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通知
華南師範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4年12月24日中共華南師範大學第十四屆委員會第三十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華南師範大學章程》,經廣東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4月10日廣東省教育廳第4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請學校在2015年5月10日前向學校和社會公布,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學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機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廣東省教育廳
2015年4月30日
章程全文
序 言
華南師範大學前身是1933年創立的廣東省立勷勤大學師範學院,1935年更名為勷勤大學教育學院,1938年勷勤大學教育學院從勷勤大學獨立出來,改辦廣東省立教育學院,1939年改辦為廣東省立文理學院,1950年更名為廣東省文理學院。1951年10月,經中南軍政委員會教育部批覆,國立中山大學師範學院、私立華南聯合大學教育系併入廣東省文理學院,設立華南師範學院。1952年,南方大學俄語系、私立嶺南大學教育系、國立海南師範學院、國立廣西大學教育系、湖南大學史地系地理專修科、國立南昌大學師範部地理專修科和海南師範專科學校等院校及系科併入。1970年,學校改稱為廣東師範學院,1977年復名為華南師範學院,1982年更名為華南師範大學。1978年,學校被確定為廣東省重點大學,1996年進入國家“211工程”建設大學行列,201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學校。建校以來,校址數遷而辦學不輟,校名屢易而宗旨不改,師生秉承建校之初“研究高深學術,養成社會之專門人才”的宗旨,踐行“艱苦奮鬥、嚴謹治學、求實創新、為人師表”的校訓,薪火相傳,篤志樹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明晰相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促進學校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華南師範大學”,簡稱為“華南師大”,英文名稱為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縮寫為SCNU,網際網路域名為。
學校法定地址為廣東省廣州市中山大道西55號,郵編為510631,設廣州石牌、廣州大學城、佛山南海三個校區。學校經舉辦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
學校設定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根據辦學需要進行調整。
第三條 學校是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廣東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
第四條 學校與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關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條 學校接受國家和廣東省的依法監管,接受社會監督,享有如下辦學自主權:
(一)設定學科和專業,動態調整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權專業;
(二)設定教學、科研、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配備人員,開展職稱評審,調整人員結構比例,調節薪酬分配;
(三)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設定招生標準,合理核定招生規模,調節生源結構比例;
(四)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開展與國(境)內外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吸納社會資金,決定教育發展基金的管理與運行方式;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採購教學科研儀器設備;
(七)其他依法可由學校自主決定的事項。
第六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崇教厚德,學術立校、求實創新,忠誠質樸、敢為人先的大學精神,守護公平正義,引領社會精神文化風尚。
第七條 學校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立足廣東、輻射港澳、面向世界,致力於培養卓越教師、推動區域教育發展、引領中國南方教師教育,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撐、智力支持和文化服務,建設國內一流、世界知名的綜合性師範大學。第二章 學校職能
第八條 自主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堅持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九條 致力於培養具有高深知識、寬廣視野和健全人格,富有責任意識、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追求卓越、自主發展,引領教育和社會發展的高素質人才。
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學校發展國際生及港澳台僑生教育,促進國(境)內外學生交流。
學校執行學歷和學位教育制度,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十條 保障師生自主開展學術研究。實施科研引導、評價與激勵制度,支持與國(境)內外高水平大學和研究機構合作。
第十一條 支持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和產學研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
開展教師培訓、教育研究,提供教育諮詢,促進教育發展。
第十二條 秉承嶺南文化精髓,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吸納人類優秀文明成果,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三章 學校成員
第十三條 學校成員包括學生和教職工。
第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條 學生自主學習、自主發展,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自主選擇專業、選修課程;
(三)在品德和學業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依法獲得學歷、學位證書;
(四)依法組織和參加各類學生團體;
(五)知悉學校發展情況,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教師教學工作進行評價;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和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生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勤學樂群;
(二)遵守紀律,完成學業;
(三)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五)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學習和生活條件,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獲得榮譽的學生給予表彰,對違紀學生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未納入學籍管理,接受學校短期教育或培訓的學員,以及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和交流活動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依法實行人員聘用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條 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學校公共資源,獲得與崗位相應的工作條件,享有進修培訓機會;
(二)在品德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三)知悉學校發展情況,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章與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與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維護教職工依法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體育活動的自由,為教職工的自主創新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職業發展制度,為教職工職業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與事業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收入增長機制,保障教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申訴委員會,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受理學生、教職工的維權申訴。
第四章 學校治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華南師範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保障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吸納社會參與。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照黨章等黨內規章規定履行職責,制定議事規則,把握學校發展方向,確定學校發展規劃,決定學校重大問題,負責黨的建設,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討論、決定校長擬定或提交黨委討論的事項,監督重大決議執行,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由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根據黨的有關規定設立黨的基層組織和工作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黨華南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執紀和問責職責。
第三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接受黨委領導,貫徹執行學校黨委決議。
第三十二條 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三十三條 校長的職權和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嚴格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制定議事規則,研究落實黨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研究決定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行政事務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學校設立職能部門,實施管理,提供公共服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監察委員會,對學校機構及人員獨立行使檢查、調查、審計、建議與處分等職權。
