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州景洪電站水庫庫區保護辦法》是2011年3月9日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條 為加強景洪電站水庫庫區的保護和管理,發揮水庫功能,防止水體污染,保證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瀾滄江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景洪電站水庫庫區保護範圍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景洪電站水庫庫區保護範圍為景洪電站水庫的水面及沿岸外延2000米的範圍,若區域範圍超過一級山脊線,按一級山脊線劃定。
第四條 景洪電站水庫庫區保護範圍水體水質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按《雲南省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控制目標進行保護。
第五條 景洪電站水庫庫區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保護優先、科學管理、綜合防治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協調。
第六條州人民政府對景洪電站水庫庫區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景洪市人民政府、勐海縣人民政府是景洪電站水庫庫區保護管理工作的管理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保護管理工作。
嘎灑鎮、勐養鎮、景訥鄉、勐往鄉、勐宋鄉人民政府,允景洪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景洪電站水庫庫區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景洪市人民政府、勐海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景洪電站水庫庫區保護與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景洪電站水庫庫區保護與發展專項規劃,建立保護投入機制和補償機制。
第八條凡在景洪電站水庫庫區保護範圍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景洪電站水庫庫區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水體和破壞庫區相關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景洪電站水庫庫區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景洪市人民政府、勐海縣人民政府在景洪電站水庫庫區保護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落實本行政區域內景洪電站水庫庫區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制;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景洪電站水庫庫區保護與發展專項規劃;
(四)建立健全實施本辦法的各項責任制度,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落實責任制度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