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以下簡稱“城區”)危險房屋治理工作,規範城區危險房屋治理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區危險房屋治理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區危險房屋治理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市、區財政通過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特困人員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以下簡稱困難家庭)自行開展其擁有合法權屬的城區國有土地上危險房屋(下同)原址重建或維修的補助資金。
文物和歷史建築的修繕、治理、改造等資金補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先自行治理,後財政補助。
(二)科學合理,公正客觀。
(三)突出重點,精準幫扶。
(四)績效評價,規範管理。
第四條 市、區財政、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大投入力度,積極創新工作方法,完善保障措施,加快推進城區危險房屋治理工作。
屬地鎮街應加強危房重建、修繕工程日常巡查、指導、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 補助資金按照市、區專項資金配套辦法,納入同級政府年度預算,其中越秀、海珠、荔灣、白雲區,市、區補助資金比例分配為5:5;天河、番禺、花都區,市、區補助資金比例分配為4:6;黃埔、南沙區由區全額承擔;從化、增城區,市、區補助資金分配比例分別為8:2和6:4。市對區財政管理體制如有調整,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困難家庭實施城區危險房屋原址重建,每戶可按1000元/㎡標準申請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困難家庭實施城區危險房屋維修,每戶應按房屋建築修繕定額核實修繕費用,按照實際修繕費用50%一次性申請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3萬元。
危險房屋產權不屬於困難家庭單獨所有的,按照其擁有的產權比例在限額內確定補助資金額度。
第七條 困難家庭申請房屋治理補助,原址重建的城區危險房屋,應當經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屬地鎮街組織規劃條件核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和具備基本使用功能;原狀維修的城區危險房屋,應當提供房屋的安全鑑定報告,維修後的房屋鑑定安全等級須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同一地址房屋在完成原址重建或維修後且領取補助資金的,均不再重複發放危險房屋治理補助資金。
第八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九條 申請補助資金應按以下流程實施:
(一) 申請
城區危險房屋原址重建工程開工前30天內,申請人可持以下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助資金申請: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證件;2.國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權屬證明;3.困難家庭證明;4.危險房屋鑑定報告;5.房地產現狀圖;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7.施工許可證或《廣州市臨時性建築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證明書》;8.房屋改造前相片。
城區危險房屋維修工程開工前30天內,申請人可持以下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助資金申請: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證件;2.國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權屬證明;3.困難家庭證明;4.危險房屋鑑定報告;5.房地產現狀圖;6.維修方案;7.施工許可證或《廣州市臨時性建築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證明書》;8.房屋改造前相片。按要求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維修工程,應當同時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 申領
城區危險房屋原址重建工程竣工後3個月內,申請人可持以下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補助資金:1.具有相關資質測繪單位出具的房屋現狀測繪證明材料;2.房屋改造後相片;3.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
城區危險房屋維修工程完工後3個月內,申請人可持以下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補助資金:1.房屋維修後相片;2.房屋鑑定報告3.修繕費用有效證明材料(發票)。按要求需要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應當同時提交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
(三) 審核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於15個工作日內告知審核結果。
(四)發放
預算下達後,各區根據實際情況,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鎮街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一次性將補助資金髮放給申請人。
第十條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當年度所屬區申請補助資金總額,於當年度6月30日前將相關申請資料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出資額各自申報下年度財政預算。預算批覆後,市本級補助資金轉移支付到各區。
第十一條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已完成危房治理並發放補助資金檔案納入危房治理督修檔案進行統一管理,錄入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補助資金申領和危房治理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補助資金,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懲戒,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補助資金的;
(二)擅自增加建築面積和建築高度、擴大基底面積、改變四至關係的;
(三)擅自降低建築結構安全等級的;
(四)擅自變更使用性質的;
(五)違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相關規定的;
(六)危房治理後不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
(七)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三條 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加強補助資金管理工作監督。
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補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對申請補助資金項目進行抽查,督促相關部門解決問題。
第十五條 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城區危險房屋治理補助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區可根據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印發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38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城區危險房屋治理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根據《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我局制訂了《廣州市城區危險房屋治理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4月14日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安全監管,全面推進我市危險房屋治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廣州市城區危險房屋治理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我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特困人員及困難職工家庭危房治理補助資金的申請、發放等工作的管理依據。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已經2018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屆5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第三十二條規定:“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經負責民政工作的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特困人員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危險房屋治理費用補助。危險房屋治理費用補助的範圍、標準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二是制訂《廣州市城區危險房屋治理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有助於完善我市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困難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填補困難民眾危房治理救助空白,改善居住環境,推動全市危房治理工作。
二、主要內容的解讀
《辦法》共16條,包括總則、適用範圍、職責分工、管理原則、補助資金申請、發放及監督管理等,現就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明確補助範圍。補助資金用於補助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特困人員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困難職工家庭自行開展其擁有合法權屬的城區國有土地上危險房屋原址重建或維修。
(二)明晰管理職責。明確市、區兩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財政、規劃管理部門、屬地鎮街的職責分工。
(三)分類治理。危險房屋可通過原址重建及維修的方式開展治理。
(四)補助標準。危房原址重建,每戶每平方米可申請1000元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危險房屋危險,每戶可按照實際修繕經費50%一次性申請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3萬元。
(五)治理要求。危房治理後須保證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和具備基本使用功能。
(六)補助原則及流程。危房治理補助資金髮放原則為先治理,後補助,具體流程為“工程開工前申請—工程完工後申領—所屬區房屋管理部門審核—補助資金髮放”,以避免非法騙取補助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資金等問題。
(七)資金髮放監管。申請人在補助資金申請和危房治理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擅自擴加改建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發放補助資金,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懲戒,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解讀途徑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
四、解讀時間
與《廣州市城區危險房屋治理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同步發布解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