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科技成果登記辦法

為規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及時、準確和完整地統計科技成果,服務成果轉化、成果獎勵和科技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8號)、《科技部關於印發〈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00〕542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國市監科財函〔2018〕37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科技成果登記辦法
  • 發布機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科技和財務司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及時、準確和完整地統計科技成果,服務成果轉化、成果獎勵和科技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8號)、《科技部關於印發〈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00〕542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國市監科財函〔2018〕37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技計畫產生的市場監管科技創新成果,包括:
(一)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推薦的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課題(以下簡稱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
(二)市場監管總局科技計畫項目、技術保障專項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
(三)市場監管部門技術機構承擔的其它科技計畫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等。
第三條 市場監管總局組織管理的科研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在市場監管總局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技術機構承擔的其它科技計畫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自願在市場監管總局登記,登記前需在市場監管總局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科技管理系統)完成項目信息備案。
同一科技成果不得重複登記。已在其他渠道登記的,可在市場監管總局進行科技成果備案。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 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客觀、準確、及時,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場監管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和市場監管總局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總局直屬單位)負責所管理範圍內的科技成果登記材料審核、推薦等工作。
第六條 需在市場監管總局辦理科技成果登記的,項目完成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以下簡稱驗收)後2個月內提出登記申請。
第七條 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科技成果登記材料規範、完整。
(二)已有的驗收結論持肯定性意見。
(三)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八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完成人(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成果貢獻大小排序,由第一完成人(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 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相關的項目驗收證明材料。《科技成果登記表》採用科技部統一制定的格式。
第十條 科技成果登記程式。
(一)登記申請。申請單位登錄科技管理系統填報科技成果登記申請材料,對擬登記的成果信息在所有成果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送至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同時登錄科技管理系統提交電子版申請材料。
(二)推薦單位審核。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收到科技成果登記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要求的,將申請材料報送至總局科技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同時登錄科技管理系統審核提交電子版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單位補正。
(三)總局直屬單位登記審核。總局直屬單位組織填報、審核本單位科技成果登記申請材料,擬登記的成果信息在所有成果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送至總局科技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同時登錄科技管理系統審核提交電子版申請材料。
(四)覆核。總局科技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收到推薦單位提交的科技成果登記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出具《市場監管總局科技成果登記證明書》(樣式見附屬檔案);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薦單位補正。
(五)補正。需要補正的登記申請,由推薦單位按照原渠道將科技成果登記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再次提交登記申請。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備案應通過科技管理系統填寫科技成果備案信息,並提供其他科技成果登記渠道的登記證明材料,報送總局科技主管部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登記所形成的檔案材料,應當按照科技檔案管理要求,及時做好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十三條 總局科技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應按時將科技成果登記電子材料提交至國家科技成果登記資料庫。
第十四條 登記過程中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註銷登記。
第十五條 負責科技成果登記的工作人員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成果的核心技術,不得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第十六條 科技成果登記證明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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