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文化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2月27日
  • 批准時間:2017年5月26日
條例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

條例全文

(2017年2月27日雲南省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7年5月26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開發、利用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文化遺產包括:
(一)彝族、苗族等各民族的語言、文字及具有代表性的口傳文學;
(二)三台山摩崖雕像、鐫字岩彝文石刻、鳳家城、蔣家大院等古遺址、古建築、古墓葬、石刻、雕塑、壁畫、碑碣、楹聯;
(三)彝族祭祖大典、彝族火把節、彝歷年節慶日、苗族花山節等各民族的祭祀、節日、禮儀、慶典;
(四)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手稿、經卷、典籍、文獻、譜牒、圖書、圖片等;
(五)民族民間傳統醫藥及醫學;
(六)具有民族特色的村寨、民居、服飾、飲食、器具和傳統手工藝;
(七)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間文學、戲劇、曲藝、詩歌、音樂、舞蹈、書畫、體育等;
(八)金沙江皎平渡口、石板河阻擊戰遺址、普渡河鐵索橋及紅軍烈士墓、九龍紅軍洞、木克紅軍壁畫等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
(九)其他需要保護的文化遺產。
第四條 文化遺產保護實行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文化遺產保護資金,資金主要來源:
(一)自治縣每年公共財政安排的資金;
(二)捐贈;
(三)其他資金。
第七條 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主要用於:
(一)文化遺產的調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二)瀕危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和搶救;
(三)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
(四)文化遺產相關資料與實物的徵集;
(五)手稿、經卷、典籍、文獻、圖書資料等民族歷史文化書籍的研究、複製、翻譯、出版,以及相關記憶工程的開展;
(六)民俗館、傳習所等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
(七)民族文化藝術創作和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
(八)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九)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開展文化遺產資源的普查、調查、搶救、認定、登記、研究等工作,並建立健全檔案資料庫;
(三)制定縣級文化遺產保護目錄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單位的評審標準,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按照不同文化遺產保護需要,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對瀕危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自治縣發展和改革、民族宗教、財政、教育、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衛生計生、檔案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十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台山摩崖雕像、鐫字岩彝文石刻、鳳家城等文化遺產的保護,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設定標誌說明,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活動的,有關部門在審批時,應當書面徵求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並支持其將擁有的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給自治縣文物保護管理單位收藏或者出借給有關單位展覽和研究。受贈單位應當根據資料和實物的價值給予獎勵,並頒發證書。
徵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時,應當以自願為原則,合理作價,並發給證書。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知識列入各級領導幹部培訓內容,並根據需要組織舉辦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培訓班。
自治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內容和相關保護知識編入地方鄉土教材,並支持各類學校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自治縣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特點,開展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並做好相關宣傳、展示、傳承等工作。
第十五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文化遺產的調查結果進行分析、鑑別。對表現形式受到嚴重威脅、面臨消亡的文化遺產,應當及時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並對相關保護管理人員進行重點培養。
自治縣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文化遺產開展相關調查研究工作,但所取得的實物圖片和資料複製件應當匯交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不可移動文物以及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民族宗教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後進行公示。公示之日起20日內沒有異議的,由文化主管部門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認定命名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掌握和保存一定數量的與開展傳承活動相關的文獻、資料、實物;
(三)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或者有較大影響,並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第十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義務:
(一)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和實物,並保護好有關建築物和場所;
(二)開展傳承、傳播活動,帶徒傳藝,培養傳承人;
(三)開展講學、藝術創作和學術研究;
(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做好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徵集項目相關的實物、資料,並進行登記、整理、建立檔案;
(二)妥善保存與項目相關的實物、場所和遺址;
(三)推薦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四)對項目進行調查研究,並依法合理利用;
(五)開展展示、展演、傳播等活動;
(六)制定保護規劃和具體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自治縣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規模較大的非公企業的牌匾應當同時使用規範的漢文、彝文、苗文。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民眾性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提倡公民在重大節慶活動和節日期間穿戴少數民族服裝,鼓勵旅遊文化服務行業人員在工作時間穿戴少數民族服裝。
開展民眾性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公共秩序,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和損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文化遺產資源,並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扶持開發、生產和銷售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傳統工藝品、館藏文物衍生品、服飾、器具等文化產品;
(二)鼓勵開發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傳統飲食;
(三)支持發展具有民族文化內涵和特色的文學、戲劇、曲藝、音樂、歌舞、美術、書法、雕塑、民族體育和民族歷史、民族民間故事的收集、編纂和出版;
(四)發掘文化遺產的歷史、科學、文學藝術價值,開發民族特色文化產業;
(五)注重民俗文化的開發,培育特色民俗文化產業;
(六)加強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推動革命歷史文化旅遊發展。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博物館、民俗館、傳習所等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民族文化研究機構、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等公共文化事業投入,建立文化遺產保護、開發項目庫,並注重培養民族文化藝術各類人才,推動民族文化的發展和創新。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族文化交流、合作機制,依託民族文化節慶、民族傳統節日,通過舉辦民族文化遺產保護成果展覽、民族文化藝術展演、民族工藝品博覽會、民族文化論壇等活動,宣傳、展示、交流、傳播民族傳統文化。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注重民族傳統醫藥及醫學文獻的收集、整理、研究和運用,加強民族醫院、民族醫藥科的建設,促進民族傳統醫藥及醫學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六條 開發利用文化遺產應當尊重文化遺產的整體性和真實性,並注重形式與內涵的結合。
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開發、利用文化遺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職責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命名機關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
第三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者在傳藝、展示、講學等活動中隨意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性質謀取非法利益的,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命名機關取消其傳承人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17年5月8日召開第41次會議,對《雲南省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祿勸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各族人民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創造和保留了大量獨具特色、彌足珍貴的文化遺產。保存至今的明朝嘉靖年間的鐫字岩彝文石刻,是我國現存最古老的彝文石刻。南詔時期,雄冠東爨三十七部的羅婺部留下洛尼白羅婺彝寨、鳳家城、三台山摩崖雕像等羅婺文化遺址和文物。中國工農紅軍長征曾兩度經過祿勸,留下了重要的革命遺址和文物。彝族火把節、彝歷年節慶日、彝族羅婺禮儀古樂、傈僳族小胡蘆笙舞曲、蹀腳舞、民間傳說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豐富多彩。隨著經濟的快速持續發展,加上外來文化的影響和生產生活方式的演變,許多寶貴的文化遺產正逐漸消失。因此,通過制定條例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遺產,提高公民保護意識,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弘揚革命精神具有重要意義。
在條例立項、起草、修改等前期工作階段,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入實地調研,多次與當地人大、政府相關部門討論研究,逐條逐句論證修改。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民族委員會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駐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和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再次與自治縣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專題討論同意後報省委,省委已批覆同意。2017年2月27日,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認真審議了該條例,代表們對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合法性、可操作性和規範性進行了充分審議,表決一致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是自治縣的第一件單行條例,制定的內容合法、程式合法,符合自治縣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需要。在審議中,民族委員會對個別內容、文字進行了修改完善。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

