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汀江保護條例

《龍巖市汀江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批准《龍巖市汀江保護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巖市汀江保護條例
  • 類型:地方性法規
批准公告,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議報告,

批准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龍巖市汀江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龍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龍巖市汀江保護條例》進行了審查,認為其與上位法沒有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龍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條例全文

龍巖市汀江保護條例
(2023年3月28日龍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資源保護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生態環境修復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汀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提高資源合理利用效率,保障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汀江流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及汀江流域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汀江流域,是指汀江幹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長汀縣、連城縣、新羅區、上杭縣、武平縣、永定區的相關行政區域,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汀江流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利風景區、森林公園、濕地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汀江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汀江流域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汀江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汀江流域保護工作,制定汀江保護目標和年度計畫,將汀江保護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
汀江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本轄區汀江保護的相關工作。
汀江流域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汀江保護的相關工作。
汀江流域各級河長、河道警長按照《龍巖市實施河長制條例》的規定做好汀江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汀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負責汀江流域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汀江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利工程建設、水量調度、水土保持等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汀江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等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汀江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汀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媒體應當加強汀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公益宣傳,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汀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的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資源保護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汀江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汀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科學推進汀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濕地系統治理,統籌汀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
汀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以及有關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本省有關規定和汀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汀江流域產業發展規劃,明確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汀江流域產業發展應當嚴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紅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流域內現有已列入汀江流域產業發展規劃禁止發展目錄的產業,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通過轉產、搬遷或者關閉等方式逐步退出。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分級管理許可權編制汀江流域河道岸線以及河岸生態保護藍線規劃,劃定河岸生態保護藍線範圍。汀江流域幹流河岸生態保護藍線範圍應當不少於岸線外延五十米。
在河岸生態保護藍線範圍內,除防洪、生態保護修復、水文、交通、園林景觀、取水、排水、污水管網等公共設施建設以外,禁止其他開發建設活動。河岸生態保護藍線範圍內現有的企業、村民住宅,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規劃建設需要,依法通過異地安置、征遷補償等方式逐步退出。
建設跨越河道的橋樑、棧橋,應當按照汀江流域河道岸線規劃確定的河寬進行,禁止縮窄行洪河道或者產生新的行洪卡口。橋樑、棧橋的梁底應當高於設計洪水位或者歷史最高洪水位,並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必需的淨空尺度。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汀江流域水流、土地、礦產、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資源基礎資料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並向社會公布汀江流域自然資源狀況。
第十一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長汀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汀江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勘界工作,落實土地權屬,規範設定標樁、標牌,明確功能分區邊界。
自然保護區內現有的違法建設,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並同步開展生態修復。
第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汀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制定汀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農業、工業用水等需要,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水資源綜合規劃和汀江流域綜合規劃、水量分配方案,編制汀江流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合理配置水資源。
第十三條 汀江流域水電工程建設,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符合國家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生態保護要求。對汀江流域已經建成的水電站應當安裝下泄流量線上監控裝置,執行最小生態下泄流量和調水方案有關規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汀江流域已經建成的水電站進行綜合論證和分類整改,依法停止運行和組織拆除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水電站,並向社會公布論證結果和退出情況。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汀江流域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確定汀江流域節水目標,推進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生活等領域節水工程建設,加強城鄉供水管網更新改造,降低管網漏損率。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加強大中型灌排工程節水改造。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先進節水灌溉技術。
