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瀾滄江保護條例

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瀾滄江保護條例(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瀾滄江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1991年5月1日
  • 批准時間:1991年5月27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條例全文,條例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瀾滄江的資源保護,維護生態平衡,合理開發利用,促進我州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的保護範圍:系指瀾滄江流經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境內188公里的水域和沿岸的自然資源。
瀾滄江一級支流勐往河、南果河、勐養河、納版河、流沙河、羅梭江、南阿河、南臘河等河流的保護,由各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條自治州人民政府要把瀾滄江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堅持在維護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和保護自然景觀的前提下,實行統一規劃、保護治理、合理開發、協調發展的方針。逐步恢復瀾滄江沿岸的植被,加快航運、水利、旅遊等事業的開發建設,充分發揮瀾滄江的綜合效益。
第四條自治州內的一切國家機關、駐州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農村的自治組織和全體公民,以及一切外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並有權對破壞瀾滄江資源及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水域保護
第五條水域保護範圍:自治州內瀾滄江的水體、河道、河床、堤岸,及一切航運、水文、水利等設施。
無堤防的江段,其保護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水位確定。
第六條在瀾滄江水域內禁止一切有損於河床、堤岸、自然景觀的行為。進行下列活動的,必須報經縣以上水利部門批准,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範圍進行:
(一)採石、挖沙、取土、採礦、淘金;
(二)爆破、鑽探;
(三)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七條在瀾滄江水域內不得棄置、堆放阻礙行洪、航運的物體。在航道內不得棄置沉船,不得設定礙航漁具,不得種植水生植物。未經允許不得在水域內構築任何建築物。
第八條在瀾滄江保護範圍內不得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廢水;不準向水域內傾倒尾礦、垃圾、廢渣等廢棄物及有毒物體;不準新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工業生產設施。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九條在瀾滄江航行的一切船隻,不得向水體直接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廢油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船隻,應當有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第十條禁止在瀾滄江水域內炸魚、毒魚、電力捕魚等酷魚濫捕,以及獵殺國家列入保護的水生動物的行為。
第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毀壞瀾滄江水域範圍內的一切航運、水文、水利、環境監測等設施。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要定期進行水文監測和水質化驗,為瀾滄江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章 防護林的保護及營造
第十三條瀾滄江防護林的範圍:瀾滄江沿岸非平壩地段第一道分水嶺以內。
第十四條瀾滄江保護範圍內的防護帶,要認真保護,嚴禁亂砍濫伐、毀林開墾,嚴防山林火災,搞好森林病蟲防治。
第十五條本條例頒布實施前,一切單位、個人經批准在防護林帶內種植的橡膠、茶葉等長期經濟林木維持現有面積,不得擴大。
瀾滄江防護林帶內的經濟林木,可按林地權屬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並要編制採伐方案,由縣級林業部門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禁止皆伐。
第十六條瀾滄江防護林帶內禁止種植糧食和其它短期經濟作物,本條例頒布實施前已種植的,必須退耕還林。對耕地確有困難的少數村寨,由縣人民政府在防護林帶以外給予適當調整;確需繼續耕種的,應在瀾滄江非平壩地段1000米以外,坡度在25°以下,並報經自治州人民政府瀾滄江主管部門批准。
瀾滄江防護林帶內退耕的土地,由林業部門作出規劃設計,能自然還林的實行封山育林,不能自然還林的,按照林地權屬,進行人工造林,限期恢復森林植被。
禁止在瀾滄江的江堤坡面從事一切危及坡體穩定的活動。
第十七條瀾滄江沿岸的重要自然景觀、溶洞、古樹名木、文物古蹟等,應嚴格保護,禁止砍伐和破壞。
第十八條瀾滄江的防護林帶為禁獵區。禁止一切獵捕和其它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第四章 水域的開發和利用
