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山體保護條例

《鎮江市山體保護條例》於2019年7月26日由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通過。條例於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山體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機關:鎮江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19年8月2日
  • 類別:地方性法規
審議過程,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議意見,條例解讀,

審議過程

2019年6月25日鎮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山體保護和管理,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山體規劃、保護、利用、管理等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山體,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山脈、山地和丘陵。
第三條山體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永續利用、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山體保護工作,建立山體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山體保護中的重大事項。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是本管轄區域內山體保護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山體保護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本區域內的山體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山體保護工作。
第五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山體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山體保護工作。
第六條因實施山體保護致使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山體保護工作,對作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予以獎勵。
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舉報侵占、破壞山體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規劃
第八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山體保護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山體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與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相銜接。
山體保護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山體保護名錄、位置及範圍、山體分級、山體資源保護措施、山體保護近期和遠期目標等內容。
第九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山體區域位置、生態功能、自然人文景觀等要素進行綜合評價,建立一級、二級和三級山體保護名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體,應當列入一級山體保護名錄:
(一)國家和省級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地質遺蹟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內的;
(二)自然保護區內的;
(三)有重要歷史遺存或者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
(四)港口、機場、軍事設施等重要設施保護範圍內的;
(五)重要水源涵養保護範圍內的;
(六)國家和省級生態公益林內的;
(七)構成城市景觀格局主要組成部分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體,應當列入二級山體保護名錄:
(一)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
(二)市級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地質遺蹟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內的;
(三)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幹線兩側可視範圍內或者線路兩側路堤坡腳外側直線距離各一千米範圍內的;
(四)長江、大運河等主要河道兩側和湖泊、水庫、堤壩至四周自然地形的第一層山脊範圍內的;
(五)市級生態公益林內的;
(六)構成城市局部景觀格局重要元素的。
第十二條一級、二級山體保護名錄以外的山體列入三級山體保護名錄。
第十三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山體保護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轄區範圍內列入保護名錄的山體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山體保護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列入保護名錄的山體保護規劃,報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山體保護規劃應當包括山體現狀、保護原則、保護目標、山體定位及功能引導、保護控制線、管控措施等內容。
山體保護控制線由山體本體線和山體保護線組成。
第十四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山體保護規劃時,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的意見,徵求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民政、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意見,聽取當地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單位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見。
經批准的山體保護規劃應當在批准後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不得隨意修改;因國土空間規劃發生修改、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建設以及重大公益性項目建設等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進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符合山體保護控制線的要求。鄰近山體的建設項目應當預留退讓距離,不得破壞視線走廊,其建築布局、體量、高度、風格、色彩等應當與山體景觀相協調。
第三章保護與利用
第十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山體保護規劃確定的山體保護控制線,設定統一的一級、二級山體保護名錄的山體界樁、界牌,標明山體名稱、級別、保護控制線、責任單位及投訴舉報電話等;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路網進行區隔。
禁止擅自移動、毀損界樁界牌、路網。
第十七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山體資源本底調查,建立山體資源底圖;在本底調查的基礎上,每五年組織一次山體資源情況普查,編制山體資源情況公報。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山體資源情況進行統一登記和檔案管理,並建立相應的資料庫和信息管理系統,與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共享山體保護信息。
