”(以下統稱候選對象)是指在本市的科學研究、技術發明、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產業化以及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機構。
第四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的候選對象,並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候選對象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第五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是政府授予個人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二章 獎勵範圍、條件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 科技功臣獎
第六條 《獎勵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著貢獻的”,是指科技功臣獎的候選對象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該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七條 《獎勵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在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是指科技功臣獎的候選對象在所從事的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環境效益,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八條 科技功臣獎候選對象應當是繼續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的工作者。
第二節 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
第九條 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按基礎研究類、技術開發與產業化類、企業創新創業類分類評審。
第十條 《獎勵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學發現的”,是指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的候選對象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方面發現重要科學現象、揭示重要科學規律、闡明重要科學理論,得到國內外同行的高度評價,推動了相關學科的發展,對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第十一條 《獎勵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在套用技術研究和產業化開發中取得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關鍵技術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普及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是指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的候選對象在關鍵工藝、設備、技術和產品等方面取得重大發明和創新,並且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其成果得到轉化和產業化,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具有重大作用,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在科學技術普及的內容、方法、手段和技術等方面取得重大創新,其成果得到廣泛的普及和套用,對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具有重要作用,產生顯著社會效益和重要社會影響。
第十二條 《獎勵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在本市高新技術領域企業創新創業中做出突出貢獻,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是指青年科技傑出貢獻獎的候選對象作為企業的核心骨幹,在高新技術領域企業的創新創業中,取得技術創新、產品創新和管理創新的重大突破,其技術或產品的市場占有率高,對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具有重要作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節 自然科學獎
第十三條 《獎勵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新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獎勵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對於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
《獎勵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得到國內外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兩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套用。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獎候選對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進行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五條 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對象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等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廣泛引用和套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大量引用和套用,推動了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於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在國內外科學界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四節 技術發明獎
第十六條 《獎勵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所稱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等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適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器件”包括儀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系統”是指產品、工藝、材料和器件的技術綜合。
《獎勵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上發表,也未曾在國內公開使用過。
《獎勵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和重大技術價值”,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經濟技術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獎勵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經實施,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廣泛的套用前景”,是指該項目技術發明成熟,經過兩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套用前景廣泛。
第十七條 技術發明獎候選對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項目的總體方案設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核心技術攻關中做出重要技術發明;
(三)在成果轉化和套用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第十八條 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對象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等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已獲發明專利,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較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創新,已獲發明專利,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已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於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於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十九條 可以授予技術發明獎的重大技術發明,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技能、技巧又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
第五節 科技進步獎
第二十條 《獎勵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是指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獎勵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經套用推廣,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顯著”,是指所開發的項目經過兩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
《獎勵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在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貢獻”,是指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對行業發展、民生改善等方面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一條 科技進步獎候選對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要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五)在科技管理、科技決策軟科學研究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
第二十二條 科技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對象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等級標準如下:
(一)面向國家或者本市重大戰略需求,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1.市場競爭力強,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
2.在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社會進步、生態環境保護和民生改善有重大意義的;
3.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效果十分突出,對本市城市建設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面向國家或者本市戰略需求,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接近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1.市場競爭力強,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高,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
2.在行業較大範圍套用,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社會進步、生態環境保護和民生改善有較大意義的;
3.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效果突出,對本市城市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
對於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特別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特別顯著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六節 科學技術普及獎
第二十三條 《獎勵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形成了具有創新性和推廣價值的表現形式、製作方法等”,是指在揭示科學原理、科學方法、技術知識和高科技產品的過程中,採用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性設計和製作技術,展示及表現手法直觀形象、生動有趣、簡明易懂,並得到了廣泛推廣。
《獎勵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顯著推動了前沿、熱點或者其他重要科技領域的成果普及”,是指科普內容能夠準確、完整、科學、直觀、生動有趣地表達當今國內外科學前沿、技術熱點和高新技術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推廣套用。
《獎勵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有效提高了社會公眾的科學文化素質,社會效益顯著”,是指介紹的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和科學精神等內容被廣泛認識和接受,對科普活動的示範帶動作用明顯,並對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起到了直接或者間接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普及獎候選對象應當是對優秀科普成果的創作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主要完成者。
