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深化科研單位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

《廣州市深化科研單位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廣州市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深化科研單位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on deepening the system reform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89]86號
  • 發布日期:1989-09-01
規定內容,簡介,

規定內容

一、依照《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88]29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當前科技體制改革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粵發[1987]1號等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廣州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技術開發型科研單位應全面實行科技承包經營責任制。在確定承包指標時,必須明確科研單位的方向和任務,體現科研單位的特點和分類指導的原則,有利於提高科研單位的科技水平、經濟活力、社會效益、開發能力和科研後勁。承包契約期限不少於三年,農業科研單位可延至五年。
三、已實行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科研單位,可在原確定的任期目標基礎上轉為科技承包經營責任制,按“四保二掛”的原則核定掛鈎浮動考核指標,與主管部門簽定承包契約。
四、科研單位可以實行多種形式的科技承包經營責任制,可以推行全員風險抵押承包。承包者可以是現任所長,也可以在本單位、本系統乃至向社會公開招標承包。
五、凡採取招標方式確定承包經營的,招標工作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主持,組織招標考評審員會(或考評小組),負責公布招標方案,審查投標者的投標資格和投標方案,確定投標候選人,確定評審內容、標準和答辯程式。通過答辯選定承包經營者的優先排列順序和確立承包經營者。若承包經營者非原單位法人代表,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法人代表變更登記。
招標工作必須貫徹“公開、平等、民主、競爭、擇優”的原則。
六、承包年終,由承包單位組成有職工代表參加的考評小組,按承包經營契約規定進行考核,並將考核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然後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對承包經營者兌現獎罰。獎勵報酬,可在科研單位的經濟收入中列支,銀行憑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獎勵證明給予提款。
七、進一步推動科研單位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強化科研單位的風險機制和自我約束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技術經濟效益。個別科研單位可試行股份制經營,探索以國有股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共存的新型體制。
八、實行科技承包制以及科學事業費全部或部分自立的科研單位,其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性質不變,仍應享受國家給科研單位的所有待遇和優惠政策,國家規定的調資和政策性補貼,財政部門應視同其他事業單位一樣同等對待。
九、深化科研單位內部配套改革,轉變科技運行機制,實行優先生產要素組合,其要求是:
(一)各級實行聘任制,人員雙向選擇,自由組合。以一時未受聘人員,實行不在崗管理。可給予待聘期。逾期未聘,應促進向外單位流動,或由所內作統一安排。
(二)實行分級目標承包責任制。應將總體承包指標逐級進行分包,按權責利統一的原則,落實到研究室、課題組以及有關科室、部門,並建立嚴格的考核、獎罰制度。
(三)改革分配製度、獎勵制度和晉升制度,把職工個人所得報酬、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與工作實績結合起來。
(四)所內機構設定和人員配置要根據市場的需求和科研發展的要求,合理配備研究、開發、經營力量。按照高效、優質、滿負荷的要求實行定編、定員、定指標,提高工作效率,充分挖掘各方面的潛力。
(五)提高科研工作的質量和科研項目的水平,提高承擔攻關課題、縱向課題、技術儲備性項目的研究人員待遇水平。
十、對已實行科技承包制的科研單位,應執行《廣東省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實行技術經濟承包經營責任制的試行辦法》(粵科字[1988]118號)和《廣州市科研單位科技承包經營責任制試行辦法》(穗科字[1988]42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擴大自主權,實行放開經營。具體內容是:
(一)所長(承包者)有權直接聘任副所長,並報有關部門備案,亦可以作提名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有權決定內部機構設定,在編制內自行決定用工數量,時間和辦法。
(三)在保證科技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本所的收入。在工資總額與承包指標浮動係數掛鈎數掛鈎的範圍內,自主決定內部分配方式。分配方式。分配方案要向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報告,接受全體幹部職工的監督。
(四)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
(五)有條件的科研單位,可按規定申請進出口經營權。對外開展各種學術、經營活動,只要費用落實,有關部門應按規定予以辦理出國手續。
(六)可根據科研、經營發展和還款能力,允許其自主選擇開戶銀行和取得貸款。
十一、繼續完善和深化科技撥款制度的改革。技術開發型的科研單位以一九八五年科學事業費“包幹部分”為基數逐年削減科學事業費,一般要求在一九九0年前基本削減完。凡削減下來的科學事業費,應按以下三種方式處理,並保持原來經費渠道不變:
(一)由市科委統管的科學事業費主要用於建立市科技事業發展基金。
(二)用於科研單位購置科研設備和科技發展項目。
(三)採取所內另帳處理,按第(二)項規定監督使用。
十二、對已削減全部科學事業費的科研單位,從一九八九年起由原渠道返回20%的事業費(未削減完的科研單位從削減完畢當年起計算),並可以從中提取二個半月基本工資作專項獎勵,該項獎勵資金不計入科研單位資金總額,免徵資金稅。
十三、鼓勵科研單位面向社會,特別是農村、山區、鄉鎮、區街,承包、租賃、領辦、創辦、兼併、購買各類所有制的企業、科技機構和經營機構,可互相參股,聯合經營。
十四、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發展成新型的科研生產經營實體,組建科研先導型的企業、企業集團,要積極發展一批以市場為導向,以高、新技術產品為龍頭的科工貿、產供銷一體化的新技術企業和企業集團。
十五、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企業創造條件進入新技術產業區,努力研製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組織出口創匯,進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創新,發展創匯型產業。
十六、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創辦外向型的經濟實體。可與國外企業、科研單位開展科研合作、學術交流;建立出口型的科研生產基地和科工貿、科農貿實體;與外商合資辦企業,承接“三來一補”業務;以科技成果為依託到海外布點,建立各種合資、獨資企業,出口技術、技術產品和開展技術服務帶動勞務出口業務等。
十七、市屬科研單位,要實行“一所一廠,一所一品,一所一項”的制度,即每一所科研通過自辦或與企業聯合,創建一家科技先導型企業;要有一個出口產品,要完成一項對引進技術、設備的消化、創新項目。要把該項工作列入所長承包工作的內容。
十八、對創辦科技先導型實體的科研單位可按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有涉外技術經濟合作業務的科研單位,可按規定辦理外匯帳戶,對創辦科技先導型實體的科研單位原享受的優惠政策不變。
十九、科研單位與虧損、微利、困難企業聯合開發產品,共同創辦科技先導型企業,在合作期間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審核後,可給予定期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的照顧。
二十、中央、省屬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在我市創辦科技先導型企業、企業集團,應視同市屬科研單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在工商登記、金融信貸、徵用土地、人員調動等方面給予方便和支持。
二十一、有條件的社會公益、專業技術服務性科研單位和農業科研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十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9]86號
【發布日期】1989-09-01
【生效日期】1989-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深化科研單位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
(穗府(1989)86號198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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