解讀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祿勸首部民族自治地方單行條例。《條例》直面當地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困難問題和法律盲點,對文化遺產保護範圍、保護資金來源、工作職責與管理措施、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祿勸歷史文化底蘊深厚,民族風情濃郁,紅色遺存眾多,聚集了精彩紛呈的文化遺產。縣域內保留有洛尼白羅婺彝寨、鳳家城、三台山摩崖雕像、鐫字岩彝文石刻等羅婺文化遺址和文物。彝族祭祖大典、彝族火把節等慶典文化豐富;彝族羅婺禮儀古樂、傈僳族小胡蘆笙舞曲等音樂古樸典雅;蹀腳舞、蘆笙舞等舞蹈獨具地域特色;特色村寨、民居建築、服飾、刺繡等傳統工藝特色鮮明。近年來,祿勸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文化遺產,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目前,全縣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46項,其中,省級2項、市級18項、縣級26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43名,建成羊毛花氈印染傳習基地和展示館1個,彝族刺繡傳習館1個,形成苗族“花山節”、彝族“火把節”、“文化與自然遺產日”三個特色品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成績斐然。
《條例》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個部分,共五章三十二條。第一章為總則,分則部分包含保護與傳承、開發與利用、法律責任三個章節,第五章為附則。
據悉,《條例》是自治縣成立32周年來,首部民族自治地區單行條例,填補了祿勸縣單行條例的空白,直面祿勸縣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困難問題和法律盲點,理順了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關係,釐清了管理職責,創新了工作機制,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祿勸縣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為促進祿勸縣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下一步,祿勸縣將確保《條例》各項規定真正落到實處,並著力做好三點工作,一要著力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二要著力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三要著力抓好人大的立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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