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理工大學章程

華南理工大學章程

《華南理工大學章程》是為了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制定。於2014年7月29日經教育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署核准書正式發布。

《華南理工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生,教職工,管理機制,財務、資產、後勤,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附則等十章,總計92條,有11614字。自201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南理工大學章程
  • 核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校章程核准書(第41號)
  • 審核發布時間:2014年7月29日
  • 核准時間:2014年10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3年10月,華南理工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正式啟動,學校成立了由杜小明書記、王迎軍校長任主任,張振剛副書記和朱敏副校長任副主任的《華南理工大學章程》起草委員會,下設起草工作組。工作組嚴格要求,深入學習黨和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積極借鑑國內外其他高校經驗,面向校內外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先後舉行了24場討論會,不斷完善《章程》起草工作。
2014年6月,《華南理工大學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並經學校黨委會第16屆第3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正式上報教育部核准。經專家評審、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會議評議等基本程式後,由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10月11日,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1號),對《華南理工大學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41號)
華南理工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第16屆第3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華南理工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10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華南理工大學原名華南工學院。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籌建華南工學院。1952年,華南工學院以中山大學工學院、華南聯合大學理工學院、嶺南大學理工學院工科系及專業、廣東工業專科學校為基礎,調入湖南大學、武昌中華大學、武漢交通學院、南昌大學、廣西大學等五所院校部分工科系及專業組建成立,1988年更名為華南理工大學。學校1960年被列為全國重點大學,1993年實施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共建,1995年、2001年先後被國家列為“211工程”、“985工程”重點建設大學。
自建校以來,華南理工大學師生繼承團結、勤奮、求實、創新的優良傳統,秉承博學慎思、明辨篤行的校訓,弘揚厚德尚學、自強不息、務實創新、追求卓越的大學精神,致力於將學校建成國內一流、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並朝著世界一流大學的遠大目標邁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彰顯辦學理念,明確發展目標和大學使命,保障學生及教職工合法權益,完善學校治理結構,實現依法治校,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活動、履行公共職能、開展社會合作的基本準則,是學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檔案的基礎性依據。
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華南理工大學,簡稱華南理工;英文名稱為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SCUT。
第四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廣東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條 學校住所地為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學校設有五山、大學城兩個校區,地址分別為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381號、廣州市番禺區廣州大學城外環東路382號。學校根據實際辦學情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同意,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六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學術立校、人才強校、開放活校、文化興校,致力於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
第八條 學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著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世界眼光和人文情懷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
第九條 學校主要實施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積極開展來華留學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
學校實施高等學歷教育與非學歷高等教育,可採用全日制與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家政策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條 學校堅持以工見長,理工結合,管、經、文、法等多學科協調發展,並根據國家需求、科技發展和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或專業。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管理學校,核准學校章程,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監督學校辦學行為,指導學校制訂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支持學校維護合法權益,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
第十三條 學校為實現辦學宗旨與目的,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國家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訂招生方案。
(二)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訂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
(五)根據國家需求和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國(境)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黨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職工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按相關規定對學生和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據相關規定收取學費等各種費用;以國家規定的基準學費標準為基礎,在允許調節的範圍內,自主制訂學費標準,報物價部門審批後執行。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在謹慎行使辦學自主權的同時,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以育人為中心,開展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
(三)依法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四)維護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為受教育者了解其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六)依法接受舉辦者和社會的監督。
(七)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八)根據有關規定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生
第十五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在學校註冊並取得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條 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享受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與服務。
(二)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和程式可自主選擇專業、選修校內外課程,公平獲得在校內外和國內外學習、交流和深造的機會。
(三)按照學校的規定和程式申請科研資助,開展科學研究,參加學術活動。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參加社會實踐、科技創新、勤工助學、文娛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和創業指導與服務。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實踐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要求者獲得相應學歷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獲得相應學位。
(六)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困難補助。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對學校及校內人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知悉學校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依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遵守學校管理規章制度。
(三)踐行校訓及大學精神,勤奮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培育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助學貸款要求的相應義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校採取多種形式和途徑保障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一)學生代表根據學校規定參加有關會議,參與討論學校建設發展或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
(二)支持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開展工作,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三)暢通渠道,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違規、違法的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對學校紀律處分、學籍處理等有異議的,可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法律專家、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學生申訴處理辦法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不具有學校學籍的進修學員等各類學員,在學校學習期間,依據法律、政策規定、學校規章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是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等。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學術自由權利,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職業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依法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五)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依法依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創新育人。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愛崗敬業,盡職盡責,勤奮工作。
