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區國有建設用地批後監管辦法(試行)

為加強市區國有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工作,依法規範用地行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建設用地動態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92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的通知》(浙土資發〔2009〕3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批後監管內容
(一)本辦法所稱國有建設用地批後監管是指2011年1月1日起市區新批國有建設用地從批准供地起至項目竣工驗收期間,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等,對土地使用權人履約情況進行的監督管理。
(二)國有建設用地批後監管主要內容:
   1.出讓金及相關規費是否按時足額繳納;
2.是否掛牌施工和按照規定的期限開、竣工;
   3.是否按照規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4.改變用途或提高容積率的,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5.是否存在超面積、土地閒置等違法違規情形; 
7.其他需要列入監管的事項。
以上需批後監管內容的主要依據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及補充協定、劃撥決定書等規定的內容。
批後監管工作職責
利用處:負責國有建設用地批後監管的監督管理工作,導入土地出讓和劃撥信息,製作巡查手冊,催繳工業項目的土地出讓金,督促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違約行為處置。
儲備中心:負責催繳經營性項目用地出讓金,會同利用處開展市直項目的日常批後監管工作。
地籍處:組織工業項目(30畝以上)和經營性項目用地的覆核驗收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開、竣工延期手續辦理。
監察室:負責監督參與批後監管工作的相關部門是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
法規處:指導參與批後監管工作的相關部門依法行政,提供批後監管法律支持。
監察支(大)隊:負責查處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區分局: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的批後監管工作,對鄉鎮國土資源所採集的批後監管信息進行匯總梳理,組織30畝及以下工業項目用地覆核驗收。
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對轄區範圍內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進行定期巡查、填寫巡查台賬並錄入動態監管系統;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制止並向上級部門反饋;每月上報轄區內建設用地動態監管報表;配合做好土地出讓金催繳工作;督促用地單位掛牌施工以及按時開、竣工;參與建設項目用地覆核驗收;配合開展低效利用和閒置土地的處置。
第三條 批後監管實施制度
(一)建設項目用地履約告知制度。市局與土地受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時,向土地受讓人發放《出讓契約履約告知書》,明確告知掛牌施工、開竣工標準、開竣工申報及時限、違約責任等內容,促使土地受讓人嚴格履行出讓契約。
(二)建設項目用地掛牌施工制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劃撥決定書下發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督促土地使用權人,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於宗地現場顯著位置設定按照統一格式製作成的建設用地信息公示牌,公示國有建設用地批准文號(契約號)、用途、面積、四至、容積率、綠地率、限高、開工期限、竣工期限、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三)建設項目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土地使用權人須在宗地開工、竣工時向鄉鎮國土資源所申報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在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權人要按照出讓契約約定期限提前向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延遲開工、竣工原因。
(四)建設項目用地竣工覆核驗收制度。工業建設項目(30畝以上)和經營性項目用地由地籍處牽頭組織覆核驗收;30畝及以下的工業建設項目用地覆核驗收工作委託各區政府、湖州開發區管委會組織進行。負責覆核驗收的有關職能部門對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及補充協定、劃撥決定書等規定的內容,對用地單位土地利用情況進行覆核驗收。驗收合格的,用地單位可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簽訂補充契約並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違約責任。
(五)建設項目用地開發利用情況通報制度。利用處每季度根據動態監管系統和動態監管報表,對市區土地利用情況進行匯總,以市局工作簡報的形式定期向市、區政府及在本系統內通報。
第四條 批後監管工作流程
(一)信息導入
國有建設用地批准或土地使用權成交後,由利用處負責將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條件等相關信息及時導入動態監管系統,並製作成批後監管動態巡查手冊,交由鄉鎮國土資源所按照巡查實際情況填寫。
(二)履約告知
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時,由利用處向用地單位發放《出讓契約履約告知書》,明確告知其掛牌施工、開竣工申報及違約責任等要求。
(三)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催繳
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或劃撥決定書下發後,由利用處或儲備中心負責提醒用地單位按時繳納出讓金和相關規費。用地單位在約定期限內未繳清出讓金的,由利用處或儲備中心從動態監管系統中導出《出讓金催繳通知單》,在一周內以掛號信形式送達用地單位法定代表人處。經催繳,用地單位仍未繳清出讓金和相關規費的,則以律師函形式進行催繳。
(四)開工環節
根據動態監管系統所顯示信息,由鄉鎮國土資源所督促用地單位及時開工。在約定期限未開工且未向市國土資源局申報延遲原因的,由鄉鎮國土資源所向利用處反饋,並從動態監管系統中導出《開工建設違約通知單》送達用地單位法定代表人。構成閒置土地的,由利用處督促用地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利用處會同監察支隊等相關單位依法追究違規違約責任。市直項目的開工監測、督促工作由利用處會同儲備中心負責(開工標準:指取得施工許可證並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為準。開工日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的開始施工時間,且不間斷施工)。
(五)施工環節
用地單位開工建設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落實專人負責日常巡查和跟蹤管理,做到“一冊一表”即填好項目動態監管巡查手冊,按月上報動態監管報表。利用處定期或不定期對鄉鎮國土資源所的巡查及資料歸檔工作進行檢查。市直項目的日常巡查工作由利用處會同儲備中心負責。
(六)竣工環節
根據動態監管系統所顯示信息,由鄉鎮國土資源所督促用地單位按照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及時竣工。在約定期限未竣工且未向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延遲原因的,由鄉鎮國土資源所向利用處反饋,並從動態監管系統中導出《竣工違約通知單》送達用地單位法定代表人。市直項目的竣工監測、督促工作由利用處會同儲備中心負責(竣工標準:工業建設項目以通過建設項目用地覆核驗收為準,竣工日以通過覆核驗收之日向前順延60日;其它建設項目以規劃建設部門項目建築驗收合格核發《規劃確認書》為準,竣工日以核發《規劃確認書》之日向前順延30日)。
(七)驗收環節
對符合覆核驗收標準的項目,由用地單位申請,按許可權分別由市局地籍處或各區政府、湖州開發區管委會牽頭組織驗收。
第五條 批後監管考核機制
(一)建立領導小組。市局建立批後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由陳先彰局長任組長,虞偉瑛、傅自強副局長任副組長,監察室、法規處、地籍處、利用處、監察支隊、儲備中心、各區分局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利用處負責人擔任。
(二)強化工作考核。從2011年起,市局將批後監管工作列為對各區分局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六條 本辦法自文發之日起執行。

印發的通知

關於印發《湖州市區國有建設用地批後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分局,市局各行政處室、事業單位:
  《湖州市區國有建設用地批後監管辦法(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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