第十九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的經濟實體和各種社會力量參加瀾滄江的開發,建設適應經濟發展的航運事業,建設電站及其他水利工程,發展漁業生產等。
第二十條瀾滄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瀾滄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統一規劃,綜合考察,作出總體設計,報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瀾滄江水域,從事航運、旅遊等經營活動和進行科學考察等活動,必須向瀾滄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能進行。
第二十一條開發利用瀾滄江資源,應當服從瀾滄江開發的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兼顧上下游和沿岸地區之間的利益,照顧當地人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五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二十二條自治州設立瀾滄江管理委員會,作為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下的瀾滄江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自治州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條例的規定;
(二)各部門在瀾滄江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先將工程建設方案送瀾滄江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三)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的關係;
(四)監督、檢查、落實對瀾滄江的管理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瀾滄江管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瀾滄江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州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農業、林業、水利、建設環保、交通航運、土地管理、公安等部門,根據本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在瀾滄江管理委員會的統一協調下,各司其職。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認真貫徹執行本條例,為瀾滄江保護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有關部門評定,瀾滄江管理委員會同意,報請自治州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管理委員會責成有關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直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管理保護職責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瀾滄江水體嚴重污染的;
(三)濫用職權,擅自批准單位或個人在瀾滄江保護範圍毀林開墾,破壞自然資源,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環保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並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其停止或者關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漁政管理部門沒收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沒收其捕撈工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章各項禁止性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分別處以沒收非法所得,賠償損失,或者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毀林開墾視同濫伐林木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由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經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由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各位代表:
我受州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瀾滄江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瀾滄江概況及立法的必要性
