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科技成果登記實施辦法

《廣州市科技成果登記實施辦法》是廣州市科學技術局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科技成果登記實施辦法
  • 文  號:穗科規字〔2020〕4號
  • 實施日期:2020年05月21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廣州市科技成果登記工作,有效利用科技成果信息資源,加速科技成果技術轉移和產業化,根據國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國科發計字〔2000〕542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科技成果登記與信息公開的實施辦法》(粵科管字〔2013〕127號)及《廣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完成人(含個人和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組織實施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及相關科技活動所取得的具有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重要進展和重要結果。科技成果一般分為基礎理論成果、套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
  基礎理論成果是指發現並闡明自然現象、特徵、規律及其內在聯繫的自然科學基礎理論和套用基礎理論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科學論文和專著。
  套用技術成果是指可用於生產或指導生產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獨立套用的階段性研究成果和引進技術、設備的消化、吸收再創新成果,主要表現為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新設計、新方法、新裝置、新裝備、新資源及其他套用技術。
  軟科學研究成果是指為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有關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評價、預測、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學與政策科學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軟科學研究報告和著作等。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科技成果登記與信息公開工作。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具有承接科技成果登記業務能力的有關組織或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開展科技成果登記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成果完成人研究開發,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合作研究開發,通過驗收、機構評價等方式完成評價的科技成果登記活動。
  凡執行國家、省(部)、市、區各類科技計畫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登記。其中,市級科技計畫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在市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登記。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自願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
  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或環境、生態、資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科技成果,不得給予登記。
  第五條 科技成果登記應客觀、準確、及時,並建立科技成果登記資料庫。登記入庫的科技成果應當公開發布,促進全市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和技術轉移。
  第六條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完成人負責向登記機構辦理科技成果登記,不得重複登記。
  第七條 完成評價的科技成果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各級、各類科技計畫所產生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應當在成果評價之日起3個月內履行科技成果登記手續。
  市級科技計畫資助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完成人應當在完成成果評價後同步辦理成果登記,完成成果登記的市科技計畫項目才視同完成項目全部工作。
  第八條 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登記材料規範、完整、真實;
  (二)已有的評價結論持肯定性意見;
  (三)不存在成果權屬、完成人等方面爭議;
  (四)不涉及國家秘密;
  (五)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科技成果登記程式如下:
  (一)完成人提交申請。
  1.項目負責人在網路平台進行賬戶註冊,根據申請登記的科技成果類型線上填報《科技成果登記表》(由科技部統一制定)及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基礎理論成果:(1)評價證明,包括完成人名單在內的科技計畫項目驗收書或本單位學術部門評價意見;(2)論文發表後被引用的證明;(3)學術論文、學術專著;(4)工作總結報告。
  套用技術成果:(1)評價證明,包括完成人名單在內的科技計畫項目驗收書或科技成果評價報告;(2)技術研究報告與工作總結報告;(3)第三方套用證明及經濟、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軟科學研究成果:(1)評價證明,包括完成人名單在內的科技計畫項目驗收書或軟科學成果評價報告;(2)研究報告;(3)工作總結報告。
  所提交的技術檔案資料應符合技術檔案管理和相關行業規範要求,評價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2.完成人核對與提交申請。完成人對項目負責人提交的登記材料的真實性、與評價證明的一致性等進行核對並線上提交申請。
  (二)登記機構形式審查。登記機構線上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提交材料的完整性、成果與評價證明的一致性等。
  (三)完成人提交登記材料。完成人將通過形式審查的《科技成果登記表》線上提交至登記機構。
  (四)登記機構審核。登記機構線上收到登記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內容包括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登記與申請材料的一致性等。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審核通過的科技成果在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發布之日起30日內為科技成果登記異議期。
  第十一條 成果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以書面方式提出,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註明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繫方式。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及法人簽字確認。異議的調查處理由成果評價(含驗收)部門負責。
  匿名提出異議、未簽署真實姓名、未加蓋單位公章及法人簽字、異議期滿後提出異議的異議材料不予受理。
  凡存在異議的科技成果,在異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經調查核實,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不予登記。
  第十二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核實後無爭議的科技成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科技成果登記證書》。
  《科技成果登記證書》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建立科技成果登記信息公開制度,在指定的信息公開平台建立科技成果登記信息查詢系統,按照登記成果的名稱、完成單位、套用情況、研究起始時間、研究終止時間、成果轉移聯繫方式等信息設定查詢內容。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將科技成果登記情況列入科技信用記錄。對於不按要求進行成果登記的完成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對於已登記的科技成果,經成果評價機構確認,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登記、收回登記證書並按照科研誠信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的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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