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介紹
是廣東省心理工作者依法登記、自願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學術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廣東省心理科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學會宗旨
廣東省心理學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廣大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以促進廣東省心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傳播和普及心理科學知識和技術,加強心理學服務於社會的功能,為廣東省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建設廣東省的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一)、開展心理學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國內和省內的各項學術會議;
(二)、舉辦各行業的心理學工作者的工作會議,加強心理學工作交流;
(三)、普及心理學知識,傳播心理學的思想和技能,提高人民的幸福感,促進個體健康發展,建構和諧自我;開展諮詢服務;開展研究成果的轉化;
(四)、舉辦各種心理學培訓班、講習班,開展對學會會員及其他心理學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工作,不斷補充更新知識,提高心理學服務於社會的功能;
(五)、根據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需要,協同有關部門或單位針對現實問題,承擔經濟發展中的心理學的課題, 發揮心理學服務於社會的作用;
(六)、接受省、市、縣等相關單位的委託,進行科技諮詢服務,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七)、接受企事業部門的相關業務委託。
會員制度
會員形式
廣東省心理學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種,個人會員是該團體組織的主體。
(一)、個人會員主要由從事心理學工作或相關工作的人士,包括在讀研究生組成。
(二)、單位會員由所有支持心理學工作的單位組成。
入會條件
(一)、擁護廣東省心理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廣東省心理學會的意願;
(三)、在廣東省心理學會的業務(心理學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從事與心理學相關的工作。
入會程式
(一)、向廣東省心理學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廣東省心理學會的兩位會員介紹和單位推薦;
(三)、經廣東省心理學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廣東省心理學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放會員證。
會員權利
(一)、廣東省心理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廣東省心理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廣東省心理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廣東省心理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廣東省心理學會編輯出版的有關學術資料。
會員義務
(一)、執行廣東省心理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廣東省心理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廣東省心理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廣東省心理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會員須知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廣東省心理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廣東省心理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廣東省心理學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專業委員會
心理健康專業委員會
1、各類各級人員心理健康培訓;
2、開發心理健康相關課程;
3、大型團體輔導、心理援助等相關項目;
4、開展各種心理健康社會服務工作。
心理諮詢與治療專業委員會
1、定期召開委員會議和全體會員大會,促進我省內同行的業務交流和學術交流;
2、定期舉辦心理諮詢師培訓班及高水平各流派的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專業培訓,培養專業人才,不斷提高現有人員的專業水平;
3、組建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專家隊伍,為會員提供心理諮詢與治療專業成長所需的專業督導和個人體驗;
4、加強心理諮詢與治療實踐的學術研究,完成上級協會或政府部門所需的重大課題研究和專項工作任務;
5、成立網路平台,整合高校、醫院和社會服務機構等各方資源,為社會提供專業和高水平的心理諮詢與治療服務,免費推薦專業團體和專家隊伍。
嬰幼兒心理與學前教育專業委員會
1、每年定期舉辦大型學術交流會議,邀請國內外知名教授舉辦專家講座,組織名園長進行研究交流活動,互通教研與科研情報,積極參與有關業務拓展活動;
2、不定期在省內與其他省市開展科研、教研交流活動,組織會員參觀、學習、交流,積極為學員提供開闊視野、激活思維、專業提升的學習平台;
3、大力宣傳、推廣、普及學前教育先進理念,定期從會員中徵集專題論文、專題總結、活動教案等,編輯學術專刊,供會員學習參考。
精神分析專業委員會
1、開展精神分析領域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2、宣傳推廣心理健康知識,提升我省精神文明層次,促進我省民眾心理健康;
3、接受政府部門及社會單位的委託,承擔科研項目的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4、開展精神分析領域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面向社會提供心理服務,編輯出版相應的書、報、刊等。
5、維護廣大會員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優秀會員單位;
6、協助完成心理學會的工作。
員工心理援助專業委員會
1、員工心理援助計畫信息的分享及心理學前沿套用信息的推廣工作,展示EAP文化、讓更多的人、更多的機構加入到EAP的團隊中來。
2、開展EAP學術交流活動、學術會議、研討會。
3、開展EAP課題研究,蒐集EAP案例資料、整理案例資料、分析案例資料並概括結果。得出適合研究主要問題的課題方案。
4、每年不定期地開展EAP講座及培訓課程。面向社會提供EAP服務,編輯出版相應的書、報、刊等。
5、維護廣大會員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個人、優秀會員團體。
6、成立網路平台,整合學校、企業和社會服務機構等各方資源,為社會提供專業和高水平的員工心理援助心理健康服務,推薦專業團體和專家隊伍。
7、接受企事業部門的相關業務委託。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廣東省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Guangdong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簡寫GPA)。
第二條 廣東心理學會是廣東省心理工作者依法登記、自願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我省心理科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廣大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以促進我省心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傳播和普及心理科學知識和技術,加強心理學服務於社會的功能,為廣東省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建設廣東省的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55號,華南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21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心理學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國內和省內的各項學術會議;
(二) 舉辦各行業的心理學工作者的工作會議,加強心理學工作交流;
(三) 普及心理學知識,傳播心理學的思想和技能,提高人民的幸福感,促進個體健康發展,建構和諧自我;開展諮詢服務;開展研究成果的轉化;
(四) 舉辦各種心理學培訓班、講習班,開展對學會會員及其他心理學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工作,不斷補充更新知識,提高心理學服務於社會的功能;
(五)根據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需要,協同有關部門或單位針對現實問題,承擔經濟發展中的心理學的課題, 發揮心理學服務於社會的作用;
(六) 接受省、市、縣等相關單位的委託,進行科技諮詢服務,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七) 接受企事業部門的相關業務委託。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是本團體組織的主體。
(一)個人會員主要由從事心理學工作或相關工作的人士,包括在讀研究生組成。
(二) 單位會員由所有支持心理學工作的單位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心理學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從事與心理學相關的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本團體兩位會員介紹和單位推薦;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本團體編輯出版的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 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團體的活動計畫;
(十一)籌措和分配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十二)舉辦學術報告活動,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因特殊原因秘書長為兼職時,由理事會批准,設立專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最長不超過8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法人代表由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督促本會各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 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6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