支持企業開展節水技術和再生水回用改造,推進工業集聚區節水和水循環利用設施建設,推行清潔生產,提高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
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和生態景觀等領域,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再生水。礦山建設與生產應當優先使用礦井水,鼓勵多途徑利用礦井水。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工作,嚴禁非法、違法採礦等破壞汀江流域生態環境行為。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植樹造林、林分改造、封山育林、森林防滅火等工作,提高汀江流域森林資源數量和質量,最佳化生態公益林布局、規模和結構。
汀江流域源頭、幹流及一級支流岸線一重山範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生態區位內禁止新種植速生桉。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林權所有者對重點生態區位內現有的速生桉逐步實施林分改造,改造後依法區劃為生態公益林儲備庫,優先調整為生態公益林。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汀江流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文物、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傳統村落和古河道、古堤防、古碼頭、古橋、古渡、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遺產以及農耕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等的保護。
市文化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以及汀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分級保護、分類實施的原則,加強對汀江流域文化遺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 汀江流域幹流國控、省控斷面水質應當穩定達到國家、省考核要求,幹流其他河段及一級支流水質不得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汀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水質不得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
第十九條 向汀江流域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當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標準或者行業有關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排放標準。現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應當逐步改造。
第二十條 汀江流域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非法侵占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
(二)向水體丟棄動物屍體、傾倒垃圾;
(三)向水體傾倒危險廢物或者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
(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禁止在幹流岸線一公里範圍內新建化工園區。已建化工項目應當依法採取技術防範措施,防止污染汀江流域水環境。已建化工項目逐步外遷至化工園區。
除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擴建以外,禁止在幹流岸線三公里或者一重山範圍內、一級支流岸線一公里或者一重山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尾礦庫。已建化工園區、危險廢物處置場、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尾礦庫應當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防止滲濾液滲透和流失,並對地下水水質進行監測。
第二十一條 在汀江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報經有管理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加強汀江流域排污口的審查和管理,明晰排污口責任主體,定期開展排查整治。
第二十二條 汀江流域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管網,逐步實施污水管網明管化改造,推進園區污水管網全覆蓋、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全收集和處理,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正常運行。對不符合要求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工業集聚區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新建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管網。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分質分流的要求進行預處理,達到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
新建水污染物排放工業企業應當入駐工業集聚區。鼓勵和支持工業集聚區以外已建水污染物排放工業企業入駐工業集聚區。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汀江流域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的規劃和建設,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
城鄉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農村地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組織建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及人工濕地、生態溝渠、生物濾池等,就地就近處理和淨化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生態化循環利用處理後的農村生活污水。
城鎮新建項目及改建、擴建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並與建設項目同步建設。
城鎮範圍內雨水、污水未分流的區域,應當逐步進行分流改造。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制定汀江流域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減污染物進入水體,降低農業生產對汀江流域水質的危害。
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林業生產經營者科學使用農業、林業投入品,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有機肥和測土配方施肥以及林業有害生物物理防治等先進技術,控制農藥、化肥施用量,科學處置農用薄膜等農業廢棄物,推進秸稈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汀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需要,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總量,合理最佳化畜禽養殖布局,依法劃定和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並向社會公布。
禁養區現有的畜禽養殖場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搬遷或者拆除。
非禁養區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保證正常運行,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或者達標排放。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合理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和養殖密度,強化水產養殖投入品管理,指導和規範水產養殖、增殖活動。投餌、用藥不得影響水域水質達標。
規模以上水產養殖企業和個人應當實行清單化管理。養殖尾水應當通過進排水改造、生物淨化、人工濕地、水生植物等措施,循環利用或者達標排放。
鼓勵實行標準化池塘養殖、工廠化循環水養殖、水庫生態健康養殖、稻田綜合種養等綠色生態養殖。
嚴格控制和規範牛蛙、鰻魚等淡水池塘養殖,新建、擴建牛蛙、鰻魚等淡水池塘養殖項目,應當符合當地淡水水產養殖業發展規劃以及規劃環評要求。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汀江流域水體進行排查,發現黑臭水體向社會公布,並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水行政、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綜合整治。每年向社會公開治理情況。
