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推進國土資源市場化配置,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做出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推進國土資源市場化配置,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11號令)、《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21號令)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土地市場化運營工作的意見》(黑政發〔2004〕48號)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
各級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供應總量。要正確處理好發展經濟與增加建設用地的關係,嚴格控制土地徵用和農用地轉用,把土地利用引導到對存量建設用地的調整和改造上來,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確保建設用地統一管理、統一供應。
二、嚴格執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之外,其它建設用地一律實行有償使用。
(一)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開發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二)一般工業項目用地應採取掛牌出讓方式供地,確需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的,必須符合協定出讓條件和程式。
(三)除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不得以租賃方式供地外,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不再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國家《劃撥用地目錄》以外且不適合出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後不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用地,應當採取租賃方式使用。
(四)集體土地徵用後出讓土地使用權,確需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支付征地各項費用的,在評估確認地價中扣除征地各項費用(不含新菜田建設基金、耕地開墾費)後,餘額低於評估確認地價30%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評估確認地價30%收取;餘額高於評估確認地價30%的按餘額收取。
三、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一律納入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以下標準收取: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不改變原批准用途的,按評估確認地價的75%(工業用途按30%)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改變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規劃用途與原用途評估確認地價差值加上原用途評估確認地價的75%(工業用途按30%)之和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改變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確認地價與原用途剩餘年期評估確認地價差值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加強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政府批准,可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納入政府的土地儲備庫。破產企業原址用地收回後出讓的,根據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首先用於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二)企業因實施 "退城進郊"計畫搬遷後騰出的原址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公開競價出讓,收益可以部分或全部返還給企業,支持企業發展。
(三)在原劃撥用地範圍內進行建設,不改變原批准用途的,工業項目按評估確認地價的30%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它項目按評估確認地價的75%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改變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規劃用途與原用途評估確認地價差值加上原用途評估確認地價的75%(工業用途按30%)之和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申請補辦出讓手續時,工業用途的按評估確認地價的30%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它用途的按評估確認地價的75%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五)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如將房地產出租或改變用途,須依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或出讓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租金或出讓金。
(六)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審批,住宅部分以劃撥方式供地,其它部分以有償方式供地。?
(七)嚴格教育等行業用地定額指標和土地使用的管理,防止多批多占和超定額供地。已批准新校址建設的,原校址用地收回;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專家樓、經營性招待所、飯店、代建委託經營商店、儲蓄所等有償服務設施用地,各種經營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經營性公墓以及除公益性用途以外的公路服務區用地,一律實行有償使用。
五、加強地下空間開發項目用地管理?
(一)人防工程項目用地:經城市規劃部門和人防管理部門確定的人防工程項目(包括單建式和結建式),不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非人防工程項目用地:用於公共性地下通道等項目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經營性獨立式開發項目用地,一律在土地有形市場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建築物地下空間用於經營性的項目用地,按出讓或租賃方式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三)地下空間開發項目(非人防工程)用地面積實行單獨核算,按建設項目建築面積核算用地面積。一層建築以建築物建築面積核算;多層建築,第二層面積以第一層面積50%核算,依次遞減,累計計算。
(四)地下空間開發項目(非人防工程)用地有償使用費收取標準:屬於商業經營及出售產權的項目,按評估確認地價的30%核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按年租金標準的30%收取土地年租金;其它項目按評估確認地價的15%核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按年租金標準的15%收取土地年租金。
六、積極支持國有(集體)企業改制
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土地資產可採取租賃、出讓或保留劃撥三年方式處置。改制企業土地資產需先行進行評估確認。國有企業資產必須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集體企業資產必須由同級有關主管部門認定。企業淨資產為負數的(含職工安置費用),可用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價款抵補,抵補後剩餘部分土地收益全額收繳。
七、加強農業三項用地管理
畜禽飼養、設施農業和養殖水面用地(簡稱農業三項用地)占地範圍,僅限在城市用地規模區外的未利用土地或一般耕地內,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其中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過本輪土地承包期。項目附屬設施用地原則上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2-5%。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好本通知的落實和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工作情況定期報同級人民政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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