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意見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意見》為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11月12日下發的地方政府政策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意見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5年11月12日
檔案信息,主要內容,

檔案信息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
石政發〔2015〕52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主要內容

關於深入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意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空港工業園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充分挖掘我市用地潛力,切實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就深入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規劃引導和計畫管控
(一)建立產業項目評估制度。對政府擬招商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組織發改、國土、財政、工信、規劃、稅務、人社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充分參考相關專家和專業機構意見,制定具體辦法,開展綜合評估。對項目的產業政策、投資強度、土地使用標準、畝均稅收、規劃條件、投資帶動效應等進行綜合評估,核定項目及用地規模,提高用地集約利用水平。
(二)加強規劃引領作用。進一步強化規劃管控和引導作用,嚴格土地用途管制,規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調整,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地用地,建設項目必須在允許建設區,嚴禁“規劃跟著項目走”,切實維護規劃的嚴肅性。按照布局集中、產業聚集、用地集約的原則,引導工業產業項目進區入園,國家、省級開發區和各類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以外原則不再安排新建工業項目。
(三)強化計畫管理。科學合理安排用地計畫,實行土地利用計畫差別化管理,根據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規劃控制規模、人口規模以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供地率情況、衛片執法整改到位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下達的用地指標未按期執行的,及時調整使用,提高用地指標使用效率。
(四)積極盤活存量用地。各類招商項目應優先使用存量土地。各縣(市)、區及開發區在申報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時,應一併上報上一年度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情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於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較多或前五年平均供地率不足70%的,除國家重點項目和民生保障項目外,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五)建立獎懲機制。加強對各縣(市)、區用地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指標使用進度執行、供地率偏低、衛片執法檢查未按規定整改到位的,要核減下一年度計畫指標;對按要求落實指標使用進度、供地率較高、違法占地少、衛片執法檢查按規定整改到位的,分配下一年度計畫指標時予以獎勵。
二、深化工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
(一)鼓勵工業企業新供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符合《產業結構調整目錄》要求的鼓勵類產業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築係數超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規定標準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但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
(二)進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鼓勵標準廠房建設,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建設標準廠房容積率超過1.2的,所需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畫指標給予支持。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規定或行業生產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不得建造單層廠房。園區管委會要制定產業類型、投入產出率、畝均稅收等指標標準,進一步提高入園門檻。國家級開發區(園區)投資強度不得低於4500萬元/公頃(300萬元/畝),省級開發區(園區)投資強度不得低於3750萬元/公頃(250萬元/畝),其他開發區(園區)投資強度不得低於3000萬元/公頃(200萬元/畝)。其他控制指標嚴格按照省國土廳、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開發區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冀國土資發〔2015〕11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鼓勵實施工業項目履約保證金制度。對工業項目開、竣工時間等在土地出讓契約中予以明確,鼓勵實施履約保證金制度。工業項目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時,可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金總額原則上不高於土地出讓金總額的10%。各縣(市)、區可根據轄區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四)創新工業用地供地方式。在工業用地出讓中除採用以法定最高年限,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以外,可採取以下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試行彈性出讓年限方式。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根據產業發展要求或用地單位經營情況確定工業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出讓年限一般不高於20年。
2.探索先租賃後出讓方式。在供應工業用地時,可以採取先租賃後出讓方式。租賃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期滿,經當地政府或園區管委會認定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租賃契約履行到位、符合產業導向等條件的,由承租人申請,按原批准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條件,可以協定方式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經認定不符合上述條件,或者承租人未申請繼續使用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收回,地上建築物按照評估殘值補償。
(五)加強工業用地用途管制。工業、倉儲等用地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儲後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六)調整園區內工業用地收儲政策。在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一般工業功能區範圍內的工業用地,根據城鄉規劃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在收儲時,土地一律按工業用途評估價格進行補償,不再享受土地收儲優惠政策。
三、推進城鄉低效土地盤活利用
(一)規範出讓用地(工業、住宅用途除外)項目改擴建管理。在已批准的用地範圍內新建、擴建、翻建項目,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認定調整容積率的,應通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由用地單位補繳土地出讓金,並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後,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等於評估的樓面地價乘以新增建築面積。
(二)提高零星土地利用效率。按照城鄉規劃要求,對無法獨立分宗且不具備單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條件的零星國有建設用地,經市政府批准可以納入周邊已出讓地塊統一開發建設,可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
(三)規範相鄰土地調換使用行為。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對於零星的、無法單獨開發利用的地塊,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與相鄰地塊進行調換。調換地塊經市政府批准後,土地使用權類型、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按照調整後的實際情況辦理土地登記等相關手續。土地調換等價值部分可免繳契稅,超出等價值部分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四)鼓勵盤活存量工業用地。鼓勵企業利用空閒土地建設標準廠房,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和基礎設施配套費。經依法批准後,鼓勵閒置劃撥土地上的工業廠房、倉庫等用於養老、流通、服務、旅遊、文化創意等行業發展,在一定時間內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
(五)用好用足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各縣(市)、區要積極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科學編制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將磚瓦窯、空閒地、“空心村”及閒置低效用地納入增減掛鈎試點管理,結餘指標重點用於縣城建設和縣域經濟項目建設。
(六)構建低效用地騰退機制。各縣(市)、區政府和園區管委會要開展低效利用土地調查,對轄區內和園區內不符合產業發展要求、圈而不用等低效用地進行登記造冊。對於不符合產業發展要求的,要限期完成產業升級改造;對於未按規定期限完成產業升級改造和圈而不用造成土地閒置的,由政府收儲後,重新安排使用。各縣(市)、區政府和園區管委會在與企業簽訂入駐協定時應明確約定投資強度、投入產出率、畝均稅收等指標。同時還應約定,如未達到約定標準,可由政府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加強批後監管
(一)落實土地利用動態巡查機制。各縣(市)、區要認真落實動態巡查相關規定,加強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全程監管,促進各項建設依法依規用地,通過信息公示、預警提醒、現場核查、跟蹤管理、閒置土地查處、建立誠信檔案等手段,實現對轄區內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的全程監督。
(二)加大閒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各縣(市)、區要做好閒置土地清理處置的相關工作,嚴防建設用地長期閒置浪費,對認定為閒置土地的,針對造成閒置的原因及時採取適當的方式依法進行處置和合理利用。對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閒置,要依法征繳土地閒置費或依法無償收回。
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原有檔案有關規定與本檔案不一致的,按本檔案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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