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區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試行)

為了統一閒置土地認定標準和處置方式,加快閒置土地處置,規範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區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河源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包括源城區、江東新區、市高新區。
市區範圍內閒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適用於本辦法。
第二章 閒置土地調查認定
第三條 閒置土地的認定以宗地為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認定為閒置土地: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相關指標的界定:
(一)宗地。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或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所確定的宗地為單位;土地供應後,用地已辦理分割或合併的,以分割或合併後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宗地為單位。
(二)動工開發日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決定書、用地批文等已約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按約定時間進行認定。未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實際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確認書確定的時間為準。未核發交地確認書或者交地確認書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建設用地批准書、不動產權證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頒發日期確定為實際交付土地日期。公開轉讓已成交但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土地轉讓契約約定繳齊轉讓價款之日視為實際交付土地日期;司法裁定拍賣土地,以協助執行通知書籤發之日為實際交付土地日期。
(三)動工開發標準。動工開發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四)土地價款。土地價款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以出讓、劃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時支付的地價款,不包括取得土地應繳納的相關稅費。土地價款原則上以劃撥決定書、有償使用契約、轉讓契約記載的價格為依據,沒有明確價格以土地取得時基準地價為土地價款。
(五)動工開發標準、應動工開發和已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總投資額及已投資額在契約或證書等書面材料有約定,按書面約定進行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認定或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評估確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的行為或自然災害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認定為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閒置土地:
(一)因供應土地存在土地權利不清晰或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三)因國家出台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民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政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七)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閒置的。
第三章 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程式
第六條 閒置土地按如下程式認定:
(一)調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疑似構成本辦法第三條情形的閒置土地,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閒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如認為屬於政府或相關部門造成閒置的,還應提供土地閒置原因說明材料及證明材料)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接受調查處理。
根據土地的情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相關部門發出協助調查函,相關部門應收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明確其行為是否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動工開發延遲以及行為產生的具體時間,出具書面材料,並對其出具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認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召開閒置土地認定會議,會議認定屬於閒置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書》;不屬於閒置土地的,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並辦理結案手續。
(三)信息公告。《閒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入口網站、廣東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等渠道錄入閒置土地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閒置時間等信息,並向社會公開;屬於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閒置的,同時公開閒置原因,並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
閒置土地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當長期公開。閒置土地處置完畢後,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七條 被認定為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的閒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政府相關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本辦法規定處置方式進行協商(設有抵押權的,應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參加並聽取意見)。
協商一致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協商不一致的,依法通過仲裁、訴訟方式解決。
第八條 被認定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的閒置土地,按以下程式處理:
(一)發出《閒置土地處置聽證權利告知書》。在發出《征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前,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依法組織聽證。
(二)擬定處置方案。根據調查和聽證情況,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繳閒置費或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報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報市政府批准前應通過市區建設用地審批委員會審議。
(三)處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征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利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征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閒置費,並於繳清閒置費後,簽訂補充契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交回不動產權證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征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逾期繳納土地閒置費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繳土地閒置費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但加處罰款數額累計不得超出土地閒置費,當加處罰款數據累計達到閒置費或者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的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不交回不動產權利證書的,直接公告註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不動產權利證書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九條 《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等法律文本及其送達分別按照《閒置土地處置法律文書示範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閒置土地處置和利用
第十條 被認定為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的閒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定,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定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
(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四)協定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經雙方協商同意,按照不高於收地行為發生時的市場評估價協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納入土地儲備庫。
(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閒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契約,並在契約中註明為置換土地。
(六)除上述處置方式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其他處置方式,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外,選擇第十條其他處置方式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補充契約,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明確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外,閒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繳清閒置費後,根據地塊所屬區域發展情況和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契約,重新約定開竣工時間,給予一至兩年的延建期限。延建期滿後,超過約定動工時間滿兩年仍未動工開發的,該宗土地將依法(無償)收回。
(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閒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閒置土地,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三)對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原因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交錯影響的閒置土地,可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處置。
第五章 協同機制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區閒置土地處置工作,市區建設用地審批委員會負責審議市區閒置土地處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閒置土地工作的組織、認定和處置。
成立市區閒置土地處置工作專責工作小組(設在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市區閒置土地日常調查、認定、處置、送達等具體工作。組長由市政府協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秘書長擔任,常務組長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從市國土資源、財政、住房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抽調組成。
第十四條 源城區、江東新區管委會、市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各自管轄範圍內閒置土地的前期調查(經授權或委託後,則由噹噹地政府、管委會負責其轄區內閒置土地處置相關工作),協同閒置專責工作小組做好閒置土地認定、處置相關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規劃建設、法制、房屋徵收、土地儲備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的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對市區範圍內已簽訂土地出讓契約或頒發不動產權利證書超過二年的用地,市土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許可業務前應先核實土地是否屬於閒置土地。如屬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惡意囤地、炒地造成閒置土地的,在閒置土地未處置完畢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並將閒置土地信息及時抄送市規劃、建設、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應按照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的要求,落實好閒置土地處置工作的部門責任,不得違反規定辦理有關許可手續。
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核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惡意囤地、炒地的行為:
(一)經催繳拒不繳交土地閒置費或簽訂限期建設契約後因自身原因超過一年經催告仍未動工建設且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畝的;
(二)土地使用權人名下有三宗以上土地因自身原因未按期開發建設的;
(三)被相關部門列入土地開發建設有關的誠信黑名單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土地閒置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繳,收入全額上繳當地財政專戶,實行收支管理兩條線。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根據閒置工作小組實際工作需要,從財政預算中安排閒置土地管理工作經費,專項用於閒置土地管理基礎信息化建設以及認定調查、取證、測量、評估等閒置土地認定、處置工作。
第六章 預防與監督
第十七條 土地供應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供地業主單位(源城區、江東新區管委會、市高新區管委會、市土地儲備主管部門)應對擬供應土地項目動工開發條件進行核查,做到“淨地”出讓,按時交地,簽訂《交地確認書》。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時,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約定、規定動工開發、竣工時間應當綜合考慮辦理動工開發所需相關手續的時限規定和實際情況,預留出合理時間。
因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違規行為致使土地開發遲延的,對遲延負有責任的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影響;處置不力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土地閒置狀況嚴重的供地業主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在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採取措施,促進土地利用。
第十八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供地業主單位應當建立土地利用開發情況申報制度和土地動態巡查監管機制,督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時進行開發建設,及時發現和預防新的閒置土地發生,並按月度匯總閒置土地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閒置土地進行舉報和反映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縣閒置土地處置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如與國家和省出台的新規定相牴觸的,應相應修訂,未及時修訂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前的閒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閒置原因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置,過渡期滿後仍未處置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印發的通知

