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雲南省古茶樹保護條例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 第七十七號
《雲南省古茶樹保護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22年11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30日
內容全文
雲南省古茶樹保護條例
(2022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古茶樹,規範古茶樹的管理和利用,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古茶樹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保護的古茶樹是指樹齡100年以上的野生茶樹和栽培型茶樹。
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內古茶樹的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三條 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研究利用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管理、有序開發、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兼顧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對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研究利用,應當維護古茶樹所有權人和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古茶樹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資金用於古茶樹的保護、管理、研究。
第五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古茶樹保護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轄區內古茶樹保護相關具體工作,鼓勵和引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保護古茶樹。
第六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財政等主管部門編制古茶樹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古茶樹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樹知識,提高全社會對古茶樹的保護意識。
每年5月21日為古茶樹保護宣傳日。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侵占或者危害古茶樹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參與古茶樹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十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普查方案,定期組織對轄區內的古茶樹進行調查、登記,建立古茶樹資源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古茶樹調查、登記的標準和程式由省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十一條 在古茶樹集中分布區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保護範圍,設定保護標誌,向社會公布。
跨行政區域的古茶樹保護範圍,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共同劃定。
古茶樹保護範圍劃定後,應當報上一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對零星分布的古茶樹,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保護範圍,設定保護標誌,掛牌保護。
第十二條 古茶樹權屬明確的,由所有權人承擔具體養護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由所有權人與經營權人約定養護責任,沒有約定的,由經營權人承擔養護責任。
第十三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分類分級管理原則,制定古茶樹保護技術規範,開展技術培訓和指導。
鼓勵和引導古茶樹所有權人、經營權人按照保護技術規範對古茶樹進行科學施肥、修剪、防治病蟲害、合理採摘。
第十四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有害生物、土壤、氣象等進行動態監測,根據監測情況保護和改善古茶樹生長環境。
第十五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劃開展古茶樹區域生態修復,堅持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維護原有地形地貌和生物物種。
鼓勵和支持古茶樹所有權人、經營權人保護古茶樹生長環境,維護古茶樹生長環境的生物多樣性。
第十六條 省級林業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企業依法建立古茶樹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圃、種質繁育基地、基因庫,開展古茶樹種質資源研究利用,培育新優茶樹品種。
第十七條 禁止外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採集或者收購古茶樹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外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古茶樹進行野外考察,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避免古茶樹受到損害: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
(二)開發建設旅遊項目;
(三)探礦、採礦;
(四)開展科學研究、考察、教學實習、影視拍攝。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古茶樹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
(一)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樹;
(二)對古茶樹刻劃、折枝、挖根、剝皮;
(三)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使用危害古茶樹的生長調節劑、化學除草劑;
(四)破壞古茶樹保護範圍內的伴生樹木或者種植影響古茶樹生長的經濟林木、農作物;
(五)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挖沙、採石、取土,使用明火,排放廢氣、廢水,傾倒、堆放廢渣;
(六)擅自移動、破壞古茶樹保護標誌或者掛牌。
第二十條 因科學研究或者國家和省的重點工程建設、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樹的,應當報有審批權的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移植古茶樹的,應當嚴格按照申請的用途進行移植,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轉讓。
第二十一條 古茶樹死亡的,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確定,查明原因和責任後註銷檔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古茶樹開發利用扶持政策,引導行政區域內的茶葉企業和茶葉專業合作組織等規範運作,推動古茶樹茶產業和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三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註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鼓勵和支持創立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古茶樹產品品牌,合理利用古茶樹資源,培育古茶樹資源產業鏈,提升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茶樹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挖掘古茶樹文化、生態和歷史人文價值;根據古茶樹所在地的自然風光、民俗風情、歷史文化、村鎮建設、研學旅行等,統籌規劃利用古茶樹特色旅遊資源。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茶文化展示、宣傳、推介和對外交流。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古茶樹大數據管理平台,實現古茶樹信息公開,支持開展古茶樹產品追溯。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所採集、收購的古茶樹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古茶樹刻劃、折枝、挖根、剝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古茶樹損害的,責令聘請專業人員對受損害樹體實施救治,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並處樹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破壞古茶樹保護範圍內的伴生樹木或者種植影響古茶樹生長的經濟林木、農作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可以並處恢復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三)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挖沙、採石、取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可以並處恢復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造成古茶樹損害的,可以並處樹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使用明火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移動、破壞古茶樹保護標誌或者掛牌的,由縣級林業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恢復保護標誌或者掛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古茶樹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雲南省古茶樹保護條例》明確將雲南省行政區域內樹齡100年以上的野生茶樹和栽培型茶樹納入保護範圍,並規定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古茶樹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資金用於古茶樹的保護、管理、研究。
此外,《雲南省古茶樹保護條例》還規定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開發建設旅遊項目,探礦、採礦,開展科學研究、考察、教學實習、影視拍攝等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避免古茶樹受到損害。
同時,《雲南省古茶樹保護條例》禁止6種危害古茶樹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包括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樹;對古茶樹刻劃、折枝、挖根、剝皮;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使用危害古茶樹的生長調節劑、化學除草劑;破壞古茶樹保護範圍內的伴生樹木或者種植影響古茶樹生長的經濟林木、農作物;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挖沙、採石、取土,使用明火,排放廢氣、廢水,傾倒、堆放廢渣;擅自移動、破壞古茶樹保護標誌或者掛牌。
值得一提的是,《雲南省古茶樹保護條例》還明確:禁止外國人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採集或者收購古茶樹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違反規定的將由縣級以上林業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所採集、收購的古茶樹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從茶樹樹齡和生長起源兩方面明確界定了保護對象為樹齡100年以上的野生茶樹和栽培型茶樹。
《條例》對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研究利用明確了保護優先、科學管理、有序開發、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兼顧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條例》明確政府主體責任,對加強規劃、編制保護專項規劃、資源調查登記、保護範圍劃定、保護標誌設定、動態監測、生態修復、種質資源保護等作出具體規定;明確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古茶樹保護職責;明確古茶樹權利人養護責任,鼓勵和引導古茶樹所有權人、經營權人科學養護、合理採摘。
《條例》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企業依法建立古茶樹種質資源庫、資源圃、繁育基地、基因庫,開展古茶樹種質資源研究利用,培育新優茶樹品種;加強古茶樹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統籌規劃利用古茶樹特色旅遊資源;鼓勵依法開展茶文化展示、宣傳、推介和對外交流;建立古茶樹大數據管理平台,實現古茶樹信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