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歷程
2024年8月1日起,《楚雄彝族自治州野生菌保護利用管理辦法》施行。
檔案全文
楚雄彝族自治州野生菌保護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野生菌資源保護利用,規範經營管理,實現野生菌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經濟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楚雄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菌保護、培育、採集、經營、加工、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野生菌,是指非人工種植、天然分布在野外,靠自然條件生長,具有生態、經濟、科學和文化價值,且肉眼可見的大型真菌子實體,包括在林地、草地、耕地、園地、濕地及其他物體上生長的食用野生菌、藥用野生菌和其他用途野生菌。
第三條 野生菌保護利用應當遵循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科學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菌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劃,統籌做好野生菌保護利用工作。
州、縣(市)林草部門負責指導、服務、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野生菌保護利用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科技、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水務、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供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生菌保護利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野生菌保護利用管理工作,並指導村(居)委會制定野生菌保護利用村規民約。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野生菌資源調查監測,掌握野生菌資源消長情況,適時制定野生菌保護利用管理對策,防止滅絕。
第六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野生菌保護利用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野生菌保護利用知識,提高全社會對野生菌的保護意識。
第七條 禁止對野生菌和野生菌生長環境施用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對其排放廢氣、廢水,傾倒或堆放垃圾;未經承包經營者同意,出菇季節禁止在野生菌承包經營區內放牧。
第二章 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建設
第八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廣野生菌承包經營模式。
(一)國有林由國有林場或國有林管理單位自主經營或將野生菌採集經營權實行承包經營;
(二)分山到戶的集體林,可以自主經營,也可採取對外承包、託管代管、入股 分紅、反租倒包等方式經營;
(三)未分山到戶的集體林,在充分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可以採取對外承包、對內承包、集體承包、分組承包等方式承包經營。
第九條 鼓勵土地所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在野生菌集中分布區採取野生菌保育促繁和規範採集等措施,建設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開展野生菌採集經營。
第十條 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可以在基地邊緣建設必要的防護設施,應當在明顯位置設定界樁、標牌或警示標記,註明基地經營人、範圍、期限、主要菌種、保育促繁措施等。
第十一條 土地所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在基地建設期內享有野生菌管理權、採集權、經營權和收益權,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基地採集野生菌。
第十二條 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需要配套的管護、供水、供電、道路、通訊等基礎設施,符合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設施林地使用條件的,可以直接辦理林地使用手續;不符合的,按一般建設項目辦理林地使用手續。
第十三條 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下,引導和鼓勵農戶採取承包、轉包、出租、轉讓、入股、代管、託管等方式將土地經營權向野生菌經營主體流轉集中,推進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規模經營。
第三章 野生菌保育促繁和規範採集
第十四條 野生菌經營單位和個人可以採取以下保育促繁措施:
(一)調整林分鬱閉度和灌草覆蓋度。對林分鬱閉度超過0.6、灌草覆蓋度超過60%的林分和草地,在不採伐林木的情況下,可以採取修枝、割灌、割草等撫育措施,使林分鬱閉度保持在0.6左右、灌草覆蓋度保持在60%左右的合適密度;
(二)調整菌塘腐殖質厚度。非野生菌出菇季節,對菌塘腐殖質厚度進行調整,使松茸、牛肝菌等傘菌類腐殖質厚度保持在3厘米—5厘米、乾巴菌保持在1厘米—2厘米、塊菌保持在2厘米—3厘米的合適厚度;
(三)調整菌塘溫濕度。出菇季節如長時間不下雨、乾旱嚴重時,可對菌塘淋水增濕;
(四)菌菇(菌塘)覆蓋。出菇時,用篾或者樹枝在幼菇或菌塘上方搭建小拱棚,拱棚上用紗布或者薄膜覆蓋,也可用腐殖質、樹葉、草等覆蓋,促進子實體發育,提高野生菌品質;
(五)病蟲防控。出菇季節,對菌菇(菌塘)用紗布、薄膜、腐殖質、樹葉、草等覆蓋,減少病蟲危害。在不影響生物多樣性和其他野生菌生長的情況下,可以採用防蟲網、粘蟲板、燈光誘殺害蟲和人工捕捉害蟲等無公害措施防治病蟲害。禁止使用有毒、有害藥品防治病蟲害。
第十五條 禁止採集、出售、收購、運輸以下野生菌:
(一)長度小於5厘米的松茸、牛肝菌和其他未成熟的野生菌(童菌);
(二)菌帽過度展開等過熟的野生菌和商品價值低的野生菌;
(三)在塊菌禁采期採集不成熟塊菌和直徑小於1厘米的塊菌。每年3月—10月為塊菌禁采期。
第十六條 應當採用以下科學規範方法採集野生菌:
(一)應當使用木棍、竹片輕輕挖出子實體,不得使用鋤頭等大型工具採集野生菌、挖掘菌塘;
(二)塊菌成熟後要使用稀齒耙順樹根生長方向一次性採挖,不能一年內多次翻挖;
(三)乾巴菌要用乾淨鋒利的薄刀片距子實體基部0.5厘米處橫割採集;
(四)採集野生菌時,每個菌塘或每隔30米至少留1個子實體,讓其自然生長傳播菌種;
(五)野生菌採集後,應當將原土壤和枯枝落葉恢復到採集前的自然狀態,保護好菌塘和野生菌的生長環境。
第十七條 在不改變林地用途、不影響生態功能、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鼓勵在林地、草地、園地和林冠下適度開展野生菌仿生栽培。
第四章 野生菌經營利用
第十八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野生菌行業社會組織。行業社會組織應當制定行規、行約,明確禁止採集、出售、收購、運輸、經營不成熟野生菌,加強行業自律。
第十九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野生菌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經營大戶等野生菌經營主體。
支持野生菌經營主體創建國家級、省級林業重點龍頭企業,開展野生菌菌山承包、規模經營、產品加工、餐飲和文化旅遊等專業化服務,推動野生菌規模化、集約化、產業化發展。
第二十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養和引進野生菌科技人才和創新團隊,加強野生菌保育促繁和科學規範採集技術培訓推廣,加大野生菌可持續利用、保育促繁、仿生栽培、新產品研發等技術研究,促進野生菌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菌智慧財產權保護,支持建立院士工作站、專家工作站、企業研發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
