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縣林地茶園生態修復長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鞏固和保護全縣林地茶園生態修復成果,切實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工作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以及《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湖州市綜合治理毀林(竹)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湖政辦發〔2017〕56號)、《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髮長興縣綜合治理毀林(竹)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長政辦發〔2017〕71號)、《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髮長興縣茶園生態修復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長政辦發〔2018〕9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長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地茶園生態修復的長效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依法保護、適地適樹、科學管理的原則,有效維護森林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林地茶園,是指我縣2020年底前所修復的地類為林地的茶園。
第四條 在本縣林地茶園內,開展採茶、采果、修剪、施肥、補植、病蟲害防治等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鄉鎮(街道、園區)及有關單位應制定本轄區林地茶園生態修復長效管理實施方案,保障資金投入,切實履行對林地茶園生態修復的保護和管理職責。
第六條 為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長興縣林地茶園生態修復長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負責林地茶園生態修復長效管理的監督、考核及技術指導工作。
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縣公安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履行林地茶園生態修復長效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二章 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 鄉鎮(街道、園區)及有關單位為轄區內林地茶園生態修復長效管理的責任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具體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建立工作制度,制定長效管理實施方案和考核細則,明確工作措施,落實專人負責聯繫村組林地茶園的管理工作。
(二)建立專職巡查隊伍及工作群,健全巡查機制,每周巡查不少於一次,及時報送動態信息。
(三)建立“一鎮一檔”“一村一檔”“一戶一檔”三級檔案,簽訂鎮與村、村與戶管護責任書,並明確經營者、圖斑、面積、修復樹種等信息。
(四)增設茶園經營者誠信指數,納入鄉鎮(街道、園區)誠信管理體系。完善村規民約,發揮黨員幹部示範帶頭作用,將林地茶園生態修復長效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五)按照連片集中、便於監督管理的原則,設立管護公示牌,明確責任範圍、規模面積、經營者(業主)、鎮村兩級責任人及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八條 林地茶園生態修復的建設和管理應按照適地適樹的原則和每畝不少於16株且分布均勻的標準,遵循林木自然生長規律,視情採取補植、培土、病蟲害防治等管護措施,保障林木健康生長。
第九條 林地茶園內林木(除茶樹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挖、採伐;
(二)環割、剝皮;
(三)截乾、削頂;
(四)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因自然災害、人為破壞、病蟲害危害導致林木受損或死亡的,鄉鎮(街道、園區)應及時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報備,並按照建設管理的要求和標準,負責開展養護、補植工作,其中補植時間不得遲於次年春季,補植苗木地徑不得小於2公分。
第十一條 林地茶園生態修復的巡查內容應包括:
(一)人為破壞情況;
(二)自然災害後林木的受損及死亡情況;
(三)病蟲害危害情況;
(四)林木的保存、生長情況;
(五)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 對人為破壞林地茶園生態修復的行為,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縣農業農村局應切實推廣落實綠色生態茶園建設,加強農藥、化肥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減輕農業面源污染。
第十四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切實加強林地茶園森林資源的動態監測、巡查保護等工作。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林地茶園生態修復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與宣傳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園區)負責組織落實林地茶園生態修復宣傳保護工作,明確責任人,提高林地茶園業主及相關作業人員的生態保護意識,鞏固林地茶園生態修復成效。
第十七條 鄉鎮(街道、園區)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應在重點季節、重點地段以及人口密集區,以宣傳車、宣傳標語、固定宣傳牌、廣播、電視、網路等多種形式,開展林地茶園生態修復保護宣傳工作。
第十八條 積極組織和倡導形式多樣的科普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校、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各界對林地茶園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知曉率和參與度,增強全社會的生態保護意識。
第四章 考核與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成立林地茶園生態修復長效管理考核小組,負責對鄉鎮(街道、園區)及有關單位的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第二十條 按照《長興縣林地茶園生態修復長效管理考核評分表》實行考核,考核形式採用百分制,對鄉鎮(街道、園區)及有關單位的組織保障、建設管理、宣傳活動等內容進行量化評分。
第二十一條 考核流程:
考核小組按照實際情況開展不定期跟蹤督查,督查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每年10月底前,鄉鎮(街道、園區)及有關單位完成自檢自評,並按要求上報縣考核小組辦公室;
每年11月份,縣考核小組開展年終檢查;
每年11月底,縣考核小組根據督查情況、台賬資料、年終檢查,對鄉鎮(街道、園區)及有關單位進行綜合評定。
第二十二條 年度綜合評定結果以簡報形式進行通報,並納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鄉鎮(街道、園區)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條 縣財政局設立林地茶園生態修復長效管理資金,對林地茶園生態修復長效管理工作進行考核獎勵。
具體考核獎勵標準:
(一)考核評分在90分(含)以上的,按照10元/畝的標準進行獎勵;
(二)考核評分在85分(含)—90分的,按照6元/畝的標準進行獎勵;
(三)考核評分在85分以下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鄉鎮(街道、園區)應設立林地茶園生態修復長效管理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巡查管護人員的勞務報酬、培訓、勞動保障等費用;
因自然災害導致林木死亡需要補植的費用;
林地茶園生態修復長效管理宣傳等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積極發揮鄉賢等社會民眾力量,鼓勵倡導成立林地茶園生態修復長效管理基金會等民間組織,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加快生態質量提升。
第二十六條 對發生本辦法第九條所述相關行為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八條所述標準進行管護的林地茶園基地,縣農業農村局應取消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評級、產品評優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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