“瀾滄江”、是傣語河名,古時傣語稱它為“南蘭章”,意為“百萬大象繁衍的河流”。由於“瀾滄”與“蘭章”音相近,就被漢族文人寫成了“瀾滄江”。瀾滄江,流經我州勐海、景洪、勐臘3個縣11個鄉(鎮)共188公里。除幹流外,在我州境內還匯合很多支流,大的一級支流有16條,二級支流有65條,還有山間小溪數百條,目前在這些支流上已建立電站50多個,小(二)型以上蓄水水庫127座,灌溉著63萬畝水田,近年來瀾滄江的航運事業也得到了一定發展,對保障我州的工農業和旅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千百年來,瀾滄江哺育了西雙版納的土地,使她成為“植物王國”、“動物王國”,成為傣、哈尼、基諾、瑤、拉祜等民族生長繁衍的搖籃。但是由於人口的增長,以及不科學、不合理的開發,使瀾滄江的資源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按照江兩岸第一個分水嶺內為防護林計算,總面積大約426300畝,林業“三定”及其以後,劃給當地民眾、單位種橡膠及短期作物的共197633畝,占總面積的46.4%據調查,1990年在江兩岸防護林內種糧食及短期作物的約42000畝,占總面積的10%。亂砍濫伐也比較嚴重,至使美麗的瀾滄江兩岸形成了一片片荒山禿嶺。由於水源林的大量砍伐,造成水土流失,使瀾滄江的輸沙量逐年增大。據統計,六十年代平均輸沙量6037萬噸,七十年代平均輸沙量7285萬噸,增加20.6%。八十年代平均輸沙量8392萬噸,比七十年代增加15.2%比六十年代增加39%同時亂捕濫獵、酷漁濫捕現象也十分嚴重。另外由於工業的發展,污水排到江里,使水體受到污染,嚴重影響了魚
類生長。在江堤下挖沙、淘金、取土也屢見不鮮……為了制止這 些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州縣政府曾採取了一些措施。1988年以來,州政府為保護瀾滄江兩岸的森林資源,制止亂砍濫伐,曾兩次下發了“緊急通知”。1990年又下發了西政發(90)35號檔案《關於保護瀾滄江、流沙河及主要公路沿線自然植被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了防護林的範圍及保護措施,各縣政府也先後採取了一些保護辦法,對保護瀾滄江流域的森林資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西雙版納正式列為我國國家級的風景名勝遊覽區,成為我國有名的旅遊勝地之一,瀾滄江是我州一條重要的旅遊線。1990年2月,和志強省長到西雙版納召開現場辦公會議,正式確定要開通瀾滄江湄公河航道,發展我省同東南亞各國的經濟貿易和旅遊事業,因此保護瀾滄江兩岸的動植物資源,水利資源就成為我州刻不容緩的戰略任務,這就是瀾滄江立法的必要性。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1988年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同志到西雙版納視察瀾滄江時,提出了要制定瀾滄江保護條例的構想。1989年州委、州人大、州政府把制定瀾滄江保護條例列入了1990年的立法規劃。90年2月份,和志強省長到西雙版納召開現場辦公會議,確定開通瀾滄江湄公河的航道,發展邊貿旅遊事業,從客觀上促進了條例的 制定。為了使條例既不違背有關法律的規定,又符合瀾滄江的客觀實際,我們起草過程中,著重抓了以下幾項工作。
首先進行實地調查。90年6月初,由州政府責成州林業局組織景洪、勐海縣林業局及有關鄉政府領導,對西雙版納州境內的瀾滄江及沿岸進行了13天的實地調查,摸清了江沿岸第一個分水嶺以內的村寨現狀、防護林砍伐現狀、河道現狀及水質現狀,並寫了專題調查報告。在掌握了第一手資料後,以有關法律為依據,參考了其他省區關於江河流域的保護法規,起草了條例初稿。
其次,廣泛徵求意見。在1990年7月召開的三縣林業局長會議,對條例初稿進行初步修改。在此基礎上,州人大法委、民委、財經委,兩次召集了林業、水電、農業、土地、環保、水文、交通、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專題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州政協還組織了有關民主人士、專家、學者,進行了認真的論證:修改,同時還深入到縣、鄉廣泛徵求基層幹部和當地民眾的意見,進行了多次修訂。
《條例》修改過程中還得到省人大的大力支持和協助。我們曾二次到省人大匯報工作,省人大民委曾把討論稿分送到省級有關廳局,並召集了水利、交通、林業、環保等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兩次親自參加進行逐章、逐條、逐句的認真修改,力求條例清楚,用詞準確、恰當。
總之,條例起草過程中,正式徵求意見五次易稿,大的修改十數次,體現了條例的科學性,民主性,民眾性。
三、關於法律依據
根據制定地方性法規應不與國家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原則。在起草《條例》前,認真學習了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找準法律依據,結合本州歷年來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和目前的實際情況進行認真研究。制定本《條例》的法律法規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沬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等。由於瀾滄江保護面廣,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也較多,有關法律依據不能一一在條例中列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單行法律的母法。《民族區域自治法》是起草《條例》的依據,所以在《條例》第一章第一節寫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四、對《條例》中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包括總則,水域保護,防護林的保護及營造,合理開發
利用,管理機構和職責,獎勵和處罰,附則等共7章34條。現將條例中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1、關於條例的名稱,名稱是條例的核心,經廣泛徵求意見,認為條例的名稱一是突出自治州的名稱,因瀾滄江經過雲南省七個地州,自治州境內的一段瀾滄江是條例實施的範圍,故西雙版版納傣族自治州的名稱應該突出;二是要突出保護,不能再毀林、再破壞水域,要逐步恢復生態植被,開發必須在保護治理的前提下進行。因此保護應是條例的中心內容,即定為《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瀾滄江保護條例》。
