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培育文化生態,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規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與管理,湖北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0年12月24日印發了《湖北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24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文化和旅遊局:
《湖北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湖北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0年12月24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規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湖北省內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經省文化和旅遊廳審核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又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推動文化與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五條申報和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本著少而精的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論證、批准等程式。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可以是一個或若干個縣(鄉、鎮)域組成。
第六條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澱豐厚,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文化生態保護普遍知情並廣泛認同;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鄉鎮、村落、街區等核心區域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開列清單,並已經制定實施保護辦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七條申報地區人民政府向市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審核論證,經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第八條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和市級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相關檔案;
(二)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三)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論證意見;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由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相關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編制工作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當地民眾意見,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與。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納入本市(州)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與相關的城鄉建設、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土地利用、旅遊發展、文化產業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區域內文化資源與文化生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現狀的系統描述和分析;
(二)保護區域範圍及重點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請地區,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考察組進行實地考察。
考察組應當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
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實地考察情況,對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要組織專家論證。根據論證意見,省文化和旅遊廳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地區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申請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論證通過的總體規劃報市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三年後,由市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驗收申請;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申請組織開展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成果驗收。驗收合格的,正式公布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授牌。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第十四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並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負責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評估、報告和公布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第十五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個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總體規劃確定的保護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頒布、實施一系列具體可行的保護辦法和行動計畫。
第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護當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
第十七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資料庫,注重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第十八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組織或委託開展與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相關的理論和實踐研究。
第十九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優先保護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第二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傳承水平,增強傳承後勁。
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獎勵,採取助學、獎學等方式支持從業者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技藝。
第二十一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至少建設一個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鼓勵將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元素或符號運用在當地城鄉規劃和設施建設中。
第二十二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整合多方資源,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輔導讀本,在保護區內的中國小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鄉土課程,在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開設選修課,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第二十三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定期組織舉辦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第二十四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項目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並將區域內具備一定傳承基礎和生產規模、有發展前景的傳統工藝項目納入傳統工藝振興目錄,採取措施予以重點支持,組織技能培訓,帶動就業,推動傳統工藝振興。
第二十五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開展文化觀光游、文化體驗游、文化休閒遊等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
第二十六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深入挖掘、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平,助力鄉村振興。
第二十七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委託相關高等院校或機構,培養一批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態保護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二十八條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市(州)、縣級當地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並作為重要評估指標。省文化和旅遊廳通過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予以適當補貼。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送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三十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不定期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三年對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全面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省文化和旅遊廳將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省文化和旅遊廳將嚴肅處理,並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已批准設立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鼓勵各地建立本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各地建立的本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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