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湖州市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促進條例》是2024年出台的生態文明領域地方性法規。

《條例》共十章七十九條,其基本架構源自2023年5月發布的《湖州市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綱要》,注重處理與原有“龍頭法規”——《湖州市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條例》之間的關係,圍繞《綱要》確立的“五個典範”,分別從綠色低碳發展、生態保護修復、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該《條例》於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4年4月18日,《湖州市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促進條例》在北京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 發布時間:2024年4月18日
發布背景,發布歷程,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背景

自2015年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湖州先後出台生態文明領域地方性法規11部,美麗鄉村建設指南、綠色產品評價通則等12項標準上升為國家標準,推動生態治理由“事”向“制”疊代躍升。

發布歷程

2024年4月18日,《湖州市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促進條例》在北京發布。

內容全文

湖州市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2024年2月2日湖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布局
第三章 綠色低碳發展
第四章 生態保護修復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六章 生態產品價值實現
第七章 生態文化建設
第八章 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高水平建設生態文明典範城市,打造美麗中國集成之地、濃縮之地、經典之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典範城市,是指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高質量發展,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高標準示範,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高水平呈現,具有創新性、包容性、引領性的現代化城市形態。
第三條 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富優享、多元共治、改革創新、開放引領、數智賦能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建立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議事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工作,協調處理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重大問題。
市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議事協調機制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工作的組織實施,將相關要求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將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委託,在所轄區域內履行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工作。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統籌推進綠色低碳發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等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遊、審計、市場監督管理、數據、外事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綜合評價制度。
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區縣、鄉鎮、街道,由市頒發“生態鼎”。
第八條 鼓勵將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的相關要求依法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管理規約和社會團體章程、行業協會章程。
鼓勵、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依法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對在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第二章 規劃與布局
第九條 本市以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綱要為統領,發揮規劃體系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以高品質生態環境支撐高質量發展,繪就“在湖州看見美麗中國”的幸福圖景。
第十條 市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議事協調機制應當制定年度計畫,推進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綱要實施。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應當體現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綱要相關要求。
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社會民生及公共服務、歷史文化保護、城鎮更新等領域的專項規劃,應當與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綱要相銜接。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實施國土空間分區分類用途管制,嚴格控制生態空間轉為城鎮空間、農業空間。
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確定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編制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現有項目進行調查評估,對不符合準入要求的項目提出處置方案並依法穩妥實施。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在組織制定產業布局、區域發展等經濟、技術政策過程中,應當探索開展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產業平台、小微企業園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加強對環境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污染物減排潛力和總量控制、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等的分析論證,明確生態環境準入和跟蹤監測等要求,提出規劃最佳化調整的建議。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環境容量、環境質量改善和排污總量控制要求,最佳化調整產業空間布局和供熱、交通等基礎設施布局,引導企業向產業平台、小微企業園集聚。
第三章 綠色低碳發展
第十五條 本市堅持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推動能耗總量和強度控制逐步轉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建設綠色低碳創新綜合改革試驗區、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加快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健全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機制,將碳排放強度納入“標準地”指標體系,推動落實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碳排放相關標準。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生態環境分區減污降碳協同管控機制,推動將減污降碳協同管控要求納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開展城市和工業園區減污降碳協同創新,推進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源頭協同控制、末端協同治理。
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碳排放數據,清繳碳排放配額,公開碳排放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細分行業新建項目能效標準,推動新建項目能效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對能效診斷達不到國家、地方能效基準水平的企業,應當引導其開展節能降碳技術改造。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高能耗、高排放行業產能置換政策,推進數位化、綠色化協同轉型,開展工業全域有機更新,支持紡織、家居等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半導體及光電等新興產業,鼓勵發展地理信息、仿生機器人及數控工具機等未來產業;支持農業低碳生產技術和優良品種推廣,最佳化農業生產結構。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工業園區,支持開展綠色產品認證。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使用清潔能源,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支持企業通過煤電機組改造和二氧化碳捕集利用技術運用等方式,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支持發展複合式地面光伏發電和工業園區、公共建築、農村等分散式光伏發電,促進光伏發電多元化利用。支持發展氫能產業及套用,打造氫能裝備產業集聚區。鼓勵採用先進技術開發利用生物質能。
