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古茶樹保護條例

2011年2月25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古茶樹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11年0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滄源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保護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

保護條例

(2011年2月25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1年5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1年5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古茶樹保護條例》已於2011年2月25日經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2011年5月26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批准。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1年6月29日決定:《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古茶樹保護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現予公布。
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6月30日
第一條 為加強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古茶樹是指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型茶樹和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樹。
古茶樹保護範圍由縣(市)人民政府劃定,設定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堅持保護優先、科學管理、有序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第五條 州、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做好農業用地範圍內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科技、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
古茶樹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協助做好古茶樹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設立古茶樹保護專項資金,用於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社會捐贈和其他資金。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古茶樹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樹知識,提高公民保護古茶樹的意識。
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開發利用古茶樹資源,支持對古茶樹進行科學研究,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利用古茶樹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州、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因科研、教學、人工培育種植、文化交流以及國家公共利益建設等,需要移植或者採伐古茶樹的,報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古茶樹的移植或者採伐,必須按照規定的數量、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不得新建影響古茶樹生長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對影響古茶樹生長的原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應當逐步搬遷,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古茶樹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移動、損毀保護標誌;
(二)盜伐樹木,挖取樹根,剔剝樹皮,刻畫樹幹,攀折樹枝;
(三)種植未經批准的植物;
(四)對古茶樹使用化肥、農藥、生長調節劑;
(五)超標排放廢氣、污水、粉塵;
(六)傾倒或者堆放垃圾等廢棄物;
(七)探(采)礦、採石、取土;
(八)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周邊1000米內建設對大氣、水流、土壤造成污染的工廠。
第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在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之一的,賠償損失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四)、(六)項規定之一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的,限期恢復原狀,對個人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八)項規定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10526(批准時間)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11年5月9日舉行第40次會議,對《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古茶樹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一、制定的必要性。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是世界茶樹原產地的重要區域,古茶樹資源十分豐富。近年來,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部分茶農對古茶樹進行超強採摘、移植和使用有毒有害農藥及化肥,嚴重破壞了古茶樹及其生長環境。為加強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二、制定過程。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黨委、人大和政府非常重視條例的制定工作,於2009年3月成立了制定條例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著手條例的起草、論證、修改工作。在此過程中,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入實地調研,並與州人大常委會和州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同志一起,對條例進行了逐條逐句的研究修改,多易其稿,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上報省委。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徵求了省人大有關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再次對條例進行了研究修改,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後報省委。省委於2010年12月25日批覆同意。2011年2月25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三、修改建議:1、將第八條中“其合法權益受保護”改為“保護其合法權益”。2、刪除第十條中的“特殊”二字,直接表述為“因……公共利益建設等,需要移植或者採伐古茶樹的”。3、從內容和文字表述上對第十四條(處罰條款)作了進一步規範。另外還對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完善。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該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自治州加強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促進茶葉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實際需要,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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