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管理辦法

為了鼓勵社會各界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發揮國民教育在文化傳承創新中的基礎作用,以及建立科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體系,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0年7月20日印發了《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報,第三章 認定,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附則,

發文通知

各設區市文廣新旅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相關單位:
現將《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0年7月20日

辦法全文

  • 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各界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發揮國民教育在文化傳承創新中的基礎性作用,建立科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是指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傳承、傳播,取得了明顯成效,被省文化和旅遊廳認定的項目保護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要堅持“科學保護、提高能力、弘揚價值、發展振興”為主要任務,深入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研究、教學、傳播等實踐活動,推動江西優秀傳統文化保得住、傳得下、叫得響。
第四條 申報和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應本著保護與傳承並重、成效與示範引領的宗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申報、審核、評審、認定等程式。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 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基地,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學術研究、培訓、教學等工作,做到有人員、有課題、有經費、有成果、有套用;
(二)取得了較大的研究和套用成果,在全省乃至全國有影響;
(三)制定了5年研究工作規劃。
第六條 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教學實踐,做到有穩定的傳承人師資隊伍,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或課程,有專業教材,有一批堅持長期學藝的學生;
(二)取得了較大的傳承工作成果,每年經專業(課程)教學培養出的傳承人群體達到20人以上,在全省有影響;
(三)制定了5年傳承工作規劃。
第七條 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基地,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普及、展示和出版,做到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和基本陳列,有經常性臨時展覽展示,媒介宣傳,有書刊或音像出版成果;
(二)開展傳播和探索研學旅行工作,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教師、學生和當地民眾參與活動年人次達到5000以上,在全省有影響;
(三)制定了5年傳播工作規劃。
第八條 各設區市文廣新旅局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傳承、傳播成效顯著的單位進行考察論證之後,按申報通知要求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推薦;省直單位可直接申報。
第九條 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報告。各設區市文廣新旅局、省直相關單位關於推薦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的報告。
(二)推薦表。內容應包括該單位的基本情況、基地條件和工作成果,5年工作規劃等。
(三)其他材料。反映申報單位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的視頻資料和圖片;其他說明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方面具有典型、示範意義的輔助材料。

第三章 認定

第十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單位,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初評和實地考察,並提出建議名單和評審意見,報廳長辦公會審定後,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書面實名提交異議材料。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公示結果,認定江西省非物質文化研究、傳承、傳播基地,並頒發證書和銘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非物質文化遺產處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建設工作,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保護中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的上級管理機構,應根據基地的建設需要提供必要的資金、場所等。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各地實際,出台相關扶持政策,對本地區的基地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開展研學旅行,有效利用節慶活動、展覽、媒體等,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其保護傳承和創新發展。
第十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承擔建設主體責任,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每年12月向省文化和旅遊廳非物質文化遺產處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畫;
(二)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活動,擴大社會影響;
(三)加強基地自身建設;
(四)收集、保存代表基地歷史傳承、傳播的實物、檔案資料等,設立面向社會開放的展示場館。
第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有以下行為之一,並經查實者,取消其稱號: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二)不再具備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命名條件;
(三)不履行本辦法所規定的職責;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第十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發生如單位名稱變更、地址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單位合併、改制、滅失、其他重大變更等,應在變更完成後 15 個工作日內,經所在地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省直單位直接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十七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3年申報認定一次。
第十八條 為進一步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傳播基地建設和管理,發揮以評促建、以評促管、以評促用的作用,省文化和旅遊廳每3年對基地進行評估。合格的保留基地稱號;對不合格或命名期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資格,收回銘牌;對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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