2、關於保護範圍。在起草過程中,經反覆研究認為,《條例》的主要保護範圍是瀾滄江主體,但又不能完全放棄幾條主要支流的保護,否則只是治表不治里,達不到保護的目的。但如果瀾滄江的所有支流都列入條例保護範圍,面積過大,很難實施。因此《條例》第一章第二條規定:“瀾滄江保護範圍是瀾滄江流經西雙版納境內188公里的水域和沿岸的自然資源。瀾滄江一級支流勐往河、南果河、版納河、流沙河、羅梭江、南阿河、南臘河等八條河流的保護,由各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3、關於水域保護問題。由於人口的增加,建築業的發展,近年來任意在江邊挖沙、取土、爆破採石的情況日益增多,使河堤倒塌,河床年復一年的加寬,直接影響了生產和建設。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禁止一切有損於河床,堤岸和破壞自然景觀的活動”,並規定,進行上述活動,必須¥報經縣以上水利部門批准。
4、防護林的保護。①防護林範圍,瀾滄江是主幹道,是《條例》的保護核心,應以兩岸第一道分水嶺計算。流沙河、南果河等一級支流,由各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來確定防護林的範圍。②防護林內已經種植的橡膠、茶葉等長期經濟作物投資大,周期長,而且屬於經濟林木。《條例》中定為“維持現有面積不得擴大”。種植的糧食和其他短期經濟作物,因不能起到保持水土,涵養水源等防護林發揮的效益。因此,必須退耕,這是總的前提。但考慮到有些輪歇地是林業“三定”時劃定的,一旦退耕後,對部份農民吃糧將成問題。因此,《條例》中提出政府部門在防護林以外適當給予調整。據調查,有些靠江邊的村寨,政府很難在其他地方給予調整,但農民又不能沒有地種。所以第十六條規定:確需繼續耕種,而且坡度在25°以下,距江邊1000米以外的,須報經自治州瀾滄江主管部門批准,這樣在坡度平緩的地段進行少量的種植對水土保持影響也不大。③防護林主要是保護生態平衡,發揮社會效益,沒有直接的經濟效益,所以採伐也只能是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不是以經濟採伐為主,因此要從嚴控制,必須由縣級林業部門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禁止皆伐。5、關合理開發利用的問題。瀾滄江目前的開發利用,必須要體現以保護為主的原則,要在維護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恢復和保護自然景觀的前提下,進行綜合治理,並不是講開發,就是砍樹。開發要統一進行綜合考察,作出科學評估,使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都能夠得以兼顧。保護的目的就是為利用,瀾滄江的開發就是為了發揮綜合效益,為西雙版納人民服務,由於我州的經濟、技術力量有限,要鼓勵和扶持國內外的經濟實體和各種社會力量參加開發利用。目前主要的開發項目有①發展航運事業,建設適應經濟發展的航運設施;②利用瀾滄江的熱帶風景,人文資源和優越的地理條件,發展旅遊事業,加快江航旅遊點和各種服務設施的建設;③修築電站及水利工程,保障工農業生產的發展;④科學合理開發利用瀾滄江的主要水生動植物,“發展漁業生產”。
6、管理機構。保護瀾滄江必須進行綜合治理,它涉及面廣,管理的職能部門多,政策性強,如果職能部門各行其是,勢必造成互相扯皮的局面,使《條例》不能夠很好的實施。所以,必須成立一個專門機構,它的主要職責是:貫徹法律政策,協調職能部門關係,監督檢查保護措施,同時也參與審批瀾滄江的保護建設項目,便於統一規劃。
7、關於獎勵和處罰問題。州、縣各級政府曾多次下發檔案要求對江河兩岸防護林予以保護,但主要是有的政府負責人及職能部門貫徹不力。對毀林開荒,亂砍濫伐聽之任之,有些幹部還擅自批准下屬部門劃林地砍伐種植,急功近利殺雞取蛋,因此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不認真貫徹執行條例,不履行管理保護職責“濫用職權,擅自批准單位或個人在瀾滄江保護範圍毀林開墾,破壞自然資源,造成重大損失的”;“玩忽職守,造成瀾滄江水體嚴生污染的”;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違反本條例有關禁止性規定的,因為涉及法律較多,而且很多法律都有明確處罰規定的,由主管部門依照法律進行處理。
8、《條例》把毀林開墾單獨作為一條。因為毀林開墾對我州的森林資源破壞最為嚴重,但過去對毀林開墾案件的處理無法可依,罪犯得不到有力的打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林業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82)高檢法(經)5號,《關於查處森林案件的管轄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一條: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檢察機關受理,情節嚴重是指……毀林開荒、毀林搞副業或者砍伐幼樹、後果嚴重的精神。《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毀林開墾視同濫伐林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對處理毀林開墾案將有法可依。
我們相信,《瀾滄江保護條例》經批准公布執行後,只要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各族人民兵同努力,我州瀾滄江保護帶的生態必將得到恢復和發展,也必將對我州兩個文明建設起到積極作用。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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