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金鼎獎獎勵辦法

《廣州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金鼎獎獎勵辦法》是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金鼎獎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穗府辦[1996]61號
  • 發布日期:1996-07-03
  • 生效日期:1996-07-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金鼎獎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金鼎獎獎勵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廣州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科技生產力發展,獎勵立足於經濟建設,創造顯著的直接經濟效益的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對研究、開發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給本市帶來顯著經濟效益,在技術發揮關鍵作用的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由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企、事業單位科技人員的技術成果自鑑定之日起,至申報本獎之日止的4年內,達到如下條件之一的關鍵技術的首席完成者,可申報廣州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金鼎獎(以下簡稱金鼎獎):
(一)獲國家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並在申報本獎前一年度實現利潤250萬元以上項目的;獲國家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的,實現利潤指標可適當降低。
(二)獲省(部)級科技進步一、二等獎,市科技進步一等獎,並在申報本獎前一年度實現利潤300萬元以上項目的。
(三)獲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市科技進步二等獎,或雖未獲得上述獎項,但經市科委認定的同行專家確認達到相應的先進技術水平的,在申報本獎前一年度實現利潤350萬元以上項目的。
(四)達到上述(一)、(二)、(三)款規定的技術水平,中央部屬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上繳稅金達250萬元以上項目的;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上繳稅金200萬元以上項目的。
第五條:本辦法第四條所指“實現利潤”、“上繳稅金”指標由市財政、稅務部門審核。經濟效益統計時間自申報前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條金鼎獎每年申報一次,根據申報人數和獎金數額情況,評選出獲獎者。
同一項目只能授獎一次。
第七條:金鼎獎的評審工作由市科技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評審小組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經委、市科技進步基金會辦公室、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科協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同行專家組成。
評審過程由廣州市公證處公證。
第八條:金鼎獎的評選程式: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第規定條件的科技人員所在單位向其主管部門申報評獎。
(二)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後,送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覆核。
(三)評審小組經審閱申報材料、聽取覆核情況的報告、評議醞釀和無記名投票等環節,產生金鼎獎獲獎者推薦名單及獎勵額度。
(四)市科技興市領導小組開會審定評審小組的評審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授獎並頒發榮譽證書。
第九條:申報金鼎獎應報送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廣州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金鼎獎申報表》。
(二)項目鑑定書複印件。
(三)項目獲市級以上獎勵的證書複印件。
(四)個人業績簡介。
第十條:金鼎獎獲獎者可獲得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獎勵,最高可獲得在市區內建築面積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住房內裝配空調機一台、電話一部,以及廚房主要設備等,並發給房屋產權證書(獲獎者在本單位按規定享受的分房、住房、買房待遇不變)。
第十一條:金鼎獎獎勵所需資金,由市科技進步基金會提供。
獲獎者所獲獎勵全部歸獲獎的個人。
第十二條:金鼎獎獲獎者所在單位和相關項目的受益單位應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獎勵相關項目的參加者。
第十三條:金鼎獎獲獎者可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優先推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優先推薦為省、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和優秀中青年專家。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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