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加強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維護和培育象山海洋漁文化生態,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政府於2020年10月13日印發了《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政府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象垂直有關單位:
現將《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象山縣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辦法全文

  • 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維護和培育象山海洋漁文化生態,傳承和弘揚地方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海洋文化強縣建設, 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指經文化和旅遊部批准設立,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象山縣境內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海洋漁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民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象山海洋漁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保護區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五條 縣級有關部門要將海洋漁文化生態保護建設納入重要工作議程,將《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與全縣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土地利用、旅遊發展、文化產業等專門性規劃和國家公園、國家文化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保護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 國家級海洋漁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第八條 建設領導小組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負責實施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五)開展海洋漁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評估、報告和公布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第九條 根據《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建設周期和目標,制定建設進度管理機制和具體行動計畫。
第十條 在組織開展建設工作時,要尊重本地居民的意願,保護本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
第十一條 進一步加強海洋漁文化調查工作,建立完善保護區檔案和資料庫,妥善保存相關珍貴實物資料,實施海洋漁文化項目記錄工程,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第十二條 依託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組織或委託開展海洋漁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與其他沿海城市共同探索海洋漁文化生態保護,並定期舉行論壇。
第十三條 及時掌握保護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存續狀況和保護情況,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優先保護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落實保護責任。保護單位未履行相關保護義務的,撤銷其資格。
第十四條 為轄區內的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傳習場所建設、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代表性傳承人因年齡、健康等原因無法履行義務的,可以保留其資格,不再承擔傳承人義務;因個人其他原因無法履行或拒不履行義務的,應當取消其資格;自願退出、已經死亡的,應當終止其資格。因取消或終止資格而致使代表性傳承人空缺的,根據相關規定遞補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五條 建成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區綜合展示館,鼓勵社會各界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海洋漁文化專題館。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綜合性傳習中心。要求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全部建成“三位一體”綜合體。鼓勵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將具有地域特色的傳統文化元素或符號運用在城鄉規劃和設施建設中。
第十六條 整合多方資源,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輔導讀本,在幼稚園和中國小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課程,在職業學校或高等院校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開設選修課,評選命名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教學基地,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第十七條 每年中國開漁節期間,組織舉辦象山縣海洋漁文化保護月活動,培育形成有影響力的品牌活動,進一步提高生態保護區可見度和影響力。並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民眾按照本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區建設的良好氛圍。
第十八條 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項目資源,扶持、引導社會各界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注重與現代生活的融合,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動傳統工藝振興。
第十九條 結合全域旅遊建設,搭建非遺展示體驗平台,大力開展文化觀光游、文化體驗游、文化休閒遊等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
第二十條 深入挖掘、闡釋海洋漁文化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積極融入鄉風文明示範線建設,助力鄉村振興。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相關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按要求落實年齡和專業結構合理的專職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海洋漁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廣泛吸納社會力量參與生態區建設,建立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區專家諮詢機制。
第二十二條 保護區建設經費應當納入本級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同時多方面籌措建設資金,主要來源包括:
(一)上級政府的專項扶持資金;
(二)社會捐助;
(三)其他資金。
保護區建設資金使用範圍為支持開展整體性宣傳保護工作;支持依託原有空間或自有院落、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街區等設立項目傳習點;支持開展相關的調查研究、傳習設施修繕、培訓研習、展覽展示宣傳等;支持傳統村落、特色非遺小鎮、非遺街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建設資金撥付審核管理;縣審計局負責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保護區專家委員會,負責保護區相關規劃及其他重大事項的諮詢、論證和評估工作。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投資、合作、開展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二十五條 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自評結果報上級主管備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騙取各項扶持、獎勵、資助、補貼、補助的,由文化部門按規定取消其相應資格,追回款項,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生態保護區建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洋漁文化(象山)生態保護區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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