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市城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無為市城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是無為市於2021年7月22日市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政策檔案。

政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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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無城建成區及福渡建成區範圍內已建成並使用的各類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並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發改、教育、城管、衛健、文旅體、民政、交通、供銷、統戰、財政及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範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應當正確使用房屋,並依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權屬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建築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安全負責。並承擔下列責任:
(一)按房屋設計用途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改變的用途正確使用房屋;
(二)按規定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對危險房屋採取維修加固、拆除等治理措施;
(三)依法進行房屋裝修活動;
(四)依法申請房屋安全鑑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七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定期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
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相關部門應當每年6月份、12月份各開展一次房屋安全排查工作,重點排查危險房屋、重要公共建築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
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相關部門對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消除隱患。發現重大房屋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鑑定管理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市房屋安全鑑定所承擔具體工作。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向市房屋安全鑑定所提出房屋安全鑑定申請:
(一)因火災、爆炸和自然災害等影響房屋安全的;
(二)房屋改變功能用作公共活動場所的;
(三)因裝修拆改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造成房屋安全受損的;
(四)地基基礎或者結構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損壞、腐蝕等異常情況後仍需繼續使用的;
(五)房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個部分超過設計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鑑定的情形。
第十條 市房屋安全鑑定所受理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房屋安全鑑定檢測單位實施鑑定。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與房屋安全鑑定檢測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契約,並承擔鑑定檢測費用。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專項費用保障政府組織的城區房屋安全排查、低收入家庭和因不可抗力損壞的住宅危險性鑑定。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鑑定檢測單位對鑑定出的C級、D級危險房屋,應當在鑑定報告中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等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經鑑定為C級、D級危險房屋的,市房屋安全鑑定所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放《危險房屋通知書》,並抄送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相關部門。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相關部門收到《危險房屋通知書》後,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並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見,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相關部門負責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完成治理工作。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對危險房屋採取治理措施。
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相關部門督促、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採取治理措施,並將治理情況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市應急管理部門對整治後的房屋安排專人進行逐戶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進行危房消號,形成閉環。
第十五條 對危險房屋實施維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對危險房屋實施拆除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拆除,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分攤。
對危險房屋採取維修加固治理措施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零散的危房住戶經批准可以原址、原面積、原高度、原層數維修加固,不得改變原有的結構和規模;集中連片的危房住戶由相關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無城鎮及相關社區配合,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維修加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房屋治理救助制度,安排資金用於補助低收入家庭和因不可抗力損壞住宅的危險房屋治理費用。採取維修加固的,市人民政府按不高於100元每平方米的標準對救助對象進行補助;採取原址重建的,市人民政府按不高於300元每平方米的標準對救助對象進行補助,所需資金由市、鎮兩級財政按1:1的比例分擔。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房屋治理納入年度目標考核,明確治理方式、時限、責任人。
經鑑定應當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已納入土地儲備或徵收計畫的,可以安排提前收儲或徵收;未納入土地儲備計畫、原址重建符合規劃要求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申請拆除重建;拆除的危險房屋是房屋所有權人唯一住房的且不具備重建條件的,可以納入住房保障,優先予以安排公租房,無法安排公租房的,鼓勵其自行外出租房居住,政府提供租金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無為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以危險房屋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危險房屋小於或等於50㎡按50㎡計算,所需資金由市、鎮兩級財政按1:1的比例分擔,徵收安置房屋,以徵收部門發放的標準為準,不再重複享受補貼。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危險房屋安全檢查、監測制度,完善應急處置組織體系。
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情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啟動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根據實際需要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人員撤離;
(二)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三)對水、電供應和可燃氣體、液體輸送進行控制;
(四)對危險房屋採取消除現實危險的必要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絕、怠於採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險房屋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組織相關部門採取必要措施排除險情,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對鑑定為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限期遷出、拆除。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履行規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關義務,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安全隱患、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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