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縣侗族百家宴保護條例,於2020年3月27日三江侗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三江侗族自治縣侗族百家宴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7/30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縣侗族百家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傳承和弘揚侗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侗族百家宴和自治縣旅遊產業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侗族百家宴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侗族百家宴保護工作,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尊重習俗、傳承發展和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侗族百家宴,俗稱“合攏飯”“長桌宴”,是指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侗族居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和對外交往過程中,逐步形成並保留、傳承至今的,以特定規程和技藝,融合侗族音樂、舞蹈、服飾、飲食、社會倫理、民族信仰、建築藝術於一體的,集體慶祝重大節慶或者接待賓客的民族傳統禮儀活動。
第五條 侗族百家宴的規程,依次包括攔路迎賓、品油茶、歌舞表演、講款、吃百家飯、敬酒、多耶和送客。
第六條 侗族百家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內容,包括:
(一)侗族百家宴傳承人及其所掌握的菜品製作技藝;
(二)侗族傳統餐飲具製作技藝及使用習俗;
(三)侗族服飾展示;
(四)侗族音樂、樂器展演;
(五)講款傳統習俗;
(六)其他侗族百家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內容。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侗族百家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推進侗族百家宴和自治縣旅遊產業的融合發展,打造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建立侗族百家宴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和責任制,將侗族百家宴品牌的傳承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侗族百家宴保護的綜合協調、隱患排查、食品安全、應急處置、信息報告和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侗族百家宴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挖掘、整理、研究、保存和宣傳工作,對侗族百家宴代表性傳承團體和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認定,對利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開發旅遊資源以及旅遊服務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侗族百家宴市場經營活動、食品安全、價格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
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侗族百家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醫療衛生救援,對侗族百家宴的公共衛生狀況進行監督管理。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履行綜合監管職能,組織協調侗族百家宴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建立侗族百家宴應急協調聯動機制,銜接各部門和鄉鎮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侗族百家宴的保護工作。
第九條 侗族百家宴堅持傳播和傳承愛國大同、民主文明、平等團結、誠信友善、互助和諧和熱情好客的侗族文化。
與侗族百家宴有關的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尊重侗族傳統風俗習慣,體現三江地方特色,禁止以醜化、歪曲、貶損等方式開展侗族百家宴服務活動。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自治縣內的旅遊經營者以及有條件的鄉鎮、村寨合理利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資源,發展民族文化特色旅遊項目或者產業。
第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侗族百家宴經營活動,鼓勵使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使用者可以根據地名等設定具體的侗族百家宴名稱。
使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開展侗族百家宴旅遊服務等經營活動,除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外,還應當在營業前將證照資料複印件、經營地點、經營規模、負責人信息等資料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以旅遊服務為目的舉辦侗族百家宴,旅遊經營者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侗族百家宴規程,還應當遵守下列侗族百家宴傳統文化習俗:
(一)迎賓人員穿著統一侗族服裝,並著裝整潔、得體;
(二)餐桌椅使用統一規格的傳統木製方形長桌和木製長凳,盛裝油茶水、糯米飯等食材的器具使用陶瓷製品、木製品、竹製品或者其他具有侗族特色的傳統餐飲具,不得使用鐵器、銅器以及鋁器等金屬器皿;
(三)菜點以侗族傳統風味為主,每桌菜品不少於10種,菜品至少應當包括酸鴨、酸魚、酸肉、糯米飯和時令蔬菜,其中酸鴨、酸魚和酸肉等酸食品製作不得使用速生食材。
第十三條 侗族百家宴舉辦者對侗族百家宴的食品安全負責。
侗族百家宴舉辦者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侗族百家宴菜點提供者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材製作侗族百家宴菜點,菜點供應的原料、輔料、調料以及菜點製作過程中的衛生狀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自治區關於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規定。
侗族百家宴菜點提供者對其烹飪的菜點應當留樣備份,並保存到就餐結束48小時後再自行處理。
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侗族百家宴的現場檢查,必要時對侗族百家宴菜點、菜點供應原料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發現可疑菜品,應當責令停止上餐桌,舉辦者應當配合。
第十四條 侗族百家宴就餐人員集體出現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等症狀的,舉辦者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立即組織人員將患者送往就近醫院就診,並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參與處置,並及時報自治縣人民政府。
自治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參與救治、調查,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展、降低社會影響。
第十五條 以旅遊服務為目的舉辦侗族百家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義務規定:
(一)建立並執行侗族百家宴餐飲行業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保證所有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
(二)建立侗族百家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三)明示侗族百家宴遊覽區域,設有獨立公共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消毒設施、應急照明和衛生設備,設定有明顯圖形和引導標誌,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標誌應當符合相應國家、行業標準;
(四)對侗族百家宴服務設備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定期對其所提供的餐飲具、食品和服務進行檢驗、監測和評估;
(五)在顯著位置對最大遊客承載量進行公告,售票接待遊客數量不得超過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最大遊客承載量;
(六)向遊客敬酒,應當尊重遊客意願,不得強求;
(七)被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作出高風險安全警示的,應當停止接待遊客;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從願意承擔侗族百家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單位或者村寨中,認定侗族百家宴代表性傳承團體。
鼓勵有條件的村寨、民間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申報侗族百家宴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團體,志願承擔侗族百家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工作。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十二條規定,使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開展侗族百家宴旅遊經營,不遵守侗族百家宴舉辦規程或者迎賓人員穿著、餐桌椅、餐飲具和菜點要求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款,侗族百家宴菜點提供者使用速生食材製作酸鴨、酸魚和酸肉等酸食品,或者對其烹飪的菜點沒有留樣備份或者留樣備份但未保存到就餐結束48小時後即自行處置的,舉辦者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舉辦者不得再接受其提供的菜點。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旅遊服務為目的舉辦侗族百家宴的經營者沒有建立侗族百家宴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沒有明示侗族百家宴遊覽區域,設有獨立公共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消毒設施、應急照明和衛生設備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急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以旅遊服務為目的舉辦侗族百家宴的經營者,沒有在顯著位置對最大遊客承載量進行公告,或者售票接待遊客數量超過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最大遊客承載量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以旅遊服務為目的舉辦侗族百家宴的經營者被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作出高風險安全警示,不停止接待遊客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國家工作人員在侗族百家宴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自治縣監察委員會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