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楓樹保護條例

本溪市楓樹保護條例

本溪市楓樹保護條例於2020年9月27日本溪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本溪市楓樹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8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溪市市樹楓樹的保護,促進依法管理和科學利用,推動生態立市、文旅興市戰略實施,突出“楓葉之都”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楓樹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楓樹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槭樹科槭屬樹種。
第四條 楓樹保護應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規劃、分區管理,強化保護、永續利用,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的楓樹保護規劃,完善相關制度,保障保護經費,統籌做好楓樹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市、縣(區)林草部門是楓樹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楓樹的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文化旅遊、發改、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建設、農業農村、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楓樹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楓樹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楓樹保護管理工作,鼓勵制定村規民約保護楓樹。
第六條 楓樹實行管護責任制。負有楓樹管理職能的單位負責人、景區經營者及林木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為楓樹管護第一責任人。
(一)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國有林場、景區景點管理範圍內的楓樹,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護;
(二)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範圍內的楓樹,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管護;
(三)主要公路兩側可視範圍內屬集體所有的楓樹,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護;
(四)其他區域由護林員負責責任區內楓樹的日常巡護。
第七條 管護責任單位和護林員發現破壞楓樹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楓樹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楓樹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楓樹的保護管理及宣傳教育工作應當納入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目標責任制考核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保護離任審計內容。落實林長責任制。
第九條 楓樹保護實行分區管理和掛牌保護。
(一)本市有楓樹資源的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旅遊景區景點、主要公路兩側可視範圍內的區域應劃為楓樹重點保護區。主要公路兩側可視範圍內楓樹重點保護區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界定,並向社會公布;
(二)重點保護區以外的,為楓樹一般保護區;
(三)對具有觀賞價值的楓樹單株、單叢或者成片區域進行掛牌保護。
第十條 楓樹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重點保護區內重點整治下列行為:
(一)盜伐、盜挖、濫伐、濫挖楓樹的;
(二)剝皮、掘根、折枝等損壞楓樹的;
(三)其他危害楓樹生長和損害楓樹的行為。
第十二條 一般保護區內的天然林,森林經營採伐應當保留胸徑5cm以上楓樹。採挖楓樹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掛牌保護的楓樹應當重點保護,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整治行為外,還應當整治下列行為:
(一)向掛牌楓樹旁排放污染物、採石取沙、使用明火等行為,破壞其生長環境的;
(二)損壞楓樹保護標識和保護設施的。
第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林草、文化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實施調查核准,對一般保護區內楓樹集中連片區、具有開發利用價值的區域,評估後可以納入重點保護區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征占林地時,應當避讓掛牌保護的楓樹;無法避讓的,應當科學移植。
第十六條 政府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參與楓樹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推動楓樹資源與旅遊文化產業融合發展,提高楓樹資源的生態價值和經濟效益。
第十七條 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開展楓樹變色機理及氣象因子變化規律、引進馴化擴繁新品種的研究,開展種質資源調查與基因收集,建立優良種質資源圃、基因庫,有效保護物種多樣性。創建苗木繁育基地,夯實楓樹種質資源。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伐、盜挖楓樹林木的,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1倍以上5倍以下的楓樹林木,並處盜伐楓樹林木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濫挖移植楓樹林木的,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楓樹林木,可以處濫伐楓樹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折枝、剝皮、掘根等損毀楓樹的,情節輕微的,應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並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在施工等作業時借用楓樹活立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破壞掛牌保護楓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楓樹保護標識和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向掛牌楓樹旁排放污染物破壞生長環境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砍伐、移植和損害掛牌楓樹,致使損傷或者死亡的,由縣級以上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評估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楓樹管護責任主體落實責任不力的,發現問題不能及時報告,造成楓樹遭到破壞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有關行政部門及工作人員,在楓樹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楓樹受到損害的,由上級行政部門或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未作規定或者規定不詳細的以相關上位法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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