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促進企業加快落戶若干辦法(試行)

《廣州市促進企業加快落戶若干辦法(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7月18日印發,共六章十五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促進企業加快落戶若干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約個時間:2018年7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穗府辦規〔2018〕1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促進企業加快落戶若干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促進企業加快落戶若干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商務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18日

辦法全文

廣州市促進企業加快落戶若干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本市招商引資工作力度,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招商引資工作,促進樓宇經濟發展,吸引國內外企業來穗投資,推動新引進項目加快落戶、落地,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是,本辦法實施後新引進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後(其中工業企業在項目投產後)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在本市年納稅總額達到1000萬元的企業(地產類企業除外,以下簡稱新引進重點企業),以及參與招商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強化招商功能的商務樓宇相關單位。
第二章 新引進重點企業獎勵和補貼
第三條 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新引進重點企業,予以決策層人員獎勵、辦公用房補貼支持。
第四條 對新引進重點企業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50萬元以上的決策層人員,按其個人在該企業工資薪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不超過2年、獎勵人數不超過15人,個人獎勵每年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 新引進重點企業在本市租賃自用辦公用房,按租金參考價的一定比例給予不超過3年的租金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不超過400萬元,享受補貼期間辦公用房不得轉租。補貼時間從企業註冊且實際繳納租金的次月或達到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次月起計算。
第六條 市委、市政府重點引進並研究確定支持的重大產業項目,直接適用第四條、第五條等政策支持。對特別重大產業項目的企業,在落戶獎勵、土地使用、產業基金投資、員工安家補貼、子女就學、申報人才綠卡等方面給予“一企一策”支持,具體內容結合企業投資強度、產業帶動、地方貢獻等實際情況予以個案處理。
第三章 支持樓宇經濟發展
第七條 為促進商務樓宇規範化、品質化、高端化發展,推動樓宇升級改造和招商,提高吸引總部及現代服務業項目進駐的能力,支持本市標準化制定機構按照商務樓宇載體規模、公共設施、服務管理、招商能力及成效、發展特色及社會貢獻等情況,編制超甲級、甲級商務寫字樓地方標準或評定條件。
第八條 對市商務主管部門認可的行業組織機構評定的超甲級、甲級商務寫字樓,分別給予每棟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用於商務樓宇的升級改造、功能完善或樓宇招商。
申請獎勵的主體是向行業組織機構提出評定超甲級、甲級商務寫字樓的樓宇業主或經授權的經營單位、物業管理公司。
第四章 鼓勵社會中介參與招商
第九條 遴選一批社會知名度較高、業績突出的社會中介機構,與市商務主管部門簽訂招商合作協定,定期溝通招商載體、招商政策、產業規劃等信息,共同加強招商宣傳推介和招商合作。
第十條 支持社會中介機構引進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以及新興產業項目,支持各區對引進重大項目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獎勵或補助,積極協調解決項目落戶落地問題,支持項目享受本市各類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對簽訂招商合作協定的中介機構為吸引國內外企業來穗投資而組織的推介會、研討會、產業交流會等招商相關活動,給予不超過活動支出30%的補貼,單項活動補貼不超過20萬元,單箇中介機構每年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章 實施和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財政資金納入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簡化企業申報材料,能由政府部門提供的數據不要求企業提供。按照“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市區聯動、以區為主”的工作機制,各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市商務主管部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覆核。
獲獎勵補貼名單通過覆核後,在市商務主管部門網站公示7天。在公示期內以實名、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核查。對不符合獲獎勵補貼申報要求的,一經核實,即從擬獎勵補貼名單中剔除。
市財政管理部門根據審定名單,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撥付獎勵補貼資金到申報單位所在區,涉及個人獎勵的直接撥付到獲獎個人。
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管理部門對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情況以及企業獎勵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企業在申報和使用獎勵補貼資金過程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又滿足市本級其他政策支持條件的,由申報人選擇其一進行申報,不重複獎勵和補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有關名詞解釋如下:
“年納稅總額”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全部稅收,但購買土地及物業產生的契稅、房產稅和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關稅和進出口環節稅除外。
“決策層人員”是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行銷總監、公共事務總監等對投資或經營有決策影響的中級及以上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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