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3月,《山西省旅遊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最佳化旅遊資源配置,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建設旅遊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旅遊業發展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突出地方特色,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政策,建立健全旅遊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旅遊發展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旅遊新業態培育、旅遊宣傳推廣、品牌創建、旅遊商品開發、旅遊人才培養、行業紓困等方面。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的統籌協調、行業指導、宣傳推廣、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區域協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區域旅遊資源,建立健全區域旅遊合作機制,加強與周邊地區的溝通協作,實現優勢互補、互惠共贏。
第七條【行業自律】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反映會員合理訴求,規範行業競爭,促進誠信經營,開展行業交流和協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八條【表彰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產業促進
第九條【產業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促進旅遊與工業、農業、商業、衛生、體育、科技、教育、交通、信息、城鄉建設等領域融合發展政策,促進工業旅遊、鄉村旅遊、商務會展、康養旅遊、體育旅遊、研學旅遊、自駕車房車、低空飛行等新業態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培育壯大旅遊市場主體政策,鼓勵各類市場主體通過資源整合、改制重組、收購兼併等方式投資旅遊業,引進旅遊骨幹企業和大型旅遊集團,促進旅遊規模化、品牌化發展。
第十條【項目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鄉村振興、康養休閒、數位化建設、文物活化利用、城市更新、旅遊融合發展等項目的支持。
第十一條【融資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扶持具備條件的旅遊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面向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符合旅遊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模式,加大旅遊業信貸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促進旅遊投資主體多元化。
第十二條【基礎設施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農業、林業和草原、交通、通信、水利、電力、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需要。
機場、車站、賓館、酒店、景區(點)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定母嬰、醫療救護、大件行李暫存和垃圾分類等便利化設施,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
景區(點)、度假區、旅遊線路沿線、旅遊街區、鄉村旅遊點等應當建設符合國家標準的旅遊廁所,確保數量充足、乾淨衛生、實用免費。鼓勵景區(點)周邊行政事業單位廁所、停車場在節假日對遊客免費開放。
第十三條【基礎設施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布局公共運輸線路,建成連線城區、旅遊集聚區、主要景區(點)、交通集散樞紐的快速交通網路。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規劃旅遊客運專線、觀光公交線路或者遊客中轉站。
機場、車站、景區(點)等應當設定停車場、上下客站點。景區(點)旅遊旺季時可以增設臨時停車場,增加中轉車輛。
第十四條【政策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旅遊飯店、民宿、景區(點)等旅遊服務業的發展。
旅遊飯店、民宿、景區(點)的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應當按照與一般工業企業同等的價格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休閒度假】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城市綠地、綠道、特色街區等公共空間的休閒功能,拓展休閒旅遊空間,推進城市綠道、騎行專線、登山步道、慢行系統、交通驛站等旅遊休閒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旅遊度假區建設,制定旅遊度假區扶持政策,推動國家級和省級旅遊度假區創建。
第十六條【夜間經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區位布局,改建、新建特色園區、特色藝術街區,規劃建設夜間文化和旅遊消費集聚區。
鼓勵利用城市夜間景觀、商業設施、文博場館、演藝娛樂、特色餐飲等優勢要素,豐富夜遊古城、夜賞晉劇、夜品晉味等消費體驗,提升夜間經濟活躍度。
支持有條件的景區(點)、旅遊度假區、旅遊休閒街區、旅遊飯店、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等旅遊經營者開放夜間旅遊或者延長營業時間。鼓勵有條件的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文博機構等延長開放時間。
第十七條【宣傳推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華夏古文明 山西好風光”旅遊形象品牌,統籌組織旅遊形象宣傳和旅遊產品推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專業會議、體育賽事、文藝演出、科技交流、商貿會展、友好往來等活動宣傳山西,推介旅遊線路與特色產品。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促進旅遊業發展的公益宣傳。
第十八條【重大活動】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舉辦旅遊發展大會、康養產業大會等方式,開展旅遊推介、旅遊觀摩、旅遊招商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舉辦平遙國際攝影展、洪洞大槐樹尋根問祖旅遊季、關公文化旅遊節等重大活動,提升旅遊品牌。
第十九條【旅遊商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具有山西特色的文化旅遊商品,將特色品牌、傳統工藝等打造成旅遊商品知名品牌。鼓勵文創企業與景區(點)深度合作,開發具有晉風晉韻特色的文創產品。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交通樞紐地、遊客集散地、旅遊目的地等,規劃大型旅遊商品展銷中心,推介具有山西特色旅遊產品,為旅遊者購物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章 文旅融合
第二十條【產業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文化創意、影視製作、演藝娛樂、動漫產業、網路視聽、數字藝術和文化會展等文化產業與旅遊產業融合發展,支持各類文藝院校和團體、演出製作機構、演出中介機構等開展多種形式的旅遊文化演藝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景區(點)開發參與式、互動式、體驗式文化旅遊項目,推動沉浸式體驗、線上演播等業態發展。
第二十一條【交旅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城景通、景景通、城鄉通”的快旅慢游全域旅遊一張網,協同推進主體、慢行、景觀、服務、信息五大系統建設。依託黃河、長江、太行三個旅遊一號公路,推動沿線風情小鎮、特色村落規劃建設,開發特色交旅融合線路,變旅遊公路為“公路旅遊”。
第二十二條【數字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人工智慧、大數據、物聯網、區塊鏈、雲計算等高新技術的改造升級,推進高新技術在文化創作、文化產品開發、虛擬景區(點)建設、文化遺產數字復建等文化和旅遊領域的套用。
鼓勵文旅企業、文博機構開展文旅數位化、智慧化技術、場景開發和推廣套用。
第二十三條【城市文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地域和歷史文化,依託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培育休閒旅遊城市和城市休閒街區,打造城市文化品牌,建設宜居宜業宜游特色旅遊環境。
