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中央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雲南省中央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實施細則2022年雲南省財政廳印發的細則,實施時間為2022年3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中央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推進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1〕43號)、《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項目儲備制度管理暫行辦法》(財資環〔2021〕91號)、《雲南省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雲政辦發〔2021〕9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央農村環境整治資金(以下簡稱整治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下達我省專項用於支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促進農村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資金。
第三條 整治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突出我省農村環境整治工作重點,積極支持爭創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和最美省份建設。
(二)符合國家和我省巨觀政策、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以及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三)按照編制中期財政規劃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安排。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六)堅持結果導向,安排整治資金時統籌考慮各地農村環境整治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及農村環境改善情況,落實中央巡視、中央環保督察等提出問題的整改,突出對資金使用績效和環境質量改善較好地區的激勵。
第四條 整治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管理。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下達預算資金、指導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各地做好資金監管等。
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負責整治資金項目庫管理、確定年度資金支持重點和資金分配標準、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開展項目日常監管和評估、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各地做好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監管等。
各地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資金管理,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轄區內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監管。
第二章 資金支持範圍
第五條 整治資金重點支持範圍包括:
(一)農村生活垃圾治理;
(二)農村生活污水、黑臭水體治理;
(三)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和水源涵養;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用於農村環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設方面的資金不得納入整治資金支持範圍。
第六條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事項,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整治資金支持範圍。各地生態環境、財政部門及項目單位不得重複申報整治資金。
第七條 各地、各部門不得在整治資金中支出人員和日常公用經費、工作經費、購置交通工具、樓堂館所建設等。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執行
第八條 整治資金採用項目法分配。整治資金支持的項目從中央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遴選,優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儘快形成實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以及已經落實運行維護經費的項目。未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不予支持。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投資方向和重點,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入庫審查、技術幫扶、推送入庫等工作。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本地區項目申報工作,在中央項目庫系統中逐級審核上報。各地在項目申報中應將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落實到位。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州(市)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入庫程式納入中央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庫管理。省生態環境廳於中央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要求時間一個月前,完成中央項目儲備庫項目入庫和項目調整的審查和上報工作,力爭全省進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的項目資金規模不低於上年度安排資金規模的1.5倍。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在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指標檔案15日內,結合全省農村環境整治工作任務需要、上年目標完成情況、績效管理結果等因素,從中央環保項目儲備庫擇優遴選項目,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並同步完成財政項目庫入庫工作。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綜合考慮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及績效目標,審核確定整治資金分配方案,在接到省生態環境廳正式報送的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15日內下達資金。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州(市)接到整治資金指標檔案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15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和具體績效目標,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在15日內分解下達資金和具體績效目標,同時報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十三條 突出支持對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影響較大的重點項目,對投資數額較大、實施期限跨年的項目可按項目實施進度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資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資金支持時明確分年度資金支持計畫(不超過三年),並在後續年份按計畫優先安排資金,確保重大項目實施效果。
第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在資金分配方案確定後及時批覆各地項目年度投資計畫,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主管單位、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實施地點、項目年度投資規模、項目主要建設任務、項目主要績效目標等。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批覆將作為項目實施、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整治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整治資金的結轉結餘按照財政部和我省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整治資金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地點、內容或調整預算。確需調整、變更的,應按管理許可權逐級報批,經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批覆同意後調整實施。
第四章 資金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整治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績效目標在預算分解下達時同步下達。各地生態環境、財政部門要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要分析原因並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第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統籌組織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管理工作機制。省生態環境廳和資金使用單位是績效自評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按要求開展自評,適時開展部門評價,要加強績效自評結果審核,確保績效自評結果內容完整、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省財政廳進行自評覆核並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財政績效評價。
各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應於每年2月開展上一年度資金(含以前年度結轉結餘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自評工作,形成績效自評報告,於2月底前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州(市)績效自評結果進行審核並匯總形成績效自評報告,按照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相關要求及時報送。
績效自評報告應主要包括:績效目標分解下達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含資金執行和管理情況、總體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指標完成情況等)、績效目標偏離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進措施、績效自評結果擬套用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將績效管理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和以後年度分配整治資金的重要依據,績效管理結果與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掛鈎,對項目實施問題較多、資金使用效益差、績效自評結果和實際情況出入較大的地區,除按要求整改外,在下一年度分配資金時從嚴從緊考慮。
第二十條 各地生態環境、財政部門在績效管理中發現違規使用整治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按程式報告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
第五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負責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整治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每季度調度整治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各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上季度項目進展和預算執行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和省財政廳,並重點對轄區內資金使用、工作進度、建設管理、農村環境質量改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效益。對調度中發現的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問題,各地生態環境和財政部門應當及時逐級上報,不得瞞報、遲報和謊報。
財政部和生態環境部對資金預算執行和項目實施調度工作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項目進展滯後、整治資金閒置沉澱或在項目申報、調度和績效管理中存在虛報、瞞報的地區,省生態環境廳責令其進行整改。
情節嚴重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對相關地區生態環境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並在全省範圍內進行通報。對整改不力的,暫停撥款或收回資金,扣減或取消下一年度資金安排。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項目實施單位要自覺接受各級審計部門、財政部雲南監管局等相關部門的審計、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監管工作。各類檢查、督察、通報等發現的問題將作為以後年度整治資金分配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整治資金。對通過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方式騙取資金、在項目實施中弄虛作假、干擾相關部門監測檢測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和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中未明確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按照國家關於過渡期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要求,安排給脫貧縣的整治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於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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