支持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創新儲能多元場景,加快規模化套用,建設綠色儲能基地。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鼓勵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以外的企業開展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探索將碳排放納入清潔生產審核。
支持企業開展套用技術創新性研究,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清潔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對生產過程進行清潔化改造。鼓勵創新清潔生產服務模式。
企業應當從源頭減少資源消耗,建立健全綠色採購管理制度,優先採購和使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原材料、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條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構建廢舊物資循環利用體系,實施資源循環利用重點項目,推動退役光伏組件和動力(儲能)電池、汽車零部件、電子設備等循環利用,推進產業平台、小微企業園實施能源梯級利用、能源系統最佳化改造。
支持符合國家再製造相關標準規範的企業開展再製造業務,鼓勵再製造產品的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構建立體互聯交通網路,加快低碳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探索推進零碳交通,並落實高能耗、高排放運輸工具裝備淘汰更新政策。
鼓勵和引導大宗貨物和中長距離運輸採用水路、鐵路和貨櫃運輸,提高多式聯運銜接水平。鼓勵新建、改建、擴建交通樞紐項目採用節能技術,加強港口碼頭岸電設施改造。
第二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城市體檢評估,最佳化綠色低碳發展等特色指標設定,充分套用評估結果,推進城市有機更新。
加強建築設計、施工流程的綠色監管,推進高能耗、低能效既有建築節能綠色改造。鼓勵建設單位開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築設計,支持裝配式建造及裝配化裝修、綠色建材等套用推廣。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碳排放統計核算、碳排放評價、碳排放預算管理等制度,推進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及認證。
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統計、稅務、電力等部門、單位,應當推廣運用碳效碼,開展工業企業、公共建築等碳效評價,定期向相關主體公布碳效評價結果,並在企業畝均效益評價、綠色金融服務等領域套用。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綠色技術創新體系,打造西塞科學谷等創新平台,建設南太湖科創走廊、杭州城西科創大走廊北翼中心,布局推進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企業研究院等創新載體,提升公共技術服務水平。完善綠色技術創新成果的評價、推廣、轉化、交易、分配、激勵等機制,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會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儲能綜合利用、資源循環利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等關鍵技術與裝備的研發。鼓勵高等院校最佳化學科專業設定,開展綠色技術等方面的創新研究。支持龍頭企業牽頭組建綠色技術創新聯合體,開展產學研用協同攻關。
第四章 生態保護修復
第二十五條 本市堅持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實施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工程,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增強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做好轄區內自然資源的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組織對土地、礦產、水流、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狀況的調查、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基礎資料庫,開展自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並依法向社會公布自然資源狀況。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域、自然保護地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價結果為依據,組織制定並實施分類保護修複方案。
第二十八條 本市實行全域山體保護,實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推進天目山生態廊道水土保持、生態修復。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礦產資源開發布局,控制開採規模和年開採總量,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組織實施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消除地質災害隱患,推進山地恢複利用。
第二十九條 本市健全河湖長制,完善河湖管理維護體系和監督考核機制。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生態保護修復計畫,推進河湖、濕地水生植被恢復,並開展河湖岸線生態化改造與生態緩衝帶修復。
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評估,推進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範化建設。
第三十條 本市健全林長制,強化森林資源保護、利用和管理。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林地定額、採伐限額管理制度,並實施林地占補平衡管理,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禁止毀林開墾、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推進重點防護林建設、退化林修復、珍貴彩色樹培育,最佳化林分結構,保護古銀杏等古樹名木,增強森林的綜合功能。
第三十一條 本市全面推行田長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推進耕作層剝離再利用,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和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整治,強化墾造耕地、建設用地復墾等監管,提升耕地質量。依法保護漊港圩田。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設生態完好、類型豐富、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規範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檔案,依法公開野生動植物保護和管理信息。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分區分類管控自然保護地內建設項目,嚴格落實準入負面清單,推進安吉小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德清下渚湖國家濕地公園等自然保護地保護修復。
第三十三條 本市建設生物多樣性友好型城市,推動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加強對安吉小鯢、揚子鱷、朱䴉、金錢松、銀縷梅等珍稀瀕危物種的搶救性保護。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制定並實施本地標誌性物種和種群保護恢複方案、野生動物放歸和增殖放流計畫、替代生境研究和示範建設方案,參與建立外來物種入侵風險評估制度和監測預警體系,防治福壽螺、松材線蟲、加拿大一枝黃花、水葫蘆等外來物種侵害。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落實環太湖“昆蒙框架”實施聯盟地方性倡議,積極參與制定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標準和規則。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條 本市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協同推進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噪聲、光、新污染物等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條 本市推進清新空氣示範區建設。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控制,推進多污染物協同減排;開展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實施原輔材料和產品源頭替代工程。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鍋爐和工業爐窯簡易低效污染治理設施整治,推進水泥、玻璃、鋼鐵、垃圾發電等行業超低排放改造。
