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廣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1986年6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6年6月26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1986-06-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內容
廣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獎勵在科學技術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
(一)凡經實踐證明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生物新品種、資源新發現以引進技術設備的消化吸收、開發創新等,具有市級水平以上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稱科技成果)的。
(二)推廣、轉讓、套用科技成果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關鍵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的。
(四)科技管理和標準、計量管理以及科技情報等工作,有創造性貢獻和顯著效果的。
(五)取得自然科學理論新成果,並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較大實用價值的。
第三條市級科技進步獎分下列四個等級:
一等獎: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特別重大的,發給廣州市科技進步獎獎狀、證書和獎金三千元;
二等獎: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重大的,發給廣州市科技進步獎獎狀、證書和獎金二千元;
三等獎: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大的,發給廣州市科技進步獎獎狀、證書和獎金一千元;
四等獎:具有一定經濟效益或顯著社會效益的,發給廣州市科技進步獎獎狀、證書和獎金五百元。
第四條廣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會),負責市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評審,並負責申報國家級、省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初審和上報工作。市評審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申報科技進步獎,由各區、縣、局(總公司)或歸口業務主管部門於每年三月底前,將項目報送市評審會。須報送如下資料:
(一)科技進步獎申報書;
(二)主要完成者登記表;
(三)技術鑑定(評審)證書或其他證明檔案;
(四)研究實驗報告及其他必須附送的技術檔案;
(五)主管單位財務部門核准的經濟效益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
(六)成果套用或投產時間的證明;
(七)科技檔案主管部門出具的歸檔情況證明。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進步項目,可由主持單位或參與項目研究的單位上報;如其中某個單項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也可按行政隸屬關係單獨上報。
第六條經批准的市級科技進步獎項目,應在授獎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個月內,如有異議的,可由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市評審會裁決。
第七條科技進步獎獎狀發給完成項目的單位,證書只發給對該項目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員。
第八條獲科技進步獎證書的人員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並為考核、晉升或評定技術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九條市科技進步獎獎金,在科技經費中統籌解決。
第十條重複獲省或國家科技進步獎的項目,獎金高於市獎勵金額的,只發給差額部分,不重複發放。
科技進步獎的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項目組所得獎金不得少於獎金總額的70%。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獲獎項目,由主持單位領取獎金,並召集所有完成單位共同商定分配。
第十一條獲科技進步獎的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經查明屬實,應撤銷其獎勵,退回獎狀、證書和獎金,並按情輕重給予批評、行政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科委解釋,並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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