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山西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是為了加快製造業振興升級,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構建以製造業為支撐的現代化產業體系,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9月14日,《山西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山西省司法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3年9月14日,《山西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快製造業振興升級,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構建以製造業為支撐的現代化產業體系,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相關活動適用於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 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創新驅動、開放協作,數實融合、綠色低碳,統籌推進、重點突破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責任】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目標指標體系,確定製造業各行業發展重點,完善支持政策和工作落實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協調解決製造業高質量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部門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組織、協調、推進和監督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國資、能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企業責任】 製造業企業應當發揮主體作用,強化自主創新,加快裝備、工藝更新改造,最佳化產品結構,擴大優質產品供給,合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在申請財政資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方面,應當恪守誠信、履約踐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社會參與】 製造業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製造業企業提供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參與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諮詢、協同創新、交流合作、宣傳培訓等活動。
第八條【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讀。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公益宣傳,營造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輿論氛圍。
第二章 規劃與布局
第九條【編制實施】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結合實際編制本級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的目標任務分解納入年度重點工作予以推進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涉及製造業的,應當與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發展方向】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傳統優勢產業改造升級,促進新興產業融合集群發展,前瞻布局未來產業,構建現代化製造業體系。
支持焦化、鋼鐵、有色、化工、煤機裝備、軌道交通、白酒、食醋等本省優勢產業發展,鼓勵優勢製造業龍頭企業參與全產業鏈建設。
第十一條【產業鏈培育】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製造業重點產業鏈發展,實施產業鏈鏈長制,完善“鏈長+鏈主”工作推進體系,開展鏈長制考核,實施“鏈主”企業責任評價和動態調整。產業鏈鏈長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分工協作,協調解決產業鏈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政府+鏈主企業+產業園”招商模式,加強產業鏈項目落地。
第十二條【產業鏈企業】 支持龍頭企業擔任產業鏈鏈主,產業鏈企業應當加強供需對接、協作配套、合作攻關。
鏈主企業應當通過分享市場、分工協作、技術擴散、融資擔保等方式,帶動鏈上企業協同發展。鏈上企業應當圍繞鏈主企業需求,加強技術協作和產品配套。
第十三條【專業鎮打造】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省級重點專業鎮發展,開展省級重點專業鎮評選認定,完善專業鎮發展政策,強化梯次培育、考核激勵和動態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資源稟賦、產業優勢和歷史傳統,提升特色產業規模質量,培育創建本級特色專業鎮。圍繞專業鎮主導產業開展招商引資,加大專業鎮技術、資金、人才等要素資源保障力度,加強專業鎮公共服務建設。
第十四條【工業類開發區】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工業類開發區集聚發展。支持工業類開發區整合周邊工業園區、工業類產業集聚區等擴區、調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類開發區發展製造業的規劃引導,確定開發區功能定位和主導產業,加強園區基礎設施、標準化廠房等建設,推動招商引資項目落地開工和投產達效。
省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工業類開發區評價指標體系,並與省人民政府製造業評價考核體系相銜接。
第十五條【產業集群】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先進制造業集群布局最佳化,加強梯次培育和動態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布局,加強政策扶持和要素保障。
鼓勵龍頭企業、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科研院所等成立先進制造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在促進企業交流合作、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引導企業自律發展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示範培育】 鼓勵和支持設區的市創建國家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試驗區;縣(市、區)創建製造業振興升級示範縣;工業類開發區創建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
第三章 高端化發展
第十七條【創新驅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創新成果產業化管理服務機制,支持中試基地建設,推動科研成果轉化,承接先進地區創新成果產業化落地;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加強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行業龍頭企業聯合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行業上下游企業共同開展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攻關與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創新平台】 支持製造業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創建製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等製造業創新平台,集聚多元創新資源,突破重點領域共性關鍵技術,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第十九條【技術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政策措施,引導企業圍繞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開展技術改造。支持企業採用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對設備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進行提檔升級。
第二十條【核心競爭力提升】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產業基礎再造,支持產業基礎優勢產品高端化升級,戰略急需基礎產品產業化突破,加快建設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推進重大技術裝備攻關,支持重大技術裝備產品產業化突破和推廣套用。
第二十一條【三品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製造業企業增加產品品種,建立套用鼓勵和風險補償機制,推廣套用新產品,推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體等的示範套用。提高產品品質,完善質量基礎設施和質量標準,強化質量監管,推動企業建立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體系。支持製造業企業開展品牌建設,培育產業、企業、產品品牌,加強本省知名品牌宣傳推廣,擴大“山西製造”品牌影響力。
第二十二條【企業培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製造業企業培育計畫,加強企業梯度培育,重點支持龍頭企業、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動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企業家隊伍培育,鼓勵和支持企業家創業創新。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對企業家開展培訓,提高企業家的綜合素質和經營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條【新業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制造業新業態培育。促進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深度融合,支持面向本地製造業的金融服務、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推動製造業與數字經濟深度融合,支持製造業企業開展個性化定製、柔性生產、虛擬製造等生產活動。
