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

《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於2021年6月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21年6月1日
  • 印發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發布日期:2021年7月6日 
  • 批准文號:財資環〔2021〕43號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關於印發《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環〔202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農村環境整治資金使用管理,我們制定了《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21年6月1日

通知內容

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生態環境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環境整治資金(以下簡稱整治資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地方開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促進農村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整治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巨觀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
(三)按照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的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六)堅持結果導向。專項資金安排時統籌考慮相關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及農村環境改善情況,突出對資金使用績效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較好地區的激勵。
第四條 整治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農村環境整治工作形勢的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五條 整治資金支持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一)農村生活垃圾治理;
(二)農村生活污水、黑臭水體治理;
(三)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和水源涵養;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用於農村環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設方面的資金不得納入整治資金支持範圍。
第六條 整治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管理。
財政部負責制定資金分配標準、審核整治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整治資金預算草案並下達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指導地方預算管理等工作。
生態環境部負責指導實施農村環境整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開展農村環境整治項目儲備,開展日常監管和評估,推動開展整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整治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整治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項目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具體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整治資金支持方向包括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和其他重點農村環境整治工作。資金分配可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兩種方式。其中,支持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的整治資金可採取項目法分配。
第九條 對因素法分配的整治資金,以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各省)整治村莊任務數量和黑臭水體整治工作量為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90%、10%。因素和權重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式報批。
財政部可會同生態環境部結合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需要,根據資金使用績效、生態環境改善成效、預算執行率等情況對資金分配結果進行合理調整,體現結果導向。
第十條 若對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採取項目法分配整治資金,則因素法分配資金的因素相應調整為各省整治村莊任務數量,權重為100%。
第十一條 採取項目法分配的整治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支持項目。根據農村環境保護以地方為主、中央給予適當支持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中央財政對支持項目給予適當獎勵,單個項目整治資金總額不超過3億元。
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在項目評審前發布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範圍、要求、支持標準等具體事項。項目所在城市生態環境、財政等部門負責編制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實施任務、保障機制以及分年度資金預算等,並根據項目申報要求按程式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應於每年4月30日前,根據項目評審結果、相關因素、權重以及上一年度績效目標完成、考核等情況,提出當年各省整治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生態環境部整治資金分配建議等,審核確定各省整治資金安排數額,並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下達預算。
生態環境部根據財政部確定的各省資金預算,組織各省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十三條 接到整治資金預算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在30日內分解下達,並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四條 各省應當建立健全農村環境設施運行維護機制,安排使用整治資金時,優先支持已經落實運行維護經費的項目。
第十五條 各省應當按照國家關於過渡期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要求和中央檔案精神,管好用好整治資金,加強對脫貧縣和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支持力度。安排給脫貧縣的整治資金使用管理,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於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省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工作要求,積極做好項目儲備庫建設,紮實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提升儲備項目質量。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資金分配、項目申報和執行管理,加快形成實物工作量,提高資金執行進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七條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對整治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目標審核,並在下達預算時同步下達區域或項目績效目標,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同時,督促和指導地方做好績效運行和績效自評,並將各地整治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及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加強結果套用。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以及整治資金具體使用單位,具體實施整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做好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立資金考核獎懲機制。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績效管理中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式及時報告財政部、生態環境部。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以及整治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對報送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對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預算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整治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和專項轉移支付評估等情況,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的,政策到期或者調整的,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支持事項,應按程式及時退出。
第二十一條 整治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整治資金。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的要求,開展整治資金監管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包括資金下達、撥付、使用、結轉結餘資金處理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和生態環境等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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