監察委員會對校長負責,依其章程開展工作。學校監察、審計部門是監察委員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章程,確定組成原則、產生辦法和議事規則,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在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對下列學術事務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
(一)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學科建設、重大學術改革與發展計畫、學術機構設定與調整、對外合作辦學等;
(二)學校本科、研究生人才培養,專業設定、教學改革、學位點調整、教學成果鑑定、學位授予(撤銷)、導師遴選等;
(三)學校科研與社會服務發展規劃、科研與社會服務政策制度、科研平台建設與項目培育、科研成果評價與鑑定等;
(四)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職稱評審與聘任、人才引進與培育、人事制度改革等;
(五)學校學風建設和學術規範的政策制度,涉及學術道德與學術倫理等學術不端行為和學術糾紛的調查、裁決;
(六)學校認為需要學術委員會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規劃與學術發展、教學指導與人才培養、職稱評聘與教師發展、科研評價與社會服務、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學術委員會授權的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專門委員會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確定組成原則、產生辦法和議事規則,行使權利、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代會的職權包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安排參與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關事項,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三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常務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與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四十四條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學校工會主席兼任校教代會主任,列席校長辦公會議。學校二級單位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十五條 共青團華南師範大學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下,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按照團章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研代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主要任務是:
(一)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組織章程;
(四)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及民眾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八條 學校保障教職工和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學校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由舉辦者、共建者、合作者、學校和社會各方代表組成,按照理事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榮譽制度,對為國家、社會和學校作出突出貢獻的學校成員及關心支持學校建設發展的卓越人士予以表彰。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法實施信息公開,接受政府、社會和學校成員的監督。第五章 教學科研組織
第五十二條 學校的教學科研組織包括學院、學部、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
第五十三條 學院是學校的基本教學科研組織,依照學校規定享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施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學術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三)設立、變更、撤銷學院的內部機構;
(四)監督教職工履行聘任契約,對教職工進行考核管理,提供工作服務;
(五)教育、管理和服務學生;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學院院長主持學院行政管理工作,是學院行政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學院副院長按照分工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是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院黨委副書記按照分工協助書記開展工作。
第五十六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建、思想政治工作事務。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院長、副院長、書記和副書記組成,工會主席、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學術分委員會主任委員應邀列席會議。
學院院長和書記共同商定黨政聯席會議議題,按照議題內容分別主持會議。
第五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承擔本單位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職權,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學校學位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院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和學代會、研代會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與監督,督促院務公開,支持學院有序運行。
學院院長、學術分委員會主任委員定期向學院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九條 學校其他教學科研組織參照學院管理體制運行。
第六章 支持與保障
第六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管理、財務信息公開與績效管理、經濟責任和監察審計制度,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管理和使用所屬資產,建立資產管理制度,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依法管理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管理和保護校名、校譽、學校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學校最佳化資源配置,加強資源監控,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十七條 圖書館是學校建設發展的重要支撐平台,提供學習、研究和諮詢等服務。學校設立校史館和文博館。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檔案、出版、信息、實驗及基建、後勤、醫療、衛生、安全等公共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開展。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九條 學校承擔社會責任,與地方政府、行業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合作,服務社會發展。
第七十條 校友是指曾在華南師範大學及前身學習或者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華南師範大學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由校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校友總會依法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校友總會可設立校友分會。
學校關心校友發展,鼓勵校友支持學校建設。
第七十一條 學校邀請著名學者、社會賢達和傑出校友等擔任兼職教授、兼職導師以及客座教授、榮譽教授等。
對在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士,學校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自身章程開展工作,代表學校接受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各界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學校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規範使用,保證實現捐贈目的。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三條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主體圖案為三個“人”字的交疊。以“人”為造型素材,旨在闡明“以人為本”、“三人行必有我師”的辦學理念,表達“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的育人追求。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學生徽章為白底紅字,配以紅色框線;教職工徽章為紅底白字,配以白色框線 。
第七十四條 校旗為藍色長方形旗幟(長寬比為3:2),中文校名下配以英文校名,左側配以白色背景的學校徽志。
第七十五條 校歌是《華南師範大學校歌》,黃家駒作詞、雷雨聲作曲。
第七十六條 校慶日為每年11月6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定若有牴觸,以本章程為準,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訂。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訂,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校長簽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教育部備案。
本章程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可以修訂。章程的修訂須由校長提議或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章程的修訂決定由學校黨委全委會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啟動。
第七十九條 學校設立章程監督委員會,監督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章程行為的投訴。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學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