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阿詩瑪文化的傳承與保護,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石林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2月12日
- 批准時間:2018年7月26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條例全文
(2018年2月12日雲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阿詩瑪文化的傳承、保護、搶救、開發、利用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阿詩瑪文化,是指石林喀斯特地貌環境中孕育出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阿詩瑪》和與之產生、流傳、發展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主要包括:
(一)彝族撒尼語口傳敘事長詩《阿詩瑪》《尼迷詩》《圭山彩虹》《竹葉長青》等傳統文學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文字等;
(二)《遠方的客人請你留下來》等傳統音樂;
(三)彝族三弦舞(撒尼大三弦)、霸王鞭舞、鼓舞、叉舞、獅虎舞等傳統舞蹈;
(四)農民畫等傳統美術;
(五)彝族紡、染、織、繡、雕刻等傳統手工藝;
(六)彝族摔跤、鬥牛等傳統體育和遊藝;
(七)火把節、密枝節等傳統節慶;
(八)畢摩禮儀及彝族祭祖、祭火、祭密枝、祭龍、祭山神等傳統禮儀;
(九)與阿詩瑪文化相關的手稿、經卷、典籍等文獻;
(十)其他阿詩瑪文化表現形式。
第四條 阿詩瑪文化的傳承與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步實施、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資金。資金主要來源:
(一)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資金。
第七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阿詩瑪文化的傳承與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規劃;
(三)組織開展阿詩瑪文化調查、認定、記錄,並建立健全檔案和相關資料庫;
(四)組織評審、推薦阿詩瑪文化項目和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五)管理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資金;
(六)搶救瀕危的阿詩瑪文化項目;
(七)開展與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相關的其他工作。
自治縣各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工作。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的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工作機構具體負責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工作。
第八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擬列入阿詩瑪文化保護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評審後擬列入阿詩瑪文化保護名錄的項目,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0日。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示結果,擬定阿詩瑪文化保護名錄,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九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阿詩瑪文化保護名錄中的項目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阿詩瑪文化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由本人或者本團體提出書面申請,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審核認定。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阿詩瑪文化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阿詩瑪文化表現形式;
(二)保存並能熟練使用與阿詩瑪文化相關的原始文獻、資料、實物;
(三)在特定領域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具有較大影響,且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阿詩瑪文化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的,應當同時列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一條 阿詩瑪文化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享有領取傳承人補貼,開展講學、藝術創作和學術研究的權利。
第十二條 阿詩瑪文化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傳承人;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相關部門進行阿詩瑪文化普查調查、挖掘整理等工作;
(四)參與阿詩瑪文化傳播、展示和保護活動;
(五)接受相關部門指導、管理和考評。
第十三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治縣民族事務管理等主管部門制定阿詩瑪文化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考評管理辦法,對阿詩瑪文化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實行動態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批評教育,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對年度考核為優秀的給予表揚。
阿詩瑪文化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重新認定該阿詩瑪文化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原代表性傳承人繼續享受傳承人待遇。
第十四條 對具有鮮明阿詩瑪文化特色的區域,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劃定阿詩瑪文化保護區,認定阿詩瑪文化藝術之鄉、阿詩瑪文化傳承保護基地,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彝族撒尼語口傳敘事長詩《阿詩瑪》作為重點搶救、傳承、保護項目,利用攝影、錄像、錄音等方式真實、完整記錄國家級傳承人用彝族撒尼語口傳敘事長詩《阿詩瑪》,並支持其多形式培養口傳傳承人。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彝文手抄本敘事長詩《阿詩瑪》、電影《阿詩瑪》等阿詩瑪文化相關載體予以整理保護。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阿詩瑪文化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研究利用阿詩瑪文化形成的成果及時申請智慧財產權。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事主管部門應當將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相關知識列入幹部職工培訓的內容,提高幹部職工傳承、保護阿詩瑪文化的意識。
第十八條 自治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阿詩瑪文化相關內容編入鄉土教材。鼓勵中國小、幼稚園開展與阿詩瑪文化相關的藝術、體育及語言文字教學。
自治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組織阿詩瑪文化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進校園等活動,促進阿詩瑪文化的傳承、傳播。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畢摩圖、畢摩禮儀等進行挖掘、整理和研究,並對畢摩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予以扶持。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特殊政策招聘畢摩傳承人,從事彝族語言文字翻譯及運用、彝族古籍整理、彝族民俗禮儀指導等工作。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火草布、麻布的製作工藝及彝族刺繡技藝等彝族服飾的傳承、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
自治縣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火草的自然繁殖和人工種植方法的研究,保障火草布生產原料。
自治縣提倡公民在重大節慶活動和節日期間,穿戴少數民族服飾。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上班時間穿戴有阿詩瑪文化特色的服飾。旅遊服務行業工作人員工作時間應當穿戴少數民族服飾。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以阿詩瑪文化主題公園、阿詩瑪文化展示館、阿詩瑪文化傳習館等為載體,展示和傳播阿詩瑪文化。
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和石林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石林景區阿詩瑪文化氛圍營造,以阿詩瑪化身石和電影《阿詩瑪》中阿詩瑪活化形象為依託,廣泛傳播阿詩瑪文化,豐富旅遊內涵。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阿詩瑪藝術團的運行體制機制,充分發揮其專業藝術團隊的引領作用,引導民間歌舞藝術團隊編排彰顯阿詩瑪文化特色的各類節目,並面向遊客進行演出或者外出交流演出。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展彝族摔跤、鬥牛、彝族三弦舞、叉舞、鼓舞等民眾性傳統文體活動;
(二)收集、整理、編纂和出版與阿詩瑪文化相關的各種資料;
(三)對傳統文學、歌舞、音樂、美術、雕塑等阿詩瑪文化表現形式進行再創作;
(四)以阿詩瑪文化為基礎研發文化創意產品;
(五)開展阿詩瑪文化的調查研究及學術研討;
(六)開發具有阿詩瑪文化特色的傳統飲食;
(七)建設具有阿詩瑪文化特色的民居、場所,開展特色旅遊經營活動。
開發利用阿詩瑪文化資源,應當尊重原有文化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阿詩瑪文化資源。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火把節、密枝節期間組織開展各類節慶活動,展示火把節祭火和密枝節祭密枝等民俗,展演阿詩瑪文化精品,培育節慶品牌。
第二十五條 每年5月1日為阿詩瑪文化旅遊節,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阿詩瑪文化宣傳展示活動和相關旅遊推介活動。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在實施與阿詩瑪文化保護有關的項目建設時,應當採取相應保護措施,不得破壞阿詩瑪文化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進行阿詩瑪文化參觀學習、開發建設等活動,應當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徵集或者受贈的阿詩瑪文化資料、實物屬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侵占。
自治縣公安、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依法沒收、追繳的阿詩瑪文化資料、實物,依法定程式完善相關手續後,應當移交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管理收藏。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其所有的阿詩瑪文化資料、實物捐贈給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管理收藏。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