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古茶樹資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普洱市古茶樹資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21年11月14日第四屆普洱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普洱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1月30日印發,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洱市古茶樹資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普洱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根據《普洱市古茶樹資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古茶樹資源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條例》所稱的古茶樹資源保護是指對生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型茶樹、過渡型茶樹和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樹,以及由古茶樹和其他物種、環境形成的古茶園、古茶林、野生茶樹群落等採取的保護行動和措施。
古茶樹、古茶園、古茶林、野生茶樹群落由市林業和草原行政部門進行認定。
第四條 林業和草原行政部門負責古茶樹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執行古茶樹資源保護法律法規;
(二)編制古茶樹資源保護專項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制定古茶樹資源普查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古茶樹資源認定;
(五)古茶樹資源保護標識牌製作和掛立;
(六)古茶樹樹齡認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茶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茶樹資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古茶樹資源保護補償機制,對經審批同意開展建設建(構)築物、旅遊開發、科學研究等活動,對古茶樹資源造成損失的,由項目實施單位進行補償。
因對古茶樹採取保護措施造成其他權利人損失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條 古茶樹資源保護範圍按照古茶樹保護管理相關技術規範或者標準劃定。集中分布的野生型茶樹、過渡型茶樹保護區域範圍為邊緣樹及其樹冠外延伸50米的區域內,集中分布的樹齡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樹保護區域範圍為邊緣樹及其樹冠外延伸20米的區域內,零星分布的古茶樹保護區域範圍為該茶樹及其樹冠外延伸10米的區域內;古茶園的保護區域範圍為該茶園周邊20米的區域內,古茶林、野生茶樹群落的保護區域範圍為該茶林、群落周邊50米的區域內。
古茶園、古茶林、野生茶樹群落的保護範圍由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古茶樹的保護範圍由縣(區)林業和草原行政部門劃定。
古茶樹資源保護範圍劃定後,因古茶樹保護管理相關技術規範、標準發生變化或者根據古茶樹資源保護、管理的需要,可以對古茶樹資源保護範圍進行調整。
第七條 古茶樹資源保護,單株古茶樹實行掛牌保護,古茶園、古茶林、野生茶樹群落實行立牌保護。
涉及普洱市名山名茶區域內的古茶樹、古茶園、古茶林、野生茶樹群落,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科學、歷史、文化、經濟價值的古茶樹、古茶園、古茶林、野生茶樹群落列為重點掛(立)牌保護對象。
古茶樹、古茶園、古茶林、野生茶樹群落保護標識牌由縣(區)林業和草原行政部門統一製作和掛(立)。
第八條 古茶樹、古茶園、古茶林、野生茶樹群落申報認定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開展:
(一)縣(區)林業和草原行政部門向市林業和草原行政部門申報;
(二)市林業和草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鑑定後進行認定;
(三)認定結果由市林業和草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栽培型茶樹也可以由所有者向市林業和草原行政部門申報。
第九條 古茶樹樹齡由市林業和草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認定。未經認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標識古茶樹樹齡。
栽培型茶樹可以由所有人向市林業和草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後進行認定。
古茶樹樹齡認定,根據古茶樹保護管理相關技術規範或者標準認定。相關技術規範或者標準有推薦性標準的,依照推薦性標準認定。
第十條 科研機構和教學單位建立古茶樹種質資源繁育基地、基因庫和開展種質資源科學研究的,可以使用市、縣(區)古茶樹資源資料庫相關數據。
第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完善古茶樹資源動態監控監測體系和古茶樹生長狀況預警機制。建立古茶樹資源保護安全護欄、隔離帶、電子監控系統、排灌防洪系統等設施,組織開展檢查,救治生長異常古茶樹,必要時可搶救性移植。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古茶樹資源保護範圍內採取水土流失治理、周邊防護林建設等措施,保護改善古茶樹生態環境。
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項目,涉及開展採石、取水、取土、探礦、採礦等活動,對古茶樹資源生長環境有影響的,相關部門在項目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林業和草原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因科研、教學、國家建設和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移植或者採伐古茶樹的,由市、縣(區)林業和草原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按許可權進行審批。
經批准移植或者採伐古茶樹的,應當嚴格按照申請的用途移植或者採伐,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轉讓。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古茶經營企業、茶葉專業合作組織規範發展,打造普洱古茶樹產品公共品牌和區域品牌,統一古茶樹產品生產標準和質量標準,實現管護、加工、流通一體化,提高產品附加值和綜合效益。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茶業等部門開展小區域名山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申報。
第十七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積極建設普洱古茶樹資源生態旅遊品牌,開發古茶樹資源生態旅遊產品和旅遊路線。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古茶樹資源保護專項規劃落實情況每5年進行一次檢查和評估,形成檢查和評估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扶持:
(一)獲得古茶樹保護、品種選育、基地建管、產品開發科技創新成果的;
(二)經批准建設種質資源庫、種質繁育基地的;
(三)根據古茶樹資源保護專項規劃,投資建設5000萬元以上古茶莊園的。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區)人民政府視情況給予通報表揚:
(一)認真貫徹執行古茶樹資源保護規定,在古茶樹資源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研究和合理開發利用古茶樹資源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對破壞古茶樹資源的行為依法制止或檢舉,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有功的。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林業和草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破壞古茶樹資源及其保護設施的舉報機制,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對破壞古茶樹資源及其保護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
林業和草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舉報,處理結果應當告知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為了便於有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眾等更好地理解《普洱市古茶樹資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相關內容,現就《實施細則》出台的背景情況和主要內容等作如下解讀。
一、立法背景
《普洱市古茶樹資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7年12月20日經普洱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8年3月31日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普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8年4月3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實施,為全市古茶樹資源保護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撐,為擦亮“普洱茶”金字招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為貫徹實施《條例》,切實加強古茶樹資源保護,規範古茶樹資源管理和開發利用,有必要制定《普洱市古茶樹資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對《條例》的部分條款進行細化、補充、解釋。為此,市人民政府把制定《普洱市古茶樹資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納入了《普洱市人民政府五年(2018—2022年)立法規劃》、《普洱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計畫》。
二、《實施細則》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實施細則》不分章,共23條。《實施細則》對《條例》的部分內容進行了細化、補充、解釋,確立了以下古茶樹資源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制度、措施:
(一)古茶樹資源保護補償機制和具體內容。
(二)古茶樹資源認定和具體程式。
(三)古茶樹資源分類保護和保護標識牌的製作、掛(立)。
(四)古茶樹資源保護範圍劃定。
(五)古茶樹資源保護、開發激勵機制和扶持政策的具體內容。
(六)古茶樹樹齡認定的主體和標準。
(七)古茶樹資源保護舉報機制和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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