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處置辦法

《梅州市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處置辦法》已經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7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處置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0日
  • 發布單位: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供後監管,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時間開工、竣工,且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不屬於閒置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處置工作。
  第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處置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受理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延期申請,提請屬地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就延期原因協助調查、核實和認定等。
  第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的項目開工、竣工日期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執行。
  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項目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實際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確認書確定的時間為準。
  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項目竣工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項目竣工日期自動工開發日期起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報,並提供相關材料。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按規定申報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列入用地誠信檔案。
  第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期限內開工或竣工的,應在到期前三十日內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延期開工或竣工申請,並提供相關申請材料。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七條 屬於政府(含政府有關部門,下同)原因造成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的情形:
  (一)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開工開發條件的;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開工期限內辦理開工手續,但因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其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開工期限內辦理開工手續,但因政府出台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民眾信訪事項等無法開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開工開發的;
  (六)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因政府原因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
  (一)協商延長開(竣)工期限。經依法批准後,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補充協定,重新約定開(竣)工期限。從補充協定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協商有償收回土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同意退還土地的,可協商有償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附屬設施。
  第九條 因政府原因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後擬訂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逾期土地設有抵押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逾期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
  第十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導致建設項目未能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時限內開工、竣工,或者未能在批准的延期開工、竣工時限內開工、竣工的,依法追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完善項目用地供後監管制度。
  (一)建立項目投資監管機制。新增項目在項目準入時,相關單位應明確投資強度、建設時限、能耗水平、污染排放等相關要求和違約責任,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落實到土地出讓契約中,在土地出讓後抄告各相關單位,由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責任。
  (二)建立開(竣)工提醒制度。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強化土地契約履約監管和處置,設立開(竣)工時限台賬,加大土地利用巡查力度,做到事前積極預防,事中及時處置,事後嚴肅追責。建立項目用地開(竣)工提醒制度。在簽訂土地出讓契約或核發劃撥決定書時,同時下發開(竣)工提示通知書,距離土地出讓契約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開(竣)工最後期限不足三十日尚未申報開(竣)工的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下發開(竣)工提醒書,提醒其按期開(竣)工,並提示違約風險。
  (三)強化部門聯動。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溝通合作,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充分實現信息共享互通,努力做到“問題共商、信息共享、項目共推、執法共管”,全程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管理,健全信用管理系統,及時記錄、公布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建設項目順利實施。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負責開(竣)工違約土地調查、認定等工作的組織實施,擬定土地處置方案、撥付收回土地的補償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已動工開發建設項目建築施工許可、動工面積、已竣工項目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材料,負責協調第三方機構開展建築物、構築物價格評估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提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核准或審批檔案;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因政府原因造成開(竣)工違約土地處置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評估、補償等費用,將查處工作經費列入預算,並及時撥付;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開(竣)工違約土地處置過程中發生的法律問題;簽訂招商引資協定的單位負責提供與企業簽訂的相關協定,協助擬定土地處置方案;土地儲備機構、屬地政府負責對不能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條件交付土地的,出具意見。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向相關部門報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約情況,各部門應協同執行誠信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本辦法實施前我市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省和市對國有建設用地開(竣)工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

 為有效解決國有建設用地供後監管問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現將《梅州市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起草背景
  國有建設用地供後監管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環節,隨著保護資源與保障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國有建設用地在供後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工業用地的需求日益旺盛,同時帶來用地效率不高,低效利用等問題;對於投資強度、畝均產值、畝均稅收等如何明確監管;開工竣工違約沒有落實;違反產業項目履約監管協定的違約責任追究困難。
  為加強國有建設用地供後監管,保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履行,督促土地使用權人加快地塊開發建設,規範開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遵循“以用為先、依法進行、分類處理、節約集約”的原則,起草單位市自然資源局通過制定本《辦法》,對開工竣工期限、違約原因認定及處理原則、監管職責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進一步規範開工竣工延期管理工作。
  二、《辦法》的起草過程
  為做好《辦法》的起草工作,市自然資源局認真組織學習國家和省有關加強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方面的相關政策檔案,並學習借鑑其他地區成熟的經驗做法,經多次在局內部研究、討論、修改,起草形成了《梅州市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處置辦法(徵求意見稿)》。
  2022年8月15日,市自然資源局發出了《關於徵求<梅州市促進存量工業用地高效利用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等6個檔案意見的通知》,徵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相關單位等23個單位意見,並結合各單位提出的意見建議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通過廣泛徵求意見,集思廣益,確保《辦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2022年8月23日至8月31日,市自然資源局在單位公眾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建議。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內容由十三條構成:
  (一)明確了制定《辦法》的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明確了適用範圍。《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時間開工、竣工,且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不屬於閒置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處置工作。
  (三)明確了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處置工作的牽頭部門。
  (四)明確了開工竣工日期。國有建設用地的項目開工、竣工日期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執行。
  (五)明確了開工竣工申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報,並提供相關材料。
  (六)明確了不能如期開工竣工的要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規定期限內開工或竣工的,應在到期前30日內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延期開工或竣工申請,並提供相關申請材料。
  (七)明確了屬於政府(含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國有建設用地開工竣工逾期的六種情形。
  (八)明確了因政府原因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開工竣工逾期的兩種處置方式。
  (九)明確了因政府原因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開工、竣工逾期的處置方案呈批。
  (十)明確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導致建設項目未能如期開工竣工,或者未能在批准的延期開工、竣工時限內開工竣工的責任。
  (十一)明確了項目用地供後監管制度。
  (十二)明確了各部門應協同執行誠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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