第四章 智慧型化升級
第二十四條【基礎支撐】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新一代移動通信網路、物聯網、工業網際網路等新型網路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融合套用,加強工業數據中心、智慧型計算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製造業企業開展工業網際網路平台建設及套用,創建國家跨行業跨領域工業網際網路平台。
第二十五條【評定製度】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建立智慧型製造業評定製度,定期公布智慧型製造業企業名單。
對列入名單的智慧型製造業企業可以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開通綠色通道服務等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條【數字轉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差異化政策,統籌推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製造業融合發展。鼓勵企業推動生產設備與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施設計、生產、管理、服務等全流程數位化改造升級。
第二十七條【智慧型供給】 支持企業研發套用先進智慧型工藝和智慧型裝備。鼓勵軟體企業增加工業、平台、行業套用、嵌入式等軟體供給,聯合裝備製造商和用戶企業開發智慧型裝備核心軟體。培育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鼓勵其開發面向典型場景和細分行業解決方案。
第二十八條【智慧型套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創新套用大規模定製、智慧型運維服務等智慧型製造新模式。支持第三方機構開展智慧型製造能力成熟度評估。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型製造推廣套用機制,制定分級分類規範,培育智慧型工廠、智慧型車間、示範套用場景和標桿企業。
第五章 綠色化轉型
第二十九條【綠色製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能效、水效、污染物排放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貫徹落實,推動企業實施節能、節水、節材、減污、降碳等系統性清潔生產改造。支持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工業類開發區創建綠色園區。
第三十條【廢棄資源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粉煤灰、煤矸石、脫硫石膏、冶煉渣、赤泥等大宗工業固體廢棄物規模化綜合利用,建設資源綜合利用產業集聚區。促進再生資源高值化循環利用,推進廢鋼、廢塑膠、廢舊動力電池等再生資源利用的布局最佳化與規範處置。鼓勵發展再製造產業,推廣套用再製造產品。
第三十一條【節能降碳】 支持製造業企業綠色低碳技術大規模套用和疊代升級,開展低碳、零碳、負碳等先進技術的研發攻關和產業化示範套用,實施節能降碳技術改造。
第三十二條【綠色消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促進綠色消費的政策措施,加強綠色低碳產品的宣傳推廣和示範套用。擴大綠色產品的政府採購規模,在採購檔案中應當明確綠色低碳要求。
第六章 激勵與支持
第三十三條【考核獎勵】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開展專項考核。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考核工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成效明顯的設區市、縣(市、區),以及在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開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考核評價。
第三十四條【財政資金】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省級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用於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以及轉型升級,重點支持製造業集聚集約增效、核心競爭力提升、技術創新牽引、數位化智慧型化改造、綠色低碳轉型、企業增量提質。根據國家重大戰略、省重點任務以及年度項目儲備,足額保障專項資金預算額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財政資金支持本行政區域製造業高質量發展。
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財政資金支持本行政區域製造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五條【投資基金】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基金,支持製造業發展。鼓勵通過政府投資、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等方式擴大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基金規模。
第三十六條【金融支持】 鼓勵製造業企業通過首發上市和發行公司債、企業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融資。
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針對製造業企業的金融產品,降低貸款利率,完善授信制度,拓寬貸款抵(質)押物範圍,提高製造業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占比。簡化貸款審批條件和程式,降低製造業企業融資門檻和融資成本。
第三十七條【用地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與製造業發展統籌考慮,劃設工業用地控制線,有效保障製造業用地空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閒置用地盤活機制和低效用地退出機制,健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體系,鼓勵帶項目、帶方案等多種供地方式。
第三十八條【用能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製造業項目合理用能需求,採取措施幫助製造業企業降低工業用電、用水、用氣成本,加大傳統產業節能降碳和綠色轉型項目用能保障。
第三十九條【人才支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製造業領域專業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力度。加強優秀企業家、技能人才、專業化智庫等的建設。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加強制造業人才需求預測,開展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推行現代學徒制和企業新型學徒制,支持職業學校開展補貼性培訓,完善產教融合的人才培養模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校企合作等方式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緊缺人才培養。賦予符合條件的大型製造業企業高級職稱評審權。
第四十條【項目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製造業重大項目協調推進機制,為製造業發展開通綠色通道。完善促進民間投資政策,常態化向民間資本推介項目,優先支持民營企業製造業重點領域項目建設,推動製造業項目投資規模增長和結構最佳化。
第四十一條【營商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市場準入、行政許可、經營運行、招標投標、軍民融合等方面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平等參與競爭,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
第四十二條【開放合作】 省人民政府招商主管部門應當對接京津冀協同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粵港澳大灣區等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加大承接發達地區產業轉移力度,綜合運用產業鏈招商、科技成果轉化招商、基金招商等招商方式,吸引省外資本投資本地製造業。
第四十三條【容錯機制】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政策落實、產業推進、項目審批、資金安排等製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工作中,出現偏差失誤或者未達預期效果,但決策和實施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未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相關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援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督導檢查】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對省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履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的,督促整改,可以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處罰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製造業企業在申請政府資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方面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貼、獎勵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依法收回資金、取消相關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法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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