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

上海市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保密條例》精神,於1982年11月8日制訂並批轉發布的地方法規性檔案,對科學技術保密的範圍、保密項目的等級劃分、保密項目的審批許可權以及保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都做了具體明確的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
  • 施行地區:上海市
(1982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科委制訂的《科學技術保密條例》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科學技術保密範圍
(一)國家批准的我國發明或首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
(二)國外屬於保密的重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三)國外沒有的或屬於保密的技術訣竅和傳統工藝技術;
(四)我國正在進行研究、試製的重要科學技術項目的關鍵內容;
(五)我國獨有的農、牧、畜、禽等品種和珍貴的種質資源。
第三條 科學技術保密項目密級的劃分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我國特有的科學技術,一旦泄密會使國家遭受嚴重危害和重大損失的保密項目,列為絕密級;
(二)超過國際水平,對國家建設或人民生活有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一旦泄密會使國家遭受較大損失的保密項目,列為機密級;
(三)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對國家建設或人民生活有重要意義的科學技術,一旦泄密會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保密項目,列為秘密級。
第四條 科學技術保密項目的審批許可權
(一)發明項目,由申報發明單位在申報發明時提出密級意見,經市科委審核報國家科委審批;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滬單位的這類項目,請報主管部門確定,並抄送市科委;
(二)絕密級科技項目,本市單位由市科委審批,報國家科委備案;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滬單位報主管部門確定,並抄送市科委;
(三)機密級科技項目,本市單位由主管局審批,報市科委備案;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滬單位報主管部門的司(局)確定,並抄送市科委;
(四)秘密級科技項目由主管局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條 科技項目的密級劃分,一般按主管單位的行政隸屬關係上報審批。為了統一掌握標準,有些跨行業系統的項目要按專業歸口。歸口分工如下:醫療,包括中西醫,由市衛生局歸口;藥物,包括中西藥、常用藥用植物和醫療器械,由市醫藥局歸口;農作物(包括近緣野生植物)、水果、蔬菜、蠶桑、茶、牲畜、牧草、獸醫獸藥,由市農業局歸口;木本植物、乾果、花卉、野生動物,由市園林局歸口;微生物、昆蟲、野生草本植物、孢子植物的歸口,由中科院上海分院牽頭,組織各有關方面專家商定。
各主管單位在難以確定項目密級時,可以徵詢歸口部門作出答覆。對各有關單位處理密級不當的,歸口部門有權干預、批評和糾正。
第六條 下達科學技術研究和試製項目任務的單位,在下達計畫時要按照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程式,確定項目的密級。在各該項目研究、試製任務完成後,如原定的密級不合適,可以作適當調整。
第七條 科學技術保密項目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解除密級或降低密級。有的科學技術需要列為保密或提高密級的,可以及時增密或升密。各單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進行一次密級清理,並辦理解密、降密、增密和升密工作。這方面的審批許可權按本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單位要做好科學技術保密檔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設施,建立利用、銷毀科學技術保密檔案的制度。
絕密級的科學技術資料,只限於指定的直接需要單位和人員使用;同該工作僅有部分關係的人員只能接觸有關部分。機密級的,只限於與該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和人員使用。秘密級的,與工作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都可以使用。
其他單位和人員,如需要使用科學技術保密資料,須經原密級批准機關同意。
第九條 不準利用公開的報刊、書籍、廣播、電視、電影、錄像、展覽等宣傳工具,報導涉及保密的科學技術內容。為防止宣傳報導中發生泄密現象,涉及科學技術保密項目的稿件,要經過主管局審查,其中涉及機密級以上的科學技術項目的稿件,要經過主管委、辦審查。內部專業刊物,在審稿時也要注意科學技術保密。
向國外提供論文,如涉及尚未公開的科學技術內容,要報經主管局審查,其中涉及機密級以上的科學技術保密項目,要報經主管委、辦審查。未經審查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將尚未公開發表的科學技術論文送往國外。
第十條 對外科技交流、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得涉及科學技術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國人提供保密的技術資料、樣品、新產品等。
對外開放的單位,在接待外國人參觀訪問時,要擬定對外介紹的提綱,統一口徑,劃定外賓參觀路線,確定對外開放的項目和交換資料的範圍。凡列為科學技術保密的項目,未經批准,不得接待外國人參觀,也不許外國人照相。
非對外開放的單位,一般不要安排外國人去參觀,確實需要安排外國人去非開放單位參觀的,要經過市級局以上領導機關批准,並要做好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不得將保密的科技資料、樣品等,帶到公共場所和外事活動場所。
第十一條 出國訪問、考察或參加國際學術交流的人員,不得將科學技術保密資料(包括筆記本)、樣品、新產品攜帶出國。如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攜帶出國時,要經過市級局以上領導機關批准,並應將所攜帶的科學技術資料等存放在我駐外機構;在沒有我駐外機構的地方,更要特別謹慎保管,嚴防被竊或丟失。
各單位要對出國人員在出國前進行保密教育,歸國後進行保密檢查。
科學技術保密項目需要向國外轉讓、出售或因進行國際科技合作、對外經濟援助需要向國外提供時,須經市科委審核,報國家科委批准。
第十二條 研究員、教授、高級工程師和接觸機密較多的人員出國時,派出單位要提出專題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滬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通過第三國或其他秘密渠道獲得的技術、樣品和有關資料,要嚴格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外泄露,也不準對外組織參觀。
第十四條 科學技術保密,主要是針對國外的,不能藉口保密進行封鎖壟斷,妨礙國內交流科學技術。國內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經過一定的手續(包括技術有償轉讓)均可利用必需的科學技術保密資料。使用保密科技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要加強科學技術保密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都必須嚴格保守科學技術秘密。對一貫遵守保密制度,保守科學技術秘密有顯著成績的,應給予表揚;對有失密、泄密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或處分;故意泄露、盜竊或出賣科學技術秘密的,要依法懲處。
各單位在重大節日期間,要結合實際情況,加強保密教育和進行保密檢查,如有失、泄密事件,要及時向主管領導機關報告,並提出堵塞漏洞的措施。
第十六條 要加強對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的領導,各區、縣、局、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要確定負責人分管科技保密工作,並根據具體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擔任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第十七條 國防專用科學技術的保密,按有關國防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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