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市教育科普經費管理,提高市財政經費使用效益,保障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以及相關財政經費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教育科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市教育局
- 實施日期:2021年05月13日
- 文 號:穗教規字〔2021〕5號
檔案內容,政策解讀,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教育科普經費管理,提高市財政經費使用效益,保障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以及相關財政經費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教育科普經費用於支持廣州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資助廣州地區學校、青少年科技教育機構、從事科普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
第三條 市教育科普經費的申報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按照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堅持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建立健全監督指導、追蹤問效等機制,防止浪費與違規行為。
(二)經費款項使用要與項目契約書(包括任務書,下同)內容、進度和績效相匹配,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在財務規定允許開支範圍內由項目負責人按契約要求自主支配經費。
(三)本著勤儉辦事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儀器設備等工作條件和可以利用的協作條件。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市、區各級教育科普經費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負責審核教育科普經費、負責經費預算編制和執行、牽頭制定使用管理辦法,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經費安全使用、具體項目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項目進展情況公示制度。
(二)負責指導和監督所屬單位教育科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督促協助所屬單位匯總上報經費使用績效有關資料。
(三)負責教育科普經費管理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制定教育科普經費管理制度。
(四)配合財政部門開展財政監督和總體績效評價。
(五)配合審計部門做好對教育科普經費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的審計監督。
(六)配合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以及對教育科普經費管理情況監督、對違規違紀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查處。
第三章 使用範圍及標準
第五條 經費開支既要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又要方便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有利於調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經費使用實行項目實施者負責、單位負責人審批、專款專用、出具正式發票或報賬單的制度。
第六條 項目經費必須用於資助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主要開支範圍包括:
(一)交通及食宿費。在實施項目的過程中實際產生的未超出相關標準的交通、食宿及誤餐費用。
(二)專家勞務費。分為專家講課費和專家諮詢費。
1.專家講課費。為聘用專家或專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支出的勞務費用。執行以下標準(稅後):
具有副高級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為不超過500元/學時;
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為不超過1000元/學時;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為不超過1500元/學時。
2.專家諮詢費。聘用專家或專業人員提供諮詢發生的勞務費用,包括:重大項目決策、政府決策諮詢會議,項目評審評估以及其他輔助性工作等。
具有中級技術及以下職稱專業人員或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每半天不超過500元。
具有副高級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為每半天不超過750元;
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為每半天不超過1000元;
院士、全國知名專家為每半天不超過3000元。
專家勞務費不得支付給項目組成員、項目承擔單位在編人員以及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人員。
(三)外協勞務費。發給因項目實施工作需要臨時邀請參與協助項目實施的工作人員。根據實際工作量和貢獻情況,由項目負責人與被邀人員雙向約定,按最高上限每半天不超過400元(稅後)標準掌握。外協勞務費不得支付給項目組成員、項目承擔單位在編人員以及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人員。
(四)場地使用費。開展活動所需場地租用(含有償公共場所門票購置)費以及使用本單位場地實施項目時產生的場地布置經費。
(五)材料器材費。租用、購置科學實驗及科普活動必需的一次性耗材、物品等所產生的費用。項目實施經費支出安排中,材料器材費不得超過30%。
(六)信息資料費。項目實施過程中,需支付的印刷費、出版費、資料信息費、專用軟體設計與購置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七)項目運營與管理費。非財政核撥單位完成項目實施所需支出的有關運營和管理費用。
(八)其它。除以上費用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符合本單位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其它開支費用。
第七條 接受經費資助的項目,除在項目申報書和契約中明確列出的應由參與師生自行解決的費用外,在實施時不得額外對本市學校師生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用項目經費購置的資料、圖書的管轄歸所在單位,根據本單位相關管理制度進行合理配置。其中少量的、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經常使用的工具書,經所在單位批准後,可轉歸項目組成員個人所有。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不包括出境國際合作交流經費。需要出境與境外地區或國外進行合作交流的,按國際交流合作項目要求實施。
第四章 分配辦法
第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發布教育科普經費具體使用管理辦法,規範經費申報、分配和下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向市財政預算單位發布項目申報指南,通過市財政統一指定平台向社會公布教育科普活動政府購買服務意向。
第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業務管理渠道受理項目申請,並組織申報資格審查和專家評審。市財政預算單位參加立項資助項目申報評審,非市財政預算單位可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標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在財政部門指導下做好各級經費的申報工作和開展政府購買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經費主要通過立項資助項目評審方式進行分配。資金額度主要依據立項項目評審專家意見,報主管項目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確定。
第十三條 立項資助項目經費按項目立項資助額度,在規定的時間內,撥至受資助單位。區所屬單位獲得市教育行政部門資助項目的,其資助經費撥至區教育行政部門。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通知後,應在一周內下達通知轉發到項目承擔單位,並組織辦理申請撥款及早完成經費撥付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應在經費到賬一周內通知項目負責人。
第十四條 資助項目協作經費,由受資助單位依據與項目協作單位簽訂的協作契約,支付協作費用。
第十五條 立項資助項目實施中,對外委託部分達到採購經費額度的,應嚴格履行政府採購或公開招標程式。
第十六條 立項資助項目經費的使用按照項目任務書的預算計畫執行。
