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理工大學校友會章程

《華南理工大學校友會章程》是由華南理工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制定的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南理工大學校友會章程
  • 類型: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華南理工大學校友會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簡寫:SCUT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華南理工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聯合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密切和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和溝通,服務廣大校友,發揚華南理工大學的優良傳統,共同為母校的發展和祖國的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五山路381號華南理工大學1號樓1202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加強校友與校友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繫和交流;
2、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3、向校友宣傳校友會及華南理工大學的發展情況;
4、組織校友開展聯誼活動;
5、編輯和印刷校友刊物;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個人會員為在華南理工大學(含華南工學院和1952年組建華南工學院的有關院、校、系、科)學習過的學生或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4、單位會員為依法登記的華南理工大學地方校友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提交《華南理工大學校友會會員登記表》;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不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修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l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12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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