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4]97號
【發布日期】1984-11-23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引進項目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1984)97號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引進項目獎勵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辦理。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隨時向市外經貿委反映。
廣州市引進項目獎勵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獎勵在利用外資,引進國外先進科學技術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充分發揮廣大對外經貿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以加速我市老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訂立辦法。
第二條獎勵對象是引進項目的責任小組,包括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經濟負責人。對完成任務好的人員給予獎勵,對完成任務不好的人員給予適當處理。
第三條獎勵範圍包括: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項目、外資獨資項目和補償貿易、租賃貿易項目以及利用各類貸款的引進項目。
第四條獎勵按項目的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我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作用大小,分為市級和縣、區、局(總公司)級。
第五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市級獎勵:
(一)引進適用於我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科技成果(包括新產品生產技術和設備、新工藝、新設計和新的經營管理方法及經驗等)。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屬於現代國際先進水平的、國內首創的或本行業先進的項目。
(二)對我市老企業技術改造,採用引進的新技術、設備,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三)符合我市引進的重點,辦事效率高,節省投資,能在較短期間內辦妥由洽談至契約的批准手續,符合平等互利原則的項目。
第六條市級獎勵分為三等:一等發獎狀和獎金四千至五千元;二等發獎狀和獎金三千至四千元:三等發獎狀和獎金一千至三千元。
第七條市級獎金來源原則上由承辦單位或投資項目內解決。在分配獎金時,不搞平均主義,有重大貢獻者可授重獎。
第八條在引進工作中,凡由於違反政策規定、違反紀律、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或其他主觀因素,致使項目進展遲緩,誤時失事的中方人員要根據具體情況承擔責任並酌情處理:(一)撤換有關人員;(二)追究經濟責任。
第九條建立廣州引進項目獎勵評審小組,負責市級獎勵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評審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市外經貿委,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十條引進項目獎勵的審批程式可由工廠、企業逐級上報,經歸口的縣、區、局(總公司)進行初審合格的,報市評審小組審查批准。經批准的項目和人員,在授獎前應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評審小組裁決;無異議的,即行授獎。
第十一條縣、區、局(總公司)級引進項目的獎勵條件、獎勵等級、資金數額、評審組織和審批程式,由縣、區人民政府和局(總公司)另行制定。其獎金來源由縣、區、局(總公司)經費或留用利潤中支付。
第十二條引進項目獲獎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廣州市引進外資加速技術改造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