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科技成果轉化基地認定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8號),在市場監管部門建設和認定一批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發揮示範和引領作用,調動技術機構和科研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更好地促進市場監管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8號),在市場監管部門建設和認定一批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發揮示範和引領作用,調動技術機構和科研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更好地促進市場監管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科技成果轉化基地(以下簡稱成果轉化基地)是指依託市場監管部門技術機構建設,以服務市場監管事業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公共服務平台。
第三條 成果轉化基地認定工作遵循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創新機制、注重示範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四條 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成果轉化基地的總體布局、申請受理、評審認定、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和市場監管總局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總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組織所管理範圍內成果轉化基地的申報、初審和推薦工作,指導和協調成果轉化基地的建設,協助總局科技主管部門開展成果轉化基地管理考核工作。
第六條 成果轉化基地依託的市場監管部門技術機構,負責基地的建設和運行,提供場地、人員、設備、項目、經費、政策等保障條件。
第七條 成果轉化基地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科技成果的評價、再開發、產品化、推廣與示範套用。
(二)跟蹤國內外新技術進展,吸收、引進、推介相關技術。
(三)開展成果轉化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
第三章 申請條件與認定程式
第八條 成果轉化基地申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場監管部門技術機構。
(二)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擁有一定數量的發明專利、專有技術等自主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
(三)具備專門的成果轉化獎勵及管理制度,對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科技人員的獎(激)勵有明確的制度保障;對成果評價、再開發、產品化、推廣與示範套用等工作有相應的規範程式。
(四)具備專門的成果轉化場所,具有專門的實驗或生產場地及相應的儀器、設備及設施;具備新技術試驗、試用和推廣套用的條件。
(五)具有專門的責任部門,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結構合理的專職成果轉化團隊。
(六)成果轉化基地負責人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
第九條 成果轉化基地認定程式。
(一)申請。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技術機構結合自身實際,編制《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科技成果轉化基地認定申請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經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初審同意後,正式行文報送總局科技主管部門。總局直屬單位直接向總局科技主管部門申請。
(二)評審。總局科技主管部門受理後,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必要時可要求申請單位補充提交證明材料或參加答辯,也可視情況對成果轉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和現場查驗。
(三)認定。對通過專家評審同意認定的申請單位,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總局批准認定。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條 成果轉化基地應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管理制度,並報總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成果轉化基地應積極採取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探索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措施,合法合理合規用好科技成果轉化收入,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第十二條 成果轉化基地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對基地完成的專利技術和科技成果轉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協商引進的技術成果應注意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成果轉化基地執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12月30日前,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以及總局直屬單位應將審核確認後的所管理成果轉化基地的年度工作報告報送總局科技主管部門(報告提綱見附屬檔案2)。
第十四條 總局科技主管部門按照成果轉化基地確定的任務和規劃,每五年組織一次評估。評估合格的,繼續認定為成果轉化基地;評估為不合格的,予以撤銷。
第十五條 鼓勵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在政策、基礎設施、項目和資金等方面的支持,推進成果轉化基地建設和發展。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優先支持成果轉化基地在成果轉化方面的科研立項、人才培養等,對成果轉化基地建設取得的成果,及時向全國示範推廣,發揮成果轉化基地的輻射帶動效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質檢總局2013年10月18日發布的《國家質檢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國質檢科函〔2013〕609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