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環滇池生態濕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昆明市環滇池生態濕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規範環滇池生態區濕地的建設和管理,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濕地資源,根據《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和《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保護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的辦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1月17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環滇池生態濕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7日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區昆明片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市屬企業:
現將《昆明市環滇池生態濕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環滇池生態區濕地的建設和管理,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濕地資源,根據《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和《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保護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環滇池生態區濕地,是指滇池一級保護區和環湖路臨湖一側以內滇池二級保護區禁建區的滇池湖濱天然濕地,以及建設(包括恢復、提升)的濕地。
第三條 市林業和草原局、市滇池管理局及沿湖各區政府、管委會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管理的有關工作:
(一) 市林業和草原局作為濕地的行業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全市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負責與省級林業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門對接。
(二)市滇池管理局負責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管理的監管與技術指導、建設方案審查與驗收、監測與評估。
(三)沿湖各區政府、管委會是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濕地管理制度和巡護制度;制定年度濕地管理方案和資金計畫;統籌協調濕地的運行維護;開展濕地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宣傳,普及濕地知識;開展轄區範圍內的濕地資源調查、監測,做好入侵物種的防控;落實濕地資源保護和恢復措施,加強對以濕地為主要棲息地、越冬地的珍稀、瀕危、珍貴動植物物種的保護,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收集管理濕地建設及管護檔案。
第四條 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和管理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自然性、完整性和穩定性。
環滇池生態區內不得新增濕地公園。已建成的濕地公園,由林業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門、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昆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公園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沿湖各區政府、管委會應將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參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濕地建設方案審查:由市滇池管理局負責。
建設方案的審查執行《滇池湖濱濕地建設規範》(DB5301/T35—2018)。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四)規劃及用地意見: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
(五)初步設計審批及施工圖審查: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滇池管理、林草、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按審批部門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獲批的設計方案開展濕地建設;建設完工並達到設計目標後,三年內按基本建設項目驗收程式開展驗收。
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的驗收工作應邀請市滇池管理局、市林業和草原局參加。
第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沿湖各區政府、管委會移交經第三方機構審計的完整檔案資料,同時一併移交資產。技術檔案和工程管理資料還應同步移交至市滇池管理局。
第九條 沿湖各區政府、管委會可採取自管或市場化運作方式開展濕地運行管護工作。
環滇池生態區濕地的管護要求和標準執行《滇池湖濱濕地管護規程》(DB5301/T38—2019)。
第十條 市滇池管理局應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或有專業能力的科研院所(生態監測)定期開展環滇池生態區濕地的科學監測和生態質量評估。
監測的內容及周期執行《滇池湖濱濕地監測規程》(DB5301/T36—2018)的規定。
第十一條 市滇池管理局以生態質量評估結果作為考核依據,定期對濕地運行管護情況進行考核,並公布考核排名。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7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關於《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為規範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管理,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濕地資源,健全環滇池生態區濕地長效管護機制,制定了《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 制定主要依據
《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主要依據《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雲南省濕地保護條例》和《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保護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學習借鑑省內、外濕地建設管理經驗。
二、 對主要內容的說明
《辦法》共十二條,未設章節,明確了環滇池生態區濕地的建設管理主體及職能職責、經費保障、項目審批程式、建設要求、驗收程式、資產移交、管護模式、監測評估、考核等。重點對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進行說明:
(一)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
依據《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保護規定》,本辦法所稱的環滇池生態區濕地,是指滇池一級保護區和環湖路臨湖一側以內滇池二級保護區禁建區的滇池湖濱天然濕地,以及建設(包括恢復、提升)的濕地。
(二)關於環滇池生態區內不得新增濕地公園的說明
環滇池生態區濕地是滇池污染負荷攔截的最後一道屏障,應充分發揮其生態及環境功能,儘量減少人為過度干擾和利用。濕地公園兼具生態觀光、休閒娛樂等功能,且根據國家、省、市各級濕地公園管理相關規定,濕地公園的濕地資源是允許開發、建設、利用、經營等行為的,其管理標準和要求不完全同於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基於滇池保護治理的總體要求,特提出在環滇池生態區內不得新增濕地公園。
(三)關於濕地監督管理主體的確定
根據《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林業局令第48號)以及《昆明市林業和草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本辦法明確了市級林業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濕地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市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根據《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昆明市環滇池生態區保護規定》以及《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本辦法明確了市級滇池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環滇池生態區內濕地項目的建設、日常管理維護。
(四)關於濕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的確定
目前國家、省對濕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主體無明確規定。按照項目基本建設程式,市政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參考省內、外濕地建設管理經驗,以及滇池外海環湖濕地建設工程、王家堆濕地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的審批模式,本辦法明確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鑒於環滇池生態區濕地建設項目較為特殊,因此增加滇池管理、林草、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配合。
(五)關於濕地運行管護情況考核的說明
由於目前濕地的監管機制尚未形成,相應的管護考核管理辦法尚未制訂,因此考核指標、周期及考核結果的運用等在本辦法中暫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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