第四章 生態環境修復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汀江流域河道岸線生態修復計畫和景觀設計方案,開展自然岸線和生態護坡改造,建設沿河濱江綠地、綠道和公園,形成多河段、多層次、多季節的植物群落景觀,恢復河道岸線生態功能。
建設沿河濱江綠地、綠道和公園,應當依法履行河道岸線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調度和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管理,符合河道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做好汀江流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禁止在汀江流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
第三十條 在河道岸線保護範圍內從事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污口和沿河濱江綠地、綠道、公園等工程建設活動,因施工需要建設有關臨時設施或者占用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結束後或者使用期限屆滿前拆除,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完成有關修復、清淤和廢渣廢料清理等工作,恢復河道自然形態。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汀江流域歷史遺留礦山生態環境修復工作,並加強對在建和運行中礦山的監督管理,督促礦山企業等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汀江流域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清理和清淤疏浚工作;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實施各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水面清理和清淤疏浚工作。
第三十三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非法侵占河道岸線;
(二)圍河造地、圍墾河道;
(三)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擅自截彎取直或者填堵、縮減、硬化河道;
(五)在禁採區、禁采期或者無采砂許可證進入河道采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汀江流域河庫水系連通修複方案,逐步改善汀江流域河庫連通狀況,增加河庫生態流量,維護河庫水系生態功能。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汀江流域重要河道濕地建設,擴大河道濕地面積,並在排污口區域、支流河口區域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因地制宜開展人工濕地、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建設,削減排入河道的氮磷等污染物,淨化汀江流域水質。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水生態健康評估,制定汀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採取合理配置水生動植物、微生物等綜合措施,保護汀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
汀江流域內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禁止在汀江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汀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並推動健全和完善汀江——韓江跨省流域上下游生態補償機制,調動幹流及一級支流源頭、上游水源涵養地等各方參與水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促進生態保護地區和受益地區的良性互動。
第三十八條 汀江流域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和汀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汀江流域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有關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年度和任期考核評價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汀江流域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列入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內容。
第三十九條 汀江流域保護實行河長制,建立市、縣、鄉、村四級河長責任體系,並由所在地公安機關在市、縣、鄉對應的河段設定河道警長,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汀江流域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工作。
河道專管員負責有關河段的日常巡查及其情況報告,配合有關主管部門現場執法和涉河涉水糾紛調處等工作。
第四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汀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健全汀江流域水環境監測網路,在幹流及一級支流河口區域、重點保護河段、工業集聚區、人口密集區等重點水域科學設定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源監測設備,加強實時監測、大數據分析、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智慧型體系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持久性有機污染、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監測、評估、管控和治理。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在汀江流域開展大氣、水體、土壤、生物中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並會同市衛生監督等主管部門開展汀江流域新污染物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
第四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汀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科學規劃、合理設定汀江流域交接斷面水質實時監測站(點),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
交接斷面水質監測結果應當列入汀江流域保護目標完成情況考核的內容。跨縣(區)交接斷面入境水質未達標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河長制辦公室督促整改;跨鄉鎮、街道辦事處交接斷面入境水質未達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派出機構應當會同縣(區)河長制辦公室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跨行政區域、重點生態區位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的聯合執法,加強汀江流域水污染聯合防治。
第四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主管部門和汀江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汀江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聯動工作機制,銜接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加強對重點生態區位、水利工程、工業集聚區及水污染物排放工業企業等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汀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開汀江流域重點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和職責分工,對汀江流域各類保護、開發、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汀江流域自然資源、污染汀江流域環境、損害汀江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依法獲取汀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舉報和控告破壞汀江流域自然資源、污染汀江流域環境、損害汀江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