嚴格控制建設項目新增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實行現役源倍量削減替代。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控制車船尾氣排放污染,推廣使用新能源車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新能源運輸工具裝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內河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要求,推動落實排放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從事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占地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地,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和顆粒物線上監測設備,並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三十九條 本市推進污水零直排區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工業園區、城鎮、農村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提標改造,實行標準化運行維護,開展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智慧化監管。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小河流綜合治理、藍藻系統治理,支持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建設農田氮磷生態攔截溝渠,開展水產養殖尾水的生態化治理,推進農田區域退水“零直排”。
第四十條 本市推進土壤環境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強土壤、地表水與地下水污染協同防治。
市、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推進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加強土壤修復的環境監管,探索修復后土壤再利用的全過程監管,依法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開展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排查和整治。
第四十一條 本市推進無廢城市建設。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分類收儲、綜合利用、集中處置、閉環監管。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塑膠污染全鏈條治理體系,推廣“以竹代塑”等塑膠製品替代模式。推動生產、流通領域包裝減量化,鼓勵電商、快遞企業優先選購使用獲得綠色認證的包裝產品。
第四十二條 本市推進寧靜城市建設。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及時調整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構建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網路。未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應當組織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方案,分階段減輕、消除噪聲影響。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根據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向社會公告,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設定相關標誌、標線。
第四十三條 本市推進暗夜星空保護工程。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分區域亮度管理制度,並完善城市照明智慧型控制網路,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
在室外使用燈光等照明設備的,應當採取合理措施,控制和減少對居民和動植物的不利影響。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風險篩查和評估,落實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逐步將列入省新污染物重點源清單的企業(機構)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將新污染物納入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並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
第六章 生態產品價值實現
第四十五條 本市堅持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統籌生態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促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推進綠色共富。
第四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推動建立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營的生態資源價值轉化共同體,完善政策制度,推進標準體系、商標品牌、運營系統、交易平台等建設。
第四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託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組織開展生態產品基礎信息調查,編制生態產品目錄清單。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行政區域單元生態產品總值和特定地域單元生態產品價值評價體系,逐步將生態產品價值核算基礎數據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探索建立生態產品價格形成機制。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結果在行政決策、規劃編制、績效考核、綠色審計、生態保護補償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經營開發融資、生態資源權益交易等領域的套用。
探索建立生態占補平衡制度,建立碳排放權等環境權益初始配額與生態產品價值掛鈎機制,推進基於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的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制度建設。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深化“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集成美麗城鎮、美麗鄉村、美麗河湖、美麗公路等單元建設,推進城鄉風貌整治、藍綠空間保護,提升生態環境質量。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構建投資多元、股權清晰、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生態產品開發運營體系,支持打造“天下湖品”“兩山農品”“安吉白茶”等生態產品區域公用品牌,促進生態產品供需精準對接,建立生態產品質量追溯機制。
鼓勵將生態環境保護修復與生態產品開發經營權益掛鈎。
第五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行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等交易制度,支持依法出讓、轉讓、抵押質押、入股等環境權益市場交易行為。
建立森林、濕地、土壤碳匯監測系統,組織開展碳儲量本底調查和碳匯量分析評估,推進林業碳匯收儲。
第五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場化、多元化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健全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製度,支持開展要素分類補償和區域橫向補償。探索通過社會捐贈、企業發行生態債券等方式,拓寬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籌集渠道。
第五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索賠磋商、申請司法確認、提起訴訟以及修複方案編制、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機制。探索以公益基金、公益信託等方式,提升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條 支持金融機構將環境、社會、治理要求納入綠色金融業務管理流程和風險管理體系,推進融資主體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轉型金融產品和服務,引導碳密集型行業融資主體有序向低碳、零碳轉型。
第七章 生態文化建設
第五十四條 本市倡導綠色低碳生活,培育城市生態品牌,弘揚生態文化,推動全社會積極傳播和模範踐行生態文明理念。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宣傳相關法律、政策和知識,開展全國生態日、全國低碳日等活動,增強公眾的生態文明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生態文明公益宣傳,發布生態文明公益廣告。
支持開展生態文明科學技術普及、志願服務等公益活動。
第五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領導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體系。
教育部門、學校應當推進綠色學校建設,將生態文明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組織自然教育實踐活動,培養學生良好的生態文明行為習慣。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時代生態文化主題宣傳教育陣地建設,推動生態文明相關場所和設施向公眾開放。
鼓勵建設生態文明教育基地和自然學校,發揮生態村、生態農場、生態旅遊區等體驗場所的作用。
第五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態文化資源調查、認定,建立生態文化資源基礎資料庫,保護利用太湖漊港、桑基魚塘等文化遺產,弘揚絲綢文化、茶文化、竹文化等本地特色生態文化,推進大運河文化帶保護和建設。
鼓勵開發與生態文化相關的創意產品、特色旅遊商品、旅遊精品線路,促進生態文化與旅遊產業融合發展。
第五十九條 本市推動締結國際友好城市關係,積極開展國際交流,推進生態文化國際傳播,建設生態文明國際合作示範區,打造生態文明國際傳播高地。
鼓勵依託節慶民俗、文化走親、旅遊推介、展示展覽等活動,推介湖州生態文化。
第六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引導綠色低碳生活的制度,組織開展全民綠色行動,倡導綠色出行、光碟行動、節水節電等風尚,推進綠色社區、綠色商場、綠色家庭等綠色單元建設。