第二十一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野生菌“三品一標”創建認定,組織制定和完善野生菌保護、保育、採集、利用等系列標準體系,加快建立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培育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不斷提高野生菌產品的質量和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二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野生菌集中的縣城、鄉鎮建設野生菌交易市場和網路行銷平台,促進野生菌流通貿易。
野生菌交易市場管理主體應當建立市場監管巡查制度,禁止未成熟野生菌進入市場流通經營。
第二十三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組織野生菌經營主體參加國際、國內各類展銷活動,舉辦推介會、對接會、展銷會、品鑑會,在大中城市設立直營店、專賣店等,加強野生菌品牌宣傳和產品展銷。
第二十四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引導,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林農投入為主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大對野生菌產業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在野生菌生長環境施用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廢氣、廢水,傾倒、堆放垃圾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偷采盜採野生菌、毀壞野生菌保護保育設施等情形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造成林木毀壞的,依照《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經濟促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使用、冒用、偽造地理標誌產品標識、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及其他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野生菌是楚雄州重要的自然資源和重要的產業,但我州野生菌不成熟採集、不科學採集、過度採集等掠奪性採摘現象屢禁不止,致使野生菌資源遭到破壞,一些地區的野生菌產量和質量不斷下降,嚴重影響我州野生菌產業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加強我州野生菌資源保護管理,規範野生菌經營利用行為,加快野生菌產業高質量發展,實現野生菌資源可持續利用,州人民政府印發了《楚雄彝族自治州野生菌保護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政策依據
《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及檔案為依據,在充分總結我州多年來野生菌保護管理、保育促繁經驗和充分借鑑外地經驗的基礎上研究起草。
起草過程
州林草局負責起草了《辦法(送審稿)》,在徵求州林草局內部各科室、單位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徵求了州人大和17家州級部門、10縣市人民政府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通過州林草局法律顧問、州政府法律顧問科的合法性審查,出具了法律審查意見書,經州政府網站公示無異議,最終由州人民政府印發。
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六章二十九條,分別對總則、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建設、野生菌保育促繁和規範採集、野生菌經營利用、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發展規劃等,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野生菌生產經營者和公民對野生菌資源保護的職能職責和義務。核心內容為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菌保護、培育、採集、經營、加工、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野生菌保護利用應當遵循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科學利用的原則;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菌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劃,統籌做好野生菌保護利用工作。禁止對野生菌和野生菌生長環境施用農藥、化肥,排放廢氣、廢水,傾倒或堆放垃圾。未經承包經營者同意,出菇季節禁止在野生菌承包經營區內放牧。
第二章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建設,主要規定了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建設的條件和建設內容,明確了野生菌的管理權、採集權、經營權和收益權。核心內容為鼓勵土地所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在野生菌集中分布區採取野生菌保育促繁和規範採集等措施建設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開展野生菌採集經營;土地所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在基地建設期內享有野生菌管理權、採集權、經營權和收益權,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基地採集野生菌。
第三章野生菌保育促繁和規範採集,主要規定了野生菌保育促繁技術措施和野生菌規範採集、科學採集方法。核心內容為野生菌經營單位和個人可以採取調整林分鬱閉度和灌草覆蓋度、調整菌塘腐殖質厚度、調整菌塘溫濕度、菌菇(菌塘)覆蓋、病蟲防控等保育促繁措施。禁止採集、出售、收購、運輸未成熟的野生菌(童菌)、菌帽過度展開等過熟的野生菌和商品價值低的野生菌。採集野生菌應當採用木棍、竹片輕輕挖出子實體,不得使用鋤頭等大型工具採集野生菌、挖掘菌塘;塊菌成熟後要使用稀齒耙順樹根生長方向一次性採挖,不能一年內多次翻挖;乾巴菌要用乾淨鋒利的薄刀片距子實體基部0.5厘米處橫割採集;採集野生菌時,每個菌塘或每隔30米至少留1個子實體,讓其自然生長傳播菌種;野生菌採集後,應當將原土壤和枯枝落葉恢復到採集前的自然狀態,保護好菌塘和野生菌的生長環境。
第四章野生菌經營利用,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行業社會組織在野生菌經營利用中的作用。核心內容為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野生菌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經營大戶、行業社會組織等野生菌經營主體;應當積極培養和引進野生菌科技人才和創新團隊,加強野生菌保育促繁和科學規範採集技術培訓推廣;應當積極組織野生菌經營主體參加國際、國內各類展銷活動,應當積極開展野生菌“三品一標”創建認定;應當建立政府引導,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林農投入為主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大對野生菌產業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破壞野生菌生長環境、偷采盜採野生菌、侵犯野生菌智慧財產權等的法律責任。核心內容為在野生菌生長環境施用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廢氣、廢水,傾倒、堆放垃圾,偷采盜採野生菌、毀壞野生菌保護保育設施等情形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林木毀壞的,依照《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經濟促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理;擅自使用、冒用、偽造地理標誌產品標識、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及其他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時間,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