第五章 經費預算及分配方式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年經費年度使用額度,編制教育科普經費項目計畫。經費預算申報手續,按同級財政部門當年預算編報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辦理好預算下達和經費撥付手續。
第六章 績效目標
第十九條 申報教育科普經費資助的項目,圍繞項目實施過程中青少年人群參與規模、受教育程度、產生的效果和項目的最終成果等提出可量化、可衡量的預期成果和績效指標,獲得立項的項目應簽訂項目任務書,購買服務項目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書(服務類)。
第二十條 項目績效指標的佐證材料應包括項目任務書(契約書)、項目實施公文、過程材料、成果及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第七章 監督評價
第二十一條 教育科普經費的使用情況,須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所在單位的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主管該經費的教育行政部門每年依照規定或約定有重點地進行抽查,受資助者和所在單位須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指導用款單位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各項支出嚴格控制在批准的範圍及開支標準內,嚴格執行財政經費使用票據銷賬制度。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管理使用經費情況的監督指導,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依照規定或約定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抽查和審計。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經常對項目經費開支情況進行指導,如經費開支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本辦法規定,應及時予以糾正,嚴禁用“白頭單”入賬或套取現金。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認真審核有關票據,妥善保存項目經費賬目和單據,以備查驗。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指導項目負責人按規定支配使用資助經費,按時提交項目進展情況報告和績效考核表。
第二十六條 主管經費的教育行政部門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教育科普經費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督導和績效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促進項目實施進度和提升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 評審立項項目實施結束後,於當年12月前,項目承擔單位應配合項目負責人及時清理賬目,核實撥款與支出數據,依據任務書或契約書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和績效資料,經項目承擔單位簽署意見後,報主管該項目的教育行政部門,以備接受查驗和考評。
第二十八條 經主管項目的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中止、撤銷和提前完成任務的評審立項資助項目,受資助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按要求和程式填寫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主要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需要更換項目承擔單位的,須經調入和委託單位同意,並書面報告主管項目的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 教育科普經費支出完成的項目由主管該項目的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自評,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組織的總體績效評價。跨年度支出的教育科普經費,由用款單位在每個預算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進行中期績效自評並報主管該項目的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評審立項項目績效目標達成的評估結果依據任務書或契約書,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從事科技教育項目實施能力評價及是否延續資助、調整、撤銷以及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主管項目的教育行政部門須履行項目申報及購買服務信息公開事項有關規定。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項目承擔單位對經費使用承擔審核監管職責,項目負責人是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
第三十四條 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項目的教育行政部門依照規定或約定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經費。
(一)自行調整項目組負責人或主要成員不書面告知主管部門的。
(二)不經主管部門同意,自行修改、變更項目協定的。
(三)無故不完成項目任務或自行中止項目的。
(四)經費開支不符合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對不按規定報送項目工作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和自評評分表以及績效考核資料的,主管項目的教育行政部門將責令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對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三十六條 未及時將教育科普經費下達至項目承擔單位,導致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進度受影響的,經費撥付過程中不作為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具體事項按契約約定落實。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局規範性檔案《廣州市教育科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辦法》修訂的背景、依據
為保障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開展,2015年開始,市財政局設立教育科普專項資金,並制定印發《廣州市教育科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適應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常態化開展的需要,經市財政局批准,市教育科普專項資金於2018年改為市教育局科普經費部門預算,且2015年制定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滿5年,按相關規定經評估可進行修訂。修訂後名稱為《廣州市教育科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修訂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公告75號)《廣州市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穗財編〔2018〕4號)。
《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九章三十八條,內容包括總則、管理職責、使用範圍及標準、分配辦法、經費預算及分配方式、績效目標、監督評價、責任追究、附則。
主要變更事項
(一)《辦法》名稱變更
《辦法》修訂前稱為《廣州市教育科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因經費管理方式變化,修訂後改稱為《廣州市教育科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二)勞務費標準變更
新修訂《辦法》第六條,把原來的培訓授課費、講座授課費合併為專家講課費,標準由原來按半天計算明確為按學時計算,評審諮詢費改為專家諮詢費,也相應提高了標準,上述修改後與市財政本級專家勞務費分類及標準一致。並明確了勞務費不得支付給項目組成員、項目承擔單位在編人員以及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人員。
(三)經費科目設定變更
新修訂《辦法》第六條經費科目設定,刪除了“組織協調費”,明確材料器材費比例不能超過項目實施經費的30%,同時考慮到非財政核撥單位實施項目所需的額外成本,增加了面向非財政核撥單位“項目運營與管理費”科目。
(四)增加了關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管理規定
原《辦法》沒有明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管理規定,新修訂《辦法》增加了第三十七條“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具體事項按契約約定落實”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