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大興安嶺汗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為了加強內蒙古大興安嶺汗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建設和管理,保護生態系統和自然遺產,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大興安嶺汗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9月6日
  • 批准日期:2018年10月13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解讀,

條例全文

2018年9月6日呼倫貝爾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0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保護區位於內蒙古自治區根河市境內,屬於大型森林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保護區面積、界線以國務院批准的面積、界線為準。
第三條在保護區內從事保護管理、建設利用、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五條呼倫貝爾市和根河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區的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呼倫貝爾市和根河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護區相關工作。
第六條內蒙古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管理局主管保護區的工作,其所屬的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具體工作。
保護區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保護區配套資金的安排落實工作,並加強保護區科學研究、森林防火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保護區內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義務,有權對破壞自然環境、侵占自然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八條對在保護區建設、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保護區主管部門或者保護區管理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保護區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編制、修改、實施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制定各項管理制度;
(三)負責保護區內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組織開展森林火災、森林病蟲鼠害、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等災害的監測防控工作;
(四)保存、拯救、馴化、繁育保護區內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科學研究活動和生態環境監測,建立自然資源檔案,做好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工作;
(五)開展自然保護宣傳教育活動;
(六)設定維護保護區界標、標牌及其他設施、設備;
(七)負責對進入保護區人員、車輛的管理;
(八)在不影響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教學、參觀、考察、旅遊等活動;
(九)開展執法巡護,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保護區設立森林公安部門,依法維護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查處破壞保護區的違法犯罪案件。
第十一條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進出保護區的主要路口、溝口設定檢查站,對進出保護區的人員、車輛進行檢查登記。
第十二條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由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範圍、界線設立標牌,並予以公告。
核心區內,除依法履行保護、管理職責和經依法批准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人員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
緩衝區內,除經依法批准從事非破壞性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旅遊、登山、探險、宿營和生產經營活動。
實驗區內,經依法批准可以從事非破壞性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參觀旅遊以及馴化、繁育保護區內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第十三條進入保護區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經批准由保護區管理機構發放入區證件,憑入區證件進入保護區。
第十四條經批准進入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在指定區域內活動,自覺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在保護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理活動產生的垃圾,並將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保護區管理機構。
進入保護區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保護區有關規定,不得超過規定的活動範圍,不得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和各項設施。
第十五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放生、採藥、開墾、燒荒、葬墳、開礦、採石、挖沙、取土、打拉燒柴、採集林副產品等活動;
(二)在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建設生產設施,在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
(三)擅自移動、破壞保護區界標、標牌及其他設施、設備;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在保護區依法從事建設利用、生產經營等活動,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
在保護區內及相鄰地帶建設的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損害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和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可以查封、扣押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進入核心區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准進入緩衝區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批准進入實驗區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經批准進入保護區,不遵守有關規定或者不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保護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等活動不按規定提交成果副本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標、標牌及其他設施、設備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罰款;
(七)在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建設生產設施,在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以違法生產設施造價一倍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放生、採藥、燒荒、葬墳、打拉燒柴、採集林副產品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查封、扣押有關設施、設備、物品;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保護區內進行開墾、開礦、採石、挖沙、取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並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對拒絕、阻礙保護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保護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內蒙古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保護區總體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
(二)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在保護區開展參觀、旅遊等活動的;
(三)超越許可權批准進入保護區從事相關活動的;
(四)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呼倫貝爾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就《內蒙古大興安嶺汗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保護區立法是促進大興安嶺生態文明建設的現實需求。汗馬保護區有豐富多樣的野生動植物,其中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45種,重點保護野生植物16種。保護區屬寒溫帶苔原山地明亮針葉林原始生態系統,具有大興安嶺北部林區的典型特徵,對維護和保障呼倫貝爾地區乃至黑龍江流域的生態平衡、生態安全發揮著重要作用。二是保護區立法是國家相關政策和申報世界自然遺產的必然要求。按照國家林業部門《關於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儘快完成“一區一法”的立法工作,特別是生態價值重要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加快立法的步伐。汗馬保護區現已加入“世界生物圈保護區”和“國際重要濕地”,為打造祖國北疆亮麗風景線、打造祖國綠色天然屏障作出了突出貢獻。同時,保護區立法也是加入“世界自然遺產地”必要的申報條件之一。三是保護區立法是依法加強自然保護區保護的重要措施。汗馬保護區是我國為數極少的沒有人為干擾,無生產經營活動,保存最為完整、最為原始的森林生態系統。隨著保護區知名度的不斷提高和影響的擴大,高端攝影、原始生態探險、科研交流合作、媒體報導人員逐年增多,附近居民也有靠近保護區採集林副產品、破壞森林資源的趨勢,加之已有零星非法狩獵者出現,雖然保護區管理局與公安部門聯合加大了保護力度,但仍有遭受破壞的風險,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規來加強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保護區管理機構與職責
明確保護區管理體制,細化有關部門和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職責,才能切實有效地加強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為此,《條例》主要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自治區大興安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保護區的工作,其所屬的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具體工作。二是確定了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三是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護區相關工作。四是保護區設立森林公安部門,依法維護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查處破壞保護區的違法犯罪案件。
(二)關於保護措施
強化保護區的保護工作,必須採取一系列得力措施。為此,《條例》主要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按照功能將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針對三個不同區域,規定了分層次進行保護的不同措施。二是針對保護區內暫時沒有居民這一情況,規定了進入保護區的審批機制。三是對保護區內的一些具體禁止行為、建設生產設施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三)關於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保護區資源,是促進保護區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為此《條例》規定,在不影響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經過批准可以開展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參觀旅遊等活動。
(四)關於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條例》在上位法規定的範圍內,根據不同情節對處罰標準進一步細化,設定了處罰主體、處罰標準,符合保護區的實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於2018年10月10日,分組審查了呼倫貝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內蒙古大興安嶺汗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大興安嶺汗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保護生態系統和自然遺產,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呼倫貝爾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10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呼倫貝爾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議將《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條中“自治區大興安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內蒙古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管理局”;
二、將《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中“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保護區主管部門”;
三、在《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後增加“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蒙古大興安嶺汗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解讀

11月30日上午,呼倫貝爾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內蒙古大興安嶺汗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
呼倫貝爾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孫慶傑發布《條例》的頒布實施情況,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信雪暉主持會議。內蒙古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管理局負責人及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內蒙古大興安嶺汗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會議。
會議強調,有關部門及新聞媒體要多角度、多層次、多形式宣傳《條例》及立法工作,加強對《條例》的學習宣傳,紮實推進《條例》貫徹實施;今後將適時開展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視察調研、執法檢查等工作,確保《條例》順利實施。
據了解,汗馬保護區是我國為數極少的沒有人為干擾、保存最完整的一塊原始森林生態區域,2018年被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根據國家林業部門的要求,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必須完成“一區一法”的立法工作。本《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頒布實施將有利於進一步細化有關部門和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職責,強化汗馬保護區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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