(五)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能力水平。
(六)踐行校訓及大學精神,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優勞優酬、多勞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則,根據國家、地方政策及學校財力狀況,提供與社會、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體現教職工勞動價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協定薪酬制、年薪制等多元薪酬分配模式。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作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規定實行離休、退休、退職制度,教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後,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相應待遇。學校支持教職工在離休、退休後繼續為學校建設和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工會負責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和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法律專家、教職工代表組成。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掛職幹部及以其他形式在校工作的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管理以及其他工作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華南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進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華南理工大學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黨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通過黨代表工作室等形式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由黨委全體委員會議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任免、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負責學校黨的建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設,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離退休工作。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民主黨派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七)法律、黨內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採用票決制。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華南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由黨代會選舉產生。
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對黨風廉政建設負監督責任,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三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由國家按照有關規定任命。
學校設常務副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和校長助理,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訂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活動,以及校園建設、後勤保障等工作。
(三)擬訂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根據規定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主持,按照集體討論、校長集中的原則,對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事項進行審議,作出決定。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學校領導班子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學校要做好組織調研、徵求意見、方案論證等前期工作,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一條 學校在相應的校區設立中國共產黨華南理工大學校區工作委員會和校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學校授權對該校區進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 黨政職能部門是學校的黨務、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履行管理職責,提供公共服務,依據學校授權負責與相關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機構的聯繫與溝通。
學校黨政職能部門的設定、變更、撤銷或職責調整,應根據實際需要和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
根據工作需要,學校可成立相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統籌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三條 華南理工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是教授治學的集中體現。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審議、審定、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且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校長辦公會議通過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原則上從不擔任黨政職務的委員中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四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包括學科、教學、科研、隊伍建設等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重要學術機構的設定以及其他學術發展的重大事項。
(三)審定其下設專門委員會的組織規程和提名組成人選,審定學院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四)審定學校人才培養方案、教學科研的學術評價標準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崗位設定與考核等學術條件。
(五)審定學校學術道德規範,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裁決學術糾紛。
(六)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
(七)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人選、講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八)為學校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供諮詢和建議。
(九)為學校預算決算,特別是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供諮詢和建議。
(十)為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提供諮詢和建議。
(十一)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本條第(八)(九)(十)項所列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作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暫緩執行。
第四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就隊伍建設、教學指導、科技發展、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四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問題實行票決。學術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
第四十八條 華南理工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依法設立的學位評定、授予和管理的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原則上在教授中遴選。
學校依據相關條例制定學位管理實施細則,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細則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處理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四十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學位基本要求和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二)審查通過接受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三)評定、授予和撤銷學位。
(四)審核批准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五)審議學位授權學科的設定、調整和撤銷等事宜,負責學位授權學科的質量評估。
(六)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學校在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賦予的職責。
第五十條 華南理工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五十一條 教代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規劃與大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在內部組織機構建立教代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章程確定教代會工作機制及組織辦法。
第五十二條 華南理工大學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 華南理工大學研究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研代會)分別是學校本科生、研究生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學生代表,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三條 學代會、研代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有關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代會、研代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三)選舉產生學生會委員會、研究生會委員會。