河府〔2018〕8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河源市區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七屆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解讀

為盤活存量土地資源規範閒置土地處置工作程式,加快化解市區遺留閒置問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市政府出台了《河源市區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為辦法),為便於理解,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背景
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關於河源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若干規定(試行)》(河府〔2008〕9號),提出閒置土地處置有關措施,有力推進市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但土地閒置問題仍未能得到有效解決,歷史遺留閒置問題已成為市區土地市場管理難點問題。根據《河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河府函〔2017〕549號),河府〔2008〕9號文已失效,導致市區閒置土地管理工作缺少可操作的政策指導。
2018年2月和6月,省修訂《廣東省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健全建設用地“增存掛鈎”機制的通知》(自然資規〔2018〕1號),明確閒置土地與用地計畫指標相掛鈎的獎懲機制,大幅減少了普通用地指標的投放。而當前,我市正處於加快發展的階段,急需大量土地資源,單純依賴新增建設用地方式已難以保障項目用地需求。而另一方面市區又存在大量需盤活的閒置土地。
因此,為主動適應省級計畫指標不飽和供應的大趨勢,最大限度通過盤活存量用地保障項目用地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我市出台《河源市區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試行)》。
二、《辦法》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修訂)。
(三)《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
(四)《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閒置土地處置法律文書示範文本〉和〈閒置土地處置案卷表〉的通知》(國土資發〔2013〕16號)
(五)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閒置土地處置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4〕9號)
三、《辦法》主要內容
《意見》共22條,其中第一章,為意見出台目的及適用範圍;第二章為閒置土地認定情形、相關指標的界定、政府閒置原因的類型;第三章為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程式,明確閒置土地認定、處置、文書的具體程式和要求;第四章為閒置土地處置和利用,提出政府原因及自身原因閒置土地處置方式;第五章協調機制,提出構建市區閒置土地處置協調機構和職能分工、聯動機制;第六章內容為閒置預防、閒置監管;第七章附則,包括檔案實施時間、過渡期政策等內容。
具體檔案主要確定製度如下:
(一)明確閒置土地認定標準,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基礎上,結合市區實際,重點對原契約未約定動工開發日期、土地取得價、動工開發標準、土地價款、動工開發等,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有關宗地指標進行界定,為閒置土地認定提供依據。
(二)明確了七類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導致土地閒置的情況。
(三)明確了閒置土地認定程式,包括調查、認定、公告、聽證(如有申請)、擬定處置方案、市政府審批、發出決定、執行。
(四)對於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閒置土地,提出延長開工時間、調整土地用途及利用條件、臨時使用、協定收回、置換土地等處置措施。
(五)提出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導致閒置的處置措施,包括收取閒置費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並明確閒置土地具體認定和處置程式。
(六)提出構建市區閒置土地工作機構和部門聯動機制,提出對存在惡意囤地、炒地的行為土地使用權人,相關部門應在辦理土地抵押登記、變更登記、規劃報建、施工許可等事項應核實土地閒置情況。
(七)提出過渡期政策。為妥善化解歷史閒置土地問題,提出對實施辦法前的閒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部門根據閒置土地的形因採取延期開發、土地置換、一次性按地價款20%收取閒置費等方式盤活、處置閒置土地。
四、適用範圍及實施日期
適用範圍:市區,各縣可參照該規定執行。本檔案自印發之日60日起施行。
五、檔案解讀機關
《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讀,具體解讀人: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黃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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