第二十四條【文物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博物館、古籍展示館、考古遺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和傳統民俗活動場所等納入旅遊線路,推進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傳統文化傳承與旅遊融合發展。
第二十五條【公共文化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公共文化服務設施,推動宜游化改造,支持城市公園綠地、文化廣場等公共活動空間,開展文化旅遊活動;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景區(點)化改造,突出地方特色文化,增強休閒娛樂服務功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拓展公共文化服務空間,在遊客聚集區引入影院、劇場、書店等文化設施,推動公共圖書、文化活動、公益演出進景區(點)。支持農家書屋等農村公共文化服務設施與鄉村休閒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整合。
第二十六條【公共文化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文化館、科技館、博物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村史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利用數位化展示、智慧講解技術、網上虛擬展廳等多樣化手段,開發沉浸式數位化體驗場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劃中小型旅遊演藝空間建設,推進精品舞台藝術轉化為線下旅遊產品,加大實景主題演藝開發力度,通過影視、歌舞、戲曲、非遺展示、動漫故事等形式講好山西故事。
第二十七條【中醫藥文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中醫藥資源優勢,完善醫療、康養等基礎設施,發展中醫藥特色健康產業,推動中醫藥文化與旅遊融合發展。
鼓勵旅遊經營者依託森林、溫泉、中醫藥博物館、中醫藥文化館、藥用植物園等資源,開發養生養老旅遊產品,促進健身康體、療養休養等旅遊業態發展。
第四章 服務質量提升
第二十八條【智慧化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推動文化旅遊、公安、交通運輸、氣象、醫療急救等相關數據信息共享,無償為旅遊者提供諮詢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通信網路覆蓋水平和支付方式便捷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運輸樞紐、商業中心和旅遊集聚區設定自助式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提高旅遊公共信息服務質量。
第二十九條【餐飲住宿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遊餐飲場所建設,扶持具有山西特色的名優小吃和傳統餐飲,傳承和發揚老字號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市場化引進高品質酒店,提升五星級酒店、全球知名連鎖酒店數量。鼓勵旅遊經營者依託本地自然和社會文化資源發展特色民宿,推動民宿品牌化發展。鼓勵旅遊經營者開辦主題酒店、汽車旅館、青年旅社等,推進旅遊住宿業多元發展。
第三十條【入境便捷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入境遊客使用境外銀行卡及各類電子支付方式和外幣兌換的便利性,最佳化入境遊客購買機票、火車票、辦理住宿登記、預訂景區(點)門票、離境退稅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旅遊標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景區(點)、機場、車站、酒店、購物商店等場所的多語種標識及導覽設施。
景區(點)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旅遊諮詢、救助電話、投訴舉報電話和設定規範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有文字說明的,除中文外,還應當標註英文以及本地主要客源國文字。
第三十二條【預約分流1】 旅遊經營者可以開發利用網際網路平台,發展旅遊電子商務,提供信息查詢、預訂、支付和評價等線上服務,提升便利化服務水平。
景區(點)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引導旅遊者錯峰進入景區(點)。
景區(點)達到最大旅遊者承載量百分之八十時,應當發布景區(點)承載量預警信息;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點)應當提前公告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景區(點)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預約分流2】景區(點)應當完善預約措施,簡化預約程式,科學設定線上、線下購票預約渠道,滿足遊客遊覽需求。
景區(點)應保留人工視窗,設定旅遊團隊專用通道。可以延長景區(點)開放時間,提升景區(點)接待能力。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綜合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協調、信息共享、投訴處理和聯合執法等綜合監管機制,依法對旅遊市場和旅遊服務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做好旅遊監督管理工作:
(一)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對旅行社、導遊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二)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A級景區(點)門票價格及景區(點)配套的運輸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三)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旅遊市場強迫消費、敲詐勒索、倒買倒賣門票、製作或者使用假導遊證、在公共場所拉客攬客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公路旅遊客運市場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計程車、旅遊包車等車輛及其駕駛人員的違法行為;
(五)商務部門負責餐飲業、住宿業的行業管理工作,引導餐飲業、住宿業結構不斷調整最佳化,推進山西老字號傳承與創新發展,培育新品牌;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蹦極、森林滑道、景區(點)和遊樂場所等特定區域內使用的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輛、觀光纜車、系留式觀光氣球等特種設備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旅遊市場虛假違法廣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商業賄賂、未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不執行政府制定的門票價格政策、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等違法行為;
(七)體育部門負責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及其他體育項目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投訴舉報】旅遊者應當通過“山西省12345政務服務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及時辦理12345政務服務熱線轉辦的舉報投訴案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退回12345政務服務熱線。
第三十六條【信用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對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建立信用檔案,並對信用信息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旅遊經營者信用評價機制,依法組織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十七條【質量評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建立旅遊服務質量評價體系,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通過問卷調查、網路評論調查、旅遊投訴分析等方式,開展旅遊服務質量評價,提高旅遊服務質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政務處分】公職人員在促進旅遊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