(四)審議學生會委員會、研究生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五)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四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以及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章 學院及其他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五條 學校以一級學科(群)為依據設定學院,並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的具體實施單位。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對學院進行目標管理,本著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明確學院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
第五十七條 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學校的各項決定。
(二)制訂並實施學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以及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四)負責學院的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學生事務管理。
(五)擬訂人才培養方案,制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教學計畫。
(六)建立健全內部機構及工作制度。
(七)負責學院教職工的管理和考核。
(八)負責學院資產和財務管理及其他內部事務。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八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政治核心,按照規定開展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第五十九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根據學校授權,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和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六十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討論和決定學院重要事項的組織形式。學院黨委和行政通過黨政聯席會議,共同研究決定學院的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發展戰略和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和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學院重大決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原則,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制度。根據議題內容,分別由學院院長或黨委書記主持黨政聯席會議。
第六十一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術分委員會委員由民主選舉產生。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學院的監督。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組成人選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提名、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產生。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接受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和監督。
第六十二條 學院建立教代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學院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對學院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需經學院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第六十三條 學院依照有關規定實行黨務公開、院務公開和信息公開。
第六十四條 學院可根據需要,設定和調整系、中心等教學研究組織以及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科研機構,並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第六十五條 教學科研平台是承載知識創新、技術創新、人才培養、社會服務與文化傳承創新等任務的學術機構。學校根據需要,可設立各類教學科研平台。
依託學校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中心、部省實驗室(中心)、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及人才培養基地等教學科研平台,按照有關規定或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職責與任務。
經上級部門授權或與其他主體聯合設立和建設的各類教學科研平台,依據相關規定或合作協定運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根據辦學活動需要設立圖書館、檔案館、校史館、博物館、網路中心、測試中心、教學實驗中心等教學科研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七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六十七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總會計師或副校長協助校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開展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學校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等監督制度,防範財務風險,保證資金安全。
學校建立健全審計監督制度。建立財務預算編制審計參與機制,嚴格預算執行審計,實施決算審計。
學校建立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學校成立專門管理委員會,對學校國有資產實施統一管理,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加強資產管理,保證資產安全完整,促進資產保值增值。建立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推進國有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學校依法對所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進行管理和保護,合理利用。
學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積極鼓勵利用專利、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學校處置國有資產,應按照規定許可權進行審核、審批或報備。
第七十三條 學校舉辦、投資或與學校具有附屬關係的獨立法人單位,依法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學校依法對其進行監管。
第七十四條 學校後勤保障實行自辦服務實體和購買社會服務相結合,引入競爭機制,建立師生員工廣泛參與的評估機制,提升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為學校教學、科研事業,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務。
第七十五條 校園規劃是學校開展基本建設、確定建設項目的重要依據,應貫徹保護環境、以人為本的方針,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注重保護校園文物、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具有前瞻性、穩定性和權威性,不得隨意變更。校園規劃的論證、編制和變更要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充分吸收師生員工和公眾參與,按相關程式審定。
學校成立專門委員會,負責校園規劃與建設工作。學校依據校園規划進行校園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加強綜合治理,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生態文明型校園。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的決策、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的採購、工程諮詢及社會審計、代建單位等均應當依法實行招標。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七條 華南理工大學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是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諮詢議事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施科學決策、民主監督,促進社會參與的重要治理主體和組織形式。理事會由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社會賢達、傑出校友和校內外著名專家學者等組成。理事會遵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八條 校友是指在華南理工大學及前身院校學習或工作過的人員,以及被學校授予榮譽博士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華南理工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是校友自願組成的依法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支持校友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九條 學校設立華南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基金會是依法註冊的非公募基金會,其宗旨是發動和凝聚社會各方力量,支持和推動華南理工大學教育事業的長遠建設和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的交流與合作,共同建立技術研發機構、成果轉化機構、決策諮詢機構、人才培養基地等,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八十一條 學校對外開放辦學資源,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繼續教育、社會服務以及面向老少邊窮地區的對口支援等工作,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第八十二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合作辦學等方面積極開展與國(境)外優質教育資源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教育和科學研究的質量水平。拓展赴國(境)外辦學的渠道,弘揚中華文化,提升學校國際影響力。
第八十三條 學校依據規定對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卓越學者、著名社會活動家和其他傑出人士授予榮譽博士學位、榮譽職銜或榮譽稱號。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徽由兩個同心圓組成。內圓上方是紅棉花,下方是學校標誌性建築牌坊。外環上方是中文“華南理工大學”,下方是英文“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校徽象徵學校根基厚實、欣欣向榮。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章是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師校章為紅底白字,研究生校章為橙底白字,本科生校章為白底紅字。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旗分主旗和副旗,印中英文校名和校徽,主旗為紅底黃字黃徽,副旗為白底藍字藍徽,旗面長寬比例均為3∶2。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歌是《華南理工大學之歌》。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1月17日。
第八十九條 學校網址是。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校教代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並經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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