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文化遺產協會

武漢文化遺產協會,是武漢市對於武漢文化遺產而專門設立的管理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文化遺產協會
  • 主席:朱毅
  • 副主席:15人
  • 協會章程:武漢文化遺產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武漢文化遺產協會第一屆主席團簡介
(共16人,按姓氏筆畫排列)
主席 (1人)
朱毅 男 1960.11 中共黨員 研究生 中共武漢市委常委、宣傳部長
副主席 (15人、按姓氏筆畫排列)
萬建新 男 1958.11 中共黨員 大專 武漢博物館副館長
王志武 男 1964.02 中共黨員 研究生 市群藝館館長
王瑞華 男 1964.10 中共黨員 大學本科 市中山艦博物館館長、副研究館員
葉昌金 男 1969.01 中共黨員 大學本科 市委宣傳部文化遺產處處長
聖章紅 女 1975.02 中共黨員 研究生 市委宣傳部文藝處處長
劉 犇 男 1972.10 中共黨員 大學本科 中信拍賣有限公司董事長 武漢古玩協會會長
劉慶平 男 1957.12 中共黨員 大學本科 武漢博物館館長
邱長元 男 1947.07 民盟 大專 楚劇表演藝術家、一級導演
張少山 男 1950.07 中共黨員 大學本科 省文物局安全鑑定處原處長、研究館員、省文物鑑定小組組長
鄭自來 男 1951.06 中共黨員 大學本科 市文化局原巡視員
趙曉琳 女 1957.07 中共黨員 大學本科 市革命博物館館長、研究館員
胡明榮 女 1961.09 中共黨員 大學本科 武漢龍洲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漢陽高龍表演藝術家
胡和顏 女 1947.11 中共黨員 大學本科 漢劇表演藝術家
藍厚祥 男 1952.12 中共黨員 大學本科 市文聯副巡視員、武漢詩詞楹聯學會副會長
魏航空 男 1957.07 中共黨員 研究生 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長、研究館員
武漢文化遺產協會第一屆秘書長簡介
秘書長(1人)(兼)
萬建新 男 1958.11 中共黨員 大專 武漢博物館副館長

協會章程

武漢文化遺產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武漢文化遺產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The Cultural Heritage Association of Wuhan(英文簡稱CHAW)。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在武漢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領導下,由武漢地區文化遺產傳承者、研究者、保護者、管理者、拍賣經營者和愛好者自願組成的,保護全市各類文化遺產(含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繼承發展、加強管理的總要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及國務院頒布的文化遺產保護規章、條例,積極開展各類文化遺產的保護、研究、利用、傳承和壯大工作;廣泛團結武漢地區文化遺產傳承者、研究者、保護者、管理者、拍賣經營者、愛好者,進行文化遺產保護教育,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知識,提高全市人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為推動我市文化遺產保護事業而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武漢市民政局及武漢市文化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設在武漢市文聯。地址:武漢市江岸解放公園路4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為全市各類物質文化遺產登錄、申報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為全市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登錄、申報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提供專業指導。
(二) 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利用和傳承,推動開展文化遺產研究,為政府提供決策諮詢服務。
(三) 組織加強對文化遺產理論的研討,舉辦有關文化遺產的學術講座,宣傳、推廣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和成果,提升全市文化遺產保護水平。
(四) 協調組織指導文化遺產的鑑定、鑑賞、展示、展銷、宣傳、推介、拍賣、交流等重大活動。
(五) 組織會員外出學習、參觀、考察和學術交流等相關的活動,提高會員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
(六) 培養從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傳承者、研究者、保護者、經營者、管理者、愛好者,發展協會會員。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實踐成果和一定影響,或系傳承人、組織者、經營者、管理者、愛好者。市以上的協會會員,為本會的當然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協會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享受本協會的各項待遇;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本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關心本協會工作,向本協會主動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主席或駐會副主席、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理事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可設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社會贊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文聯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文聯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修改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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