第十八條一級山體保護名錄的山體保護控制線內,禁止實施與山體保護無關的任何活動;確屬國防軍事設施建設、國家和省級重大建設、必要的公共基礎配套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經有批准權的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二級山體保護名錄的山體保護控制線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露天採礦;
(二)工程取土;
(三)破壞山體植被;
(四)以開荒、燒荒方式種植農作物;
(五)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
(六)設定固體廢棄物堆放場所;
(七)傾倒、堆放、填埋廢棄物;
(八)野炊燒烤、丟棄火種;
(九)新建、擴建墓地;
(十)其他侵占、破壞山體的行為。
第二十條三級山體保護名錄的山體保護控制線內,不得違反山體保護總體規劃和山體保護規劃的要求開展相關活動。
第二十一條一、二級山體保護名錄的山體保護控制線內已經存在的與山體保護規劃不相符合的建(構)築物、墓地,應當逐步搬遷;對違法的建(構)築物、墓地,限期清理整治。
第二十二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撫育間伐、補植補造、林分改造和病蟲害防治等措施,保護山體生物多樣性,促進林木更新,提高森林覆蓋率和水源涵養能力,增強山體的生態功能。
第二十三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山體利用綜合評估,在符合山體保護規劃前提下,因地制宜開發山體公園、生態旅遊等項目,建設旅遊服務、體育運動等配套設施,發揮山體生態、旅遊、休閒功能。
利用山體資源,不得造成地質地貌和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四章修復治理
第二十四條修復治理山體應當遵循生態修復、因山施治、防災減災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按照下列情形,確定修復治理山體的責任主體:
(一)因依法批准的建設活動造成山體破損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修復治理;
(二)因違法行為造成山體破損的,由造成破損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治理;
(三)責任主體無法確定或者因自然原因導致山體破損,確需人工修復治理的,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計畫地組織修復治理。
第二十六條山體修復治理前,應當編制包括地質環境監測、地質災害治理、水土保持、生態修復及修復期限等內容的修復治理方案。
第二十七條修復治理山體應當按照山體自然走向進行,保持山體結構和形態的完整性。
修復治理山體時,應當進行綠化,栽種有利於水源涵養和保護的鄉土適生綠植,合理配置樹種,體現季節變化和地方特色。
在山體修復過程中,不得對修復治理區域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新的破壞。
第二十八條山體修復治理竣工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驗收。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建立市、縣級市(區)、鎮(街道)三級山長制,明確山體保護工作責任人及其職責,統籌做好山體保護相關工作。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山體保護的計畫、目標、任務和措施,定期對山體保護總體規劃、山體保護規劃實施情況及山體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山體保護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公安、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門建立山體保護執法通報制度,定期開展山體保護聯合執法,及時查處破壞山體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管轄區域內的山體開展日常巡查,落實巡查制度,記錄巡查情況。
山體保護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山體巡查,及時勸阻、制止侵占和破壞山體的違法行為,並向縣級市(區)有關部門報告,縣級市(區)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的行政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山體保護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山體保護公益宣傳。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界樁、界牌、路網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開山採石、露天採礦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工程取土、設定固體廢棄物堆放場所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傾倒、堆放、填埋廢棄物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野炊燒烤、丟棄火種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新建、擴建墓地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在山體保護控制線內,破壞山體植被,以開荒、燒荒方式種植農作物,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被破壞的山體未進行修復治理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被破壞的山體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代為修復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山體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市有關部門、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上述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編制、修改或者公布山體保護規劃;
(二)未依法劃定山體保護控制線、設定界樁、界牌;
(三)違法批准山體保護控制線內建設項目;
(四)未履行對山體保護規劃實施情況及山體資源保護狀況監督檢查職責;
(五)未依法開展巡查;
(六)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報告,或者接到投訴舉報後未及時查處;
(七)未履行山體修復治理職責;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導致山體遭到破損。
第三十九條阻礙、拒不配合山體保護執法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山體保護,《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鎮江市山體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鎮江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9年6月25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山體的定義和保護原則
嚴格保護山體是堅定不移走“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之路,符合鎮江“現代化山水花園城市”發展定位必然舉措。實施山體保護需要先準確定義山體,再明確保護原則。上位法沒有明確的山體定義,更沒有規定什麼高度可稱作為山體。本著有利於山體稀缺資源的長遠保護,落實《江蘇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嚴格保護山體資源”的要求,《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山體,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山脈、山地和丘陵。”第八條明確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山體保護總體規劃,明確山體保護名錄、山體分級等內容,從而充分體現山體保護的原則性與靈活性。同時,為了充分體現立法目的,突出保護利用、權責統一的要求,第三條規定:“山體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永續利用、損害擔責的原則。”