第二十五條 科學技術普及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對象所做出的科普成果進行綜合評定,評定等級標準如下:
(一)科學技術轉述準確、完整,選題內容、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重大創新,普及面和範圍在國內處於領先水平,得到社會公眾的高度評價,對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起到了直接或者間接的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科學技術轉述準確、完整,選題內容、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重要創新,普及面和範圍在國內處於先進水平,得到社會公眾的較高評價,對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人才培養起到了直接或者間接的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於創新性特別突出、普及面和範圍特別廣、科普效果以及社會效益特別顯著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七節 國際科技合作獎
第二十六條 《獎勵規定》第十四條所稱“外國人”應當是在外國組織全職工作的外籍人士。
第二十七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候選對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對經濟效益、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
(二)在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推動了上海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
(三)積極宣傳本市的科技政策與科技成就,為促進本市與其它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提升上海在科學技術領域的國際影響力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二十八條 《獎勵規定》第十五條所稱的“科學技術專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
(二)上海市科技功臣獎獲獎人;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
(四)中國工程院院士;
(五)上海市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學技術普及獎特等獎或者一等獎的第一完成人;
(六)諾貝爾獎、圖靈獎等全球性知名科技獎項獲得者;
(七)本市外資研發中心的知名外籍專家。
《獎勵規定》第十五條所稱的“單位”提名資格的具體條件,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專家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項所熟悉研究領域的上海市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條 提名者應當嚴格依據標準條件提名,說明被提名者的貢獻程度及獎項、等級建議,並按照《獎勵規定》第十六、十七條要求,做好審核確認。
第三十一條 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並正處於訴訟、仲裁或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程式中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被提名上海市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不得被提名上海市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三條 已經獲得或者當年度被提名為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獎的成果,不得被提名上海市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四條 已獲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為提名項目前三完成人應當間隔一年;當年度上海市科學技術獎提名項目的前三完成人,不能再次作為當年度其它提名項目的前三完成人;連續兩年參加評審未獲授獎的候選項目,如再次提名須隔一年進行。
第三十五條 外籍人士受聘於在上海註冊的機構,長期在上海從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屬中方所有或與中方共有的,可以被提名為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科學技術普及獎的候選人。
第三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材料不完整的提名材料,要求提名者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評審。
第四章 評 審
第三十七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提名結果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候選對象,由評審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則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初評。
初評可以採取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等形式進行,由評審專家根據相關規則和評價指標體系,通過打分、投票等方式產生初評結果。
第三十九條 初評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學科、專業分類設定評審組,由評審組對通過初評的候選對象進行複評,提出各獎項獲獎者和獎項等級的建議,形成複評結果。
第四十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複評結果,經公示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可以進入終評。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複評為特等獎的候選項目以及科技功臣獎、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候選對象,組織專家進行考察。國際科技合作獎候選對象還應當徵求有關涉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在複評結果公示及異議處理程式結束後,根據評審規則進行終評,提出最終授獎建議。
第四十二條 終評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形式審查和初評情況、複評結果公示及異議處理情況、最終授獎建議向獎勵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提名為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對象不得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五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四十四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持有異議的,可以在複評結果公示期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
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徵求異議者的意見;異議內容涉及異議者自身權益主張、無法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實名提出,並按要求提供身份證明、有效聯繫方式以及必要的證據材料或者調查線索。
第四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異議材料,予以受理。
第四十七條 冒名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匿名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受理異議後,向相關提名者發出異議轉辦函,限期進行調查核實。提名者應當及時將異議內容轉達項目完成方,責成其提出申辯材料,針對異議雙方材料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在異議轉辦函要求的期限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反饋調查核實情況和提名者處理意見。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必要時可直接組織專家進行調查處理,或採用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意見。
涉及異議問題的候選對象,應當及時提出申辯理由,提交有關異議的補充材料和旁證檔案。
第四十九條 異議自複評結果公示期結束後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提名者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完成異議調查核實的,應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說明原因並申請延期處理;在下一評審節點前無法提交異議處理材料的,相關項目應中止評審。經批准中止評審後,在下一年度規定時限內完成調查處理並報齊相關材料,且提名書內容無實質性變更的,可以按其中止節點提交下一年度後續程式的評審。下一年度仍不具備提交評審條件的,相關項目終止評審。
提名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調查核實材料,也未提出延期處理申請的,相關項目終止評審。
第五十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向監督委員會報告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異議處理情況。必要時,監督委員會可以要求進行專題匯報。
第五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後30日內,將異議處理結果答覆提出異議的個人、組織,並將異議處理情況向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批准和授獎
第五十二條 獎勵委員會審定獲獎對象、等級後,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審定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學技術普及獎所涉及的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究開發、轉化套用和科學技術普及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五十四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單項獲獎項目的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
自然科學獎特等獎,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10個;一等獎、二等獎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
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科學技術普及獎特等獎,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3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20個;一等獎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15人,授獎單位不超過10個;二等獎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學技術普及獎每次授獎總數不超過200項。其中,特等獎項目不超過2項,一等獎項目不超過70項。
第七章 監 督
第五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監督委員會的要求,開展評審活動的日常監督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形式審查、初評、複評、終評等各個環節的評審活動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監督委員會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五十六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實行評審信譽制度。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建立信譽記錄,並依法將有關內容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第五十七條 對在評審活動中違反《獎勵規定》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監督委員會可以建議有關方面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五十八條 參與上海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在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行為準則和相關規定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分別情況給予責令改正、納入本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警告、通報批評、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資格等處理;同時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十九條 參與上海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六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如發現獲獎項目有弄虛作假、侵占或剽竊他人成果的,可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調查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報上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