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促進存量工業用地高效率利用實施辦法》已經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7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促進存量工業用地高效率利用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7日
- 發布單位: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粵閩贛蘇區對接融入粵港澳大灣區振興發展先行區建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提高我市存量工業用地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和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核發劃撥決定書等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明檔案,且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依然規劃為工業用途的存量工業用地,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的存量工業用地,主要包含以下類型:
(一)增資擴產類:原約定、規定的容積率、建築密度等控制性指標已不能滿足當前發展需要的工業用地。
(二)粗放用地類:容積率、建築密度、投資強度、產出效率等控制性指標較低的工業用地,“圍多建少”存在大面積空閒土地的工業用地。
(三)產業轉型類:國家禁止類、淘汰類產業用地,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的工業用地。
(四)停建停產類:企業處於停建緩建或者停產半停產狀態,超過兩年未產生主營利潤的工業用地。
第三條 堅持“工業改為工業”的原則,按照“分類處置、激活存量、提質增效、加強監管”的思路,提高存量工業用地利用效率,促進土地高效再利用。
第四條 存量工業用地按宗地進行管理。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存量工業用地適當提高容積率。
第五條 鼓勵土地使用權人自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我市現行招商引資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土地使用權人通過簽訂出讓契約補充協定及項目履約監管協定盤活土地。項目履約監管協定的相關指標由屬地招商或園區部門組織核定,並高於原出讓契約及項目建設投資協定的指標要求。
(一)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存量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延長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二)引導土地用途兼容複合利用。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新產業項目工業用地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建築面積占項目總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可仍按工業用途管理。
(三)存量工業用地原已建成且有合法審批手續的工業物業產權,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為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不得在層內再進行分割,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進行開發。工業物業建築區內的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獨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但可以隨工業物業產權按規定比例且以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抵押。分割轉讓後原權利人自留的工業或倉儲功能的建築面積占分割轉讓前工業或倉儲功能確權登記的建築面積比例不得低於40%。工業物業產權轉移(分割轉讓)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
(四)在符合上位規劃以及上級相關管控要求(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綠線、藍線等)的前提下,可通過依法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提高土地開發強度。
(五)存量工業用地提高利用效率後被納入國家、省、市重大產業項目的,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條 協定收回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對部分空閒的土地(指具備出具規劃條件、設定出入口等獨立開發條件的土地)沒有繼續開發建設意願的,可由政府協定有償收回;政府收回全部土地的,終止出讓契約及項目建設投資協定。收回後的土地按我市現行工業用地供應政策實施供應。
(一)原出讓契約及項目建設投資協定已履約完畢的,其收購價格參照土地市場價格依法確定。
(二)原出讓契約或項目建設投資協定存在違約情況未處置的,其收購價格按原出讓契約或項目建設投資協定約定執行。已開發建設未收回的部分用地重新簽訂出讓契約補充協定和重新約定項目建設投資事宜。
第七條 協定轉讓工業用地。符合條件的工業用地,允許土地使用權人通過協定轉讓方式盤活,轉讓前須完成出讓契約、項目建設投資協定履約覆核手續。
未開發建設部分的存量工業用地能滿足規劃分宗要求且用地項目符合產業政策和要求的,允許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八條 納入“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範圍的工業用地項目,按照《廣東省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279號)等規定執行。
第九條 經認定為閒置土地的工業用地,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等規定依法處置。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讀
為加快推進粵閩贛蘇區對接融入粵港澳大灣區振興發展先行區建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提高我市存量工業用地利用效率,現就《梅州市促進存量工業用地高效率利用實施辦法》(下稱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起草背景及依據
為落實市第八次黨代會關於發展實體經濟,加快梅州蘇區振興、共同富裕的工作部署,堅持工業立市,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辦法》能有效改變我市工業用地現狀低效利用的局面,激活企業發展動力,用好用活工業土地資源,提高存量工業用地利用效率,保障我市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和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等相關規定,起草單位市自然資源局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二、《辦法》的適用範圍
《辦法》印發實施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核發劃撥決定書等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明檔案,且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依然規劃為工業用途的存量工業用地。具體包含四種類型:一是增資擴產類,二是粗放用地類,三是產業轉型類,四是停建停產類。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堅持“工業改為工業”的原則,按照“分類處置、激活存量、提質增效、加強監管”的思路,提高存量工業用地利用效率,促進土地高效再利用。鼓勵存量工業用地適當提高容積率。主要有七項優惠政策:
(一)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存量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延長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二)引導土地用途兼容複合利用。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新產業項目工業用地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建築面積占項目總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可仍按工業用途管理。
(三)存量工業用地原已建成且有合法審批手續的工業物業產權,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為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不得在層內再進行分割,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進行開發。工業物業建築區內的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獨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但可以隨工業物業產權按規定比例且以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抵押。分割轉讓後原權利人自留的工業或倉儲功能的建築面積占分割轉讓前工業或倉儲功能確權登記的建築面積比例不得低於40%。工業物業產權轉移(分割轉讓)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
(四)在符合上位規劃以及上級相關管控要求(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控制線、綠地綠線、藍線等)的前提下,可通過依法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提高土地開發強度。
(五)存量工業用地提高利用效率後列入國家、省、市重大產業項目的,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六)協定收回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對部分空閒的土地(指具備出具規劃條件、設定出入口等獨立開發條件的土地)沒有繼續開發建設意願的,可由政府協定有償收回,盤活歷史粗放型用地。
(七)可協定轉讓工業用地。符合條件的工業用地,允許土地使用權人通過協定轉讓方式盤活。未開發建設部分的存量工業用地能滿足規劃分宗要求且用地項目符合產業政策和要求的,允許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