二、關於山體保護規劃的編制
習總書記指出“規劃失誤是最大的浪費,規劃折騰是最大的忌諱。”嚴格保護,規劃先行。因此,條例採用二級管理模式,即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明確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山體保護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縣級市人民政府建立山體保護名錄,各縣級市根據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山體保護規劃。這樣既體現統一管理的權威性,也兼顧了縣級市發展的靈活性。同時,為了進一步理清不同規劃、內容之間的邏輯關係,規範編製程序。《條例》第八條規定“山體保護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山體保護名錄、位置及範圍、山體分級、山體資源保護措施、山體保護近期和遠期目標等內容。”第十三條規定“山體保護規劃應當包括山體現狀、保護原則、保護目標、山體定位及功能引導、保護控制線、管控措施等內容。”“山體保護控制線由山體本體線和山體保護線組成。”第十四條明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山體保護規劃時,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各方意見。力求規劃制定更具科學性、民主性、針對性。
三、關於山體保護的監督管理
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建立統一的山體保護監督管理機制,明確職能分工意義重大。《條例》第四條規定“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山體保護工作,建立山體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山體保護中的重大事項。”第五條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山體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從而形成政府統一領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協同的管理機制。第三十條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山體保護的計畫、目標、任務和措施,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山體保護情況,依法接受監督。同時,為全面掌握本市山體基本情況,《條例》第十七條明確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山體資源本底調查,建立山體資源底圖、組織山體資源情況普查,編制山體資源情況公報,並建立相應的資料庫和信息管理系統。第十六條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定統一的一級、二級山體保護名錄的山體界樁、界牌,確保山體標識規範統一、美觀協調。
四、關於建(構)築物、墓地的處理
對於山體中已經存在的建(構)築物、墓地,根據現有法律和政策,立足於生態保護和尊重民俗,區分合法與非法兩種情況作妥善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一、二級山體保護名錄的山體保護控制線內已經存在的與山體保護規劃不相符合的建(構)築物、墓地,應當逐步搬遷;對違法的建(構)築物、墓地,限期清理整治。”以便有序恢復鎮江山水花園城市的特質。
五、關於山體修復與合理利用
習總書記指出:“要依託現有山水脈絡等獨特風光,讓城市融入大自然,讓居民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擁有“城市山林”亮麗名片的鎮江,理應充分依託現有山體資源,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造福廣大民眾。因此,《條例》單列第三章“保護與利用”,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撫育間伐、補植補造、林分改造和病蟲害防治等措施,保護山體生物多樣性,促進林木更新,提高森林覆蓋率和水源涵養能力”“開展山體利用綜合評估,在符合山體保護規劃前提下,因地制宜開發山體公園、生態旅遊等項目,建設旅遊服務、體育運動等配套設施,發揮山體生態、旅遊、休閒等功能。”同時,針對已經遭受破壞的山體必須因山制宜、儘快修復的現狀,《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責任分配,並規定“責任主體無法確定或者因自然原因導致山體破損,確需人工修復治理的,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計畫地組織修復治理。”為避免山體修復工程帶來新的破壞,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分別明確山體修復治理前應當編制修復治理方案,山體修復治理竣工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驗收。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山體修復過程中,不得對修復治理區域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新的破壞。”確保本市所有山體實現生態修復和科學利用,並起到防災減災的作用。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鎮江市山體保護條例》已經鎮江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自然資源廳、發改委、公安廳、司法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文化旅遊廳等單位的意見,並與鎮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鎮江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7月4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加強山體保護和管理,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鎮江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該條例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對山體保護規劃編制、山體保護利用及相關監督管理事項作出具體規定,並設定相應法律責任,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條例解讀

5日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傳出訊息,由該局牽頭起草的《鎮江市山體保護條例》,已由鎮江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9年6月25日通過,並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9年7月26日批准,於5日正式公布。該《條例》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成為古城鎮江“城市山林”保護利用的一道有力法治“防護網”。據悉,這也是全省首部市級山體保護條例。
“一水橫陳,連崗三面,做出爭雄勢。”鎮江山體資源極其豐富,全市3843平方公里土地中,共有山體235座,丘陵山地占比51.1%。山體與城市融為一體,呈現出“城在山中,山在城中”的地形風貌,是名副其實的“城市山林”。
我市保護城市山體的意識由來已久。2017年12月開始,原市國土資源局牽頭起草《條例》,結合我市山體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廣泛開展調研、論證和修改完善工作,對責任主體、修復治理、合理利用、法律責任等進行明確規定,讓山體保護切實有據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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