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應當依託碳普惠數智套用場景,健全碳積分運行機制,對低碳行為進行權益激勵。
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消費方式,鼓勵消費者購買環保家具、節能家電、綠色建材等產品,購買、使用碳標籤產品。
第六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快遞、住宿、餐飲等行業協會應當通過行業自律規範,引導、督促協會成員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第八章 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
第六十二條 本市堅持推進立法、標準、體制、數智等建設,創新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動實現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文明領域立法,將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要求納入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制定配套規範性檔案,保障地方性法規有效實施。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構建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標準體系,建立標準信息反饋和實施評價機制。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生產經營者制定、實施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支持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依法轉化為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
第六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工作的監督,定期對本條例以及與生態文明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有關情況。
第六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推進社會治理聯動工作站、生態警務聯勤站等建設,健全鄉鎮、街道生態環境格線化監管體系,強化對重點產業平台、園區、企業的環境監管。
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雙隨機、一公開”聯合檢查制度。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落實以環境信用評級為基礎的分級分類差別化監管模式。鼓勵未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願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周邊城市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協作機制,推動構建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的生態環境監測網路、信息網路和應急預警體系,協同治理太湖藍藻、大氣污染等跨區域環境問題,推進重要生態屏障共同保護。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共同處理重大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協商解決跨界環境污染糾紛。
第六十八條 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通過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加強監督,推進生態環境治理。
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運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勞動代償、碳匯補償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促進受損生態環境有效修復。
第六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開展綠色審計工作,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負有相關國有資源資產管理、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責任的領導幹部進行審計。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綠色審計結果、整改落實情況等公告制度,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績效管理、考核、獎懲等重要依據。
第七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生態環境等部門舉報破壞自然資源、污染環境、損害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和反饋,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新聞媒體依法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涉及生態文明的活動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與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環境質量等掛鈎的綠色發展財政獎補機制,最佳化生態保護補償、綠色產業基金等政策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政府綠色採購政策,加大對符合政策要求的節能環保產品的政府採購支持力度。
第七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生態文明建設,完善人才引育機制,加強人才服務保障,完善人才補貼、職稱評定、社會保障等配套政策體系,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引才育才主體作用,積極引進、培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支持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等建設,重視培養技術工人。
第七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布局新型城鎮物聯網,構建生態治理全域全要素感知網路。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相關數據的歸集、共享和套用,提升生態治理的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七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研究資源,推進生態文明理論研究。
支持浙江生態文明幹部學院、湖州師範學院“兩山”理念研究院等發揮智庫作用,加強與國內外各類高端智庫合作,打造生態文明國際交流智庫平台,為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提供決策諮詢、信息服務與技術支持。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有關要求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和顆粒物線上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有關要求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禁止的路段和時間內行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百元罰款;在禁止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內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七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由於主觀原因,未完成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相關目標,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三)應當依法公開生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信息而未公開或者弄虛作假的;
(四)未依法及時受理檢舉、投訴和控告或者未及時進行處理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針對生態文明典範城市是什麼、乾什麼等關鍵問題,《條例》開展了一系列制度設計。《條例》第二條明確指出,生態文明典範城市,是指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高質量發展,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高標準示範,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高水平呈現,具有創新性、包容性、引領性的現代化城市形態。
同時,《條例》注重固化成功實踐,融入了不少全國知名的“湖州經驗”。比如將碳排放強度納入“標準地”指標體系,推廣運用碳效碼;在固體廢物防治中,推廣“以竹代塑”;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中,鼓勵各地建立生態資源價值轉化共同體等。
此外,《條例》還緊緊圍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這一價值導向,對照“典範城市”的新要求和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開展了一系列探索性、建構性、疊代性、前瞻性的制度設計。比如,《條例》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分別提出了推進寧靜城市建設和暗夜星空保護工程;為引領綠色低碳發展,將低碳(零碳)園區、工廠、農場、零碳能源、零碳交通等前瞻性理念入法;為促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設定了生態占補平衡制度等探索性規定……這些都是湖州首次提及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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