鼓勵支持符合法定條件的機關和組織,依法對破壞汀江流域自然資源、污染汀江流域環境、損害汀江流域生態系統等行為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汀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等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非法侵占河道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由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新建化工園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恢復原狀,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有管理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新建、擴建排污口,或者改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負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非法侵占河道岸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圍河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截彎取直或者填堵、縮減、硬化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公職人員,在汀江流域保護工作中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汀江幹流,是指汀江源頭至廣東大埔三河壩,流經長汀縣、武平縣、上杭縣、永定區的汀江主河段。
本條例所稱汀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流入汀江幹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為一級支流、二級支流等。
第五十四條 武平縣行政區域內的梅江流域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關於《龍巖市汀江保護條例》的說明
——2023年5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
龍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李達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龍巖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龍巖市汀江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汀江是全省第三大河,我市的第一大河,被俗稱為客家人的母親河,與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2021年10月,我市榮獲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稱號,加強汀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持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至關重要。龍巖市第六次黨代會明確了“1551”總體思路,提出了“堅持生態立市,提升生態環境質量,提升生態品牌優勢,提升綠色經濟效益,建設山清水秀、綠色低碳的美麗龍巖”的目標。近年來,汀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成效明顯,但調研中發現仍存在部分河段水環境質量不穩定、協同管理機制不順暢等問題。制定汀江保護條例,是鞏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成果的必然要求,是落實“生態立市”發展戰略、建設美麗龍巖的必然選擇,是滿足人民民眾對良好水生態環境期盼的具體舉措,出台這部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二、主要內容和立法依據
條例分為總則、規劃與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修復、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七章五十五條。
(一)關於適用範圍。條例適用於在汀江流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及汀江流域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汀江流域”的定義表述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關於“長江流域”的定義表述,即汀江流域是指汀江幹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長汀縣、連城縣、新羅區、上杭縣、武平縣、永定區的相關行政區域,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二條)
(二)關於規劃與資源保護。條例要求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汀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汀江流域產業發展規劃、汀江流域河道岸線以及河岸生態保護藍線規劃,科學推進汀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濕地系統治理,統籌汀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條例要求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汀江流域自然資源調查、汀江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控,做好汀江流域水量分配和調節,加強汀江流域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加強汀江流域節水工程建設和先進節水技術推廣,強化汀江流域礦產資源、森林資源和文化遺產保護。(第二章)
(三)關於水污染防治。條例明確了汀江流域乾支流的水質標準、工業廢水及污水排放標準,規定了汀江流域內禁止從事的行為和有關項目建設。條例要求加強汀江流域內排污口管理和工業集聚區排污管理,強化汀江流域生活污水處理、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提出了畜禽養殖管理、水產養殖管理、黑臭水體治理等有關規範措施。(第三章)
(四)關於生態環境修復。條例規定了汀江流域的岸線生態修復、工程竣工生態修復、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修復、水面清理和清淤疏浚、河庫水系連通修復、濕地建設、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的行為,並結合本市的實際,強調了汀江流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四章)
(五)關於保障與監督。條例強調建立汀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調動幹流及一級支流源頭、上游水源涵養地等各方參與水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明確汀江保護實行目標責任考核、河長責任制,加強實時監測、大數據分析、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智慧型體系建設,重視汀江流域交接斷面水質實時監測和監測結果套用,要求開展聯合執法、應急聯動和信息公開,建立監督檢查、舉報控告和公益訴訟制度,支持人大開展汀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情況監督。(第五章)
(六)關於法律責任。條例對污染水環境、違法建設水污染項目、違法設定排污口、危害水安全和水生態等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此外,還對公職人員瀆職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作出了規定。(第六章)
(七)關於參照執行。鑒於梅江流域範圍較小,僅存在於武平縣行政區域內,但又與汀江一道流入廣東的韓江,有必要實行統一的管理,故規定梅江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五十四條)
《龍巖市汀江保護條例》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報告

關於《福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等三部法規審查的報告
——2023年5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吳黎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福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於2023年4月20日經福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龍巖市汀江保護條例》於2023年3月28日經龍巖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寧德市城市內河管理條例》於2023年4月27日經寧德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法規通過前,福州、龍巖、寧德等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論證會,徵求部分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常委會相關委員會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對法規進行修改完善。法規報批後,法工委再次徵求部分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常委會相關委員會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法規的合法性進行論證。5月6日,省十四屆人大法制委第三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